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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2)浙01民终527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2-12-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胖虎打疫苗上了数字藏品平台,法院要求把侵权藏品打入黑洞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应审查藏品来源合法性、确认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审查介入时间应提前到铸造之时

规则确立:数字藏品发行阶段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帮助侵权成立;停止侵权可采用打入黑洞地址等区块链环境下的合理救济措施

二、裁判要点提炼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伴随财产性权益的产生与移转、全流程受控于平台且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应负较高注意义务,未尽审查构成帮助侵权

数字藏品的出售转让过程难以适用发行权规制,权利用尽原则目前缺乏适用依据;删除图片屏蔽链接后记录侵权信息的藏品仍存于区块链的,打入黑洞地址具有合理性

三、赵律师点评

带水印的胖虎上了链

漫画家创作了胖虎动漫形象并授权某文化公司全球独占维权。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用户把「胖虎打疫苗」插画擅自铸造成数字藏品上架,售价八百九十九元——右下角原作者水印还在,艺术家介绍里也写着原作者的名字。平台在铸造和交易环节都收燃料费,交易再抽百分之十佣金。权利人起诉,要求下架并把藏品在区块链上销毁,索赔十万元。平台摆出三板斧:我是第三方、只负事后义务、已经打了黑洞地址,另外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较高义务与新型救济的双重新解

法院先拆法律适用:数字藏品交易分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阶段——铸造涉复制,上架发布涉信息网络传播,转让既非复制也非传播;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转让难以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何况涉案藏品根本未经授权铸造,前提都不存在。再立义务标准:平台服务伴随财产权益产生移转、铸造上架全流程受控于平台、还从交易中直接抽成,三个因素叠加,平台负有高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仅要事后处置,还要在铸造之时就审查藏品来源合法性、确认铸造者有适当权利。本案水印与作者信息明晃晃,平台没审,帮助侵权成立。最后给救济:删除图片、屏蔽链接后,记录侵权信息的藏品仍躺在区块链上,作为停止侵权的措施,把它打入黑洞地址具有合理性。判赔四千元并采取相应救济,二审维持。

数字藏品平台的合规底线

对平台而言,铸造环节的来源审查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可选项,水印检测、权利声明、侵权黑名单都应在铸造前完成;事后打黑洞只是补救,避免不了帮助侵权赔偿。对权利人而言,数字藏品侵权可以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中要求打入黑洞地址是区块链环境下最有效的停止侵权方式,应明确提出。对法院而言,本条为新型数字资产交易确立了义务标准与救济工具箱,既是国内数字藏品领域的标杆判决,也给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划了清晰的合规水位线。

区块链记得每一笔铸造,法律记得每一分注意义务。侵权藏品可以在链上永生,但平台的赔偿责任同样无法删改——想发行数字藏品,先学会看清水印和授权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发布了“胖虎打疫苗” NFT数字作品,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对作品的审核义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将该作品对应的已铸造NFT在发布的区块链上进行销毁或回收;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故无需承担责任;其仅负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故无停止侵权的必要性;本案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漫画家马某创作了“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并于2021年12月16日在其微博“不二马大叔”上发布了“胖虎打疫苗”图。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马某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涉案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 NFT数字作品,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某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且该NFT数字作品右下角依然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同时“艺术家介绍”中明确标示作者身份信息“不二马大叔,优秀漫画创作者”。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出售、转让过程中均收取相应数额的燃料费,并从每次交易中直接获得出售价款10%的佣金。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一、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胖虎打疫苗》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宣判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涉案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是否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二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负有何种注意义务,以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尽到了该种注意义务;三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首先,关于涉案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是否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NFT数字藏品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在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场合,称之为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流程涉及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个阶段。其中,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阶段,涉及复制行为;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阶段,不涉及复制行为,也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对象系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数字藏品。NFT数字作品作为数字藏品的一种形式,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NFT数字作品使用的技术虽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其后续流转中被反复复制的风险,但鉴于NFT数字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其出售转让过程难以适用发行权予以规制,故目前NFT数字作品交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尚缺乏法律依据。

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情形是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售出或赠予之后的再次销售或赠予行为。就本案而言,涉案NFT数字作品系由网络用户擅自铸造,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故即使权利用尽原则能够扩张适用,本案亦缺乏适用该原则的前提。

其次,在认定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负有何种注意义务时,需考量如下因素:1.涉案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网络服务,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伴随着相应财产性权益的产生和移转,NFT数字作品的“铸造”、上架发布全流程受控于平台;

2.NFT数字作品交易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网络用户一旦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铸造为NFT数字作品,基于NFT数字作品采用的区块链技术,除侵权信息存在于中心化服务器上,记录该错误信息的NFT还存在于区块链上,这势必动摇NFT作为非同质化权益凭证的根基,严重影响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安全,破坏NFT数字作品平台的信任机制和交易秩序;

3.涉案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营利模式。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交易环节均收取燃料费,同时在交易环节收取佣金,应当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因素,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较高的注意义务。除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外,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作为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其审查介入时间应当提前到用户铸造NFT数字作品之时。本案中,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最后,关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虽然涉案区块链下存储的底层文件消失,与之对应的NFT也将不再可用,但删除涉案图片、屏蔽该NFT在区块链上的链接地址后,记录了侵权信息的NFT仍存在于区块链上,并未起到销毁侵权信息的效果。鉴于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明确提出该项诉请,且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其使用的区块链为联盟链,涉案NFT数字作品仅交易过一次,故作为停止侵权的救济措施之一,将涉案NFT打入黑洞地址具有合理性。至于打入联盟链的黑洞地址后,即使NFT在理论上或存在被恢复的可能性,亦不影响本案侵权救济措施的选择。在赔偿数额上,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涉案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侵权事实已经发生,即使被诉侵权NFT数字作品未交易成功,也不能视为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因侵权受到损失。

1.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及其形成及流转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特定数字化作品,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对象系底层文件为数字化作品的数字藏品。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NFT数字作品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此种获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让为条件的在线浏览,也可以是在线受让之后的下载、浏览等方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NFT数字作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出售转让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物权的移转,故其虽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但尚不能落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

2.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基于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其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控制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营利模式,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除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外,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NFT数字作品的权利来源。关于审查的具体标准,应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并赋予NFT数字作品交易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必要的自主决策权,由其根据具体的作品和权利类型、自身经营需要、产业发展要求等实际情形自主决定采取合乎法律规范的具体审查措施。

案号:(2022)浙01民终527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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