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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苏某诉湖北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山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13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12-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手机录的点歌视频没有第三方见证就被否了?最高法院:证据链完整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手机拍摄的点播视频无证据证明曾被更改,结合经营场所照片、消费单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使用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予认定

规则确立:对视听资料不能仅以无第三方见证为由否定真实性,被告否认但不提供反驳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原告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的,不能仅以录制拷贝无第三方证明为由否定其真实性

点播视频与经营场所照片、消费单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逻辑推理与生活经验足以认定使用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十五段视频的取证风波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在某山庄包间内消费,用手机逐一点播三十五首涉案歌曲并拍摄视频,还留下了照片和消费单据。诉讼中,一审二审却把这套证据否了:视频不是完整连续录制、拷贝过程没有第三方见证,对方又不认可,真实性无法确定——驳回全部诉请。三段审理下来,争议聚焦成一个证据法问题:手机取证的视听资料,到底要不要第三方见证才作数?

证据链与高度可能性标准

最高法院再审纠正了两点。第一,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其真实性应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而不是附加法外门槛:三十五首歌曲分别录成三十五个视频片段,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视频被更改过,仅以无第三方见证否定真实性,于法无据。第二,证据要放在一起看:除了视频,还有经营场所照片、消费单据相互印证——消费行为、点播场景、涉案曲目三者环环相扣,运用正常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山庄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山庄辩称歌曲并非来自自家点播系统曲库,却拿不出任何反驳证据——光否认不举证,动摇不了高度可能性的事实认定。再审撤销原判,改判停止侵权并赔偿一万元。

消费取证的证据学

对权利人而言,本案给歌厅类维权取证吃了定心丸:手机分段录制、无第三方见证的视频,只要与消费单据、场所照片配套,就是完整的证据链——取证成本大幅下降。对场所经营者而言,光否认没用,主张曲库另有来源就要拿出曲库购买合同或系统日志,否则举证不能的后果自己扛。对法院而言,本条重申了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给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认定去掉了人为附加的第三方见证门槛。

证据的力量不在单独一件的完美,而在链条上的环环相扣。一段手机视频、一张消费单据、几张现场照片拼在一起,就足以让「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站住——否认者不举证,天平不会自己倾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苏某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苏某提交了其代理人在湖北某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山庄(以下简称某山庄)经营场所用手机拍摄的照片、点播歌曲的视频、消费单据等证据,可以证实苏某的代理人曾到某山庄的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及取证。苏某依据上述证据,起诉某山庄侵害其著作权。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鄂05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认为苏某提交的点播歌曲的视频并非一个完整的视频,录制和拷贝的过程均无第三方人员进行证明,在某山庄对点播歌曲的视频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手机录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认定某山庄侵权事实成立的依据。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鄂知民终5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213号民事判决: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知民终504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

2.某山庄立即停止对苏某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

3.某山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某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000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某所提交的证据多为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苏某向一审、二审法院提交了手机取证光盘,光盘内容为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包间内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每一首歌录制一个视频,涉案35首歌曲录制了35个视频片段,某山庄无证据证明上述视频曾被更改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视频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是除了上述视频之外苏某还提交了在某山庄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消费单据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某山庄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

虽然某山庄辩称涉案音乐作品并非来自其点播系统自带曲库,对苏某提交的手机取证视频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苏某提交的证据加以反驳。在此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未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加以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某山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已经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使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点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的视频,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更改过,同时结合原告拍摄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被告开具的消费单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正常的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各种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1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5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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