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机械公司诉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某机械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设备,合同第五条约定收货地址为北京平谷;因被告未支付设备款,原告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建设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址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裁定:驳回某建设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裁判要点提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明确的约定。
合同只约定“交货地”“交付地”“收货地”而未明确写明“合同履行地”的,视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能当然将收货地认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
三、赵律师点评
收货地与合同履行地是两码事
这条规则容易被忽略,因为日常语言里“货送到哪儿,合同就在哪儿履行”听起来天经地义。但诉讼法上的合同履行地是一个管辖连结点,它的功能是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表明双方对管辖有预期;而约定收货地,目的只是指导双方准确履行——货送到哪个工地、哪个仓库,跟将来打官司在哪个法院,本就是两件事。法院因此要求:想要把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就得书面、明确地写出“合同履行地”这几个字。
“书面、明确”四个字的分量
裁判要旨反复强调“书面、明确的约定”。书面,排除的是口头约定与事后补充陈述;明确,排除的是需要解释才能确定的表述。本案中合同第五条写的是“收货地址为北京平谷”,从字面看无论如何也解释不出“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平谷”。被告试图用“交货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来补足,等于请求法院替当事人补一个管辖约定,这恰恰是法院最不愿意做的事——管辖预期应当是明示的,而不是推定的。
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怎么办
合同视为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之后,管辖就回到法定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按争议标的确定。本案原告主张支付设备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的曲阜市法院有管辖权。这个结果对供货方其实是友好的:作为收款一方的出卖人,通常可以在自己家门口起诉。
律师起草时的两句话
第一句给想锁定管辖的一方:如果希望将来在某个法院诉讼,就在合同里单列一条“本合同履行地为某某地”,不要用交货地点代替。第二句给想避开某地法院的一方:签合同时留意对方是否埋了履行地条款,收货地址条款与履行地条款要分开写、分开谈。多写一行字,可以省掉一轮管辖权异议和可能的移送程序。
送到哪儿是履行问题,在哪儿打官司是管辖问题,两者不能互相顶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机械公司诉称,2022年3月31日,其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械设备,合同第五条约定收货地址为北京平谷。因被告未支付设备款,原告遂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和逾期利息等。
被告某建设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址为北京平谷,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址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鲁0881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某建设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明确的约定;合同只约定“交货地”“交付地”“收货地”而未明确写明“合同履行地”的,视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交货地点,并没有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的约定,故某建设集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应当是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合同仅约定收货地,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视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履行地的意义在于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表明双方对管辖有预期,故应尊重当事人约定。从实体法角度看,合同中仅约定“收货地”的,其目的在于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合同,该约定并不能当然反映当事人在管辖方面的意思表示,因而不能当然将“收货地”直接认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并进而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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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鲁0881民初3739号 审理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08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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