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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施甲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8)沪01刑初5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一审 · 2018-11-0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持尖刀猛刺前妻颈部十余刀,又持木棍击打头部,致其两侧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女儿与其男友回来发现后报警。

监控显示他作案后乘黑车离开,步行进入某派出所,在大厅里一直坐着;两小时后民警将其传唤询问,他始终没有讲话。

到案后他绝食、不与任何人交流,此后的多次讯问均沉默,仅作过一次有罪供述,之后直至庭审都保持沉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判处无期徒刑。

二、裁判要点提炼

自动投案不仅要求行为人积极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还要求行为人明确表达投案意愿,自愿接受审查与裁判。

行为人作案后虽主动至派出所等候,但在民警发觉其有犯罪嫌疑并传唤询问以及此后的讯问与庭审中始终沉默不语的,属于消极抗拒审查,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赵律师点评

进了派出所,不等于投了案

很多人以为人到了派出所就算自首,这个案子给出了反面答案。自动投案要两个东西:身体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加上明确表达投案意愿。他坐在大厅里两小时,没有向任何人说明来意,民警传唤询问时仍然不开口——少了后面那半个要件。

沉默在刑法上意味着什么

沉默本身不是从重情节,但在自首的语境里,它说明他没有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审查与裁判的意愿。法院的措辞是消极抗拒审查。区别在于:主动交代后对行为性质作辩解,不影响自首;而拒不开口连事实都不说,连供述这一关都没过。

不认自首,刑期怎么落

法院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说明鉴于其作案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酌情从轻。也就是说,主动走进派出所这个动作虽然没有构成自首,仍被当作酌定从轻情节考虑了。对当事人而言,走到门口只是第一步,开口说清楚才决定这一步算不算数。

他走进派出所坐了两小时,一句话没说。法院把这两小时定性得很清楚:身体到了,意思没到——自首要的是后者。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施甲与被害人周某(女)原系夫妻,于201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有一女儿施乙。2018年1月6日上午,周某按约至施甲与施乙租住处,欲一起相看施乙的男友。当日12时许,施乙离开住处去小区门口接男友。其间,施甲因琐事与周某发生争执,为泄愤持尖刀猛刺周某颈部十余刀,还持木棍击打周某头部,造成周某两侧颈内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施乙与其男友回来发现上述情况后打电话报警。当日12时11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通过侦查发现施甲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视频追踪,公安人员发现案发后施甲乘坐一辆小区门口的“黑车”离开并于12时18分步行进入某派出所内,在派出所大厅内一直坐着。14时10分许,民警在该派出所将施甲传唤至所内进行询问,但施甲始终没有讲话。施甲到案后绝食、不与任何人交流,在此后侦查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均沉默不语,仅在2018年3月14日作过一次有罪供述,之后直至庭审中均沉默不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沪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施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施甲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施甲到案后及法庭审判中当庭保持沉默,未发表任何意见。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及定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施甲作案后能主动到派出所,应认定为自首,请求对施甲从轻处罚。经审查认为,施甲作案后虽能主动至派出所,但未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其罪行,在公安人员对其传唤询问时仍沉默不语,拒绝交代犯罪事实。故施甲无投案的意思表示,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其作案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等,酌情可从轻处罚。

“自动投案”不仅要求行为人积极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还要求行为人明确表达投案意愿,自愿接受审查与裁判。对于行为人作案后虽主动至派出所等候,但在民警发觉其有犯罪嫌疑并传唤询问(及此后的讯问与庭审)时始终沉默不语的,属于消极抗拒审查,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号:(2018)沪01刑初5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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