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杜某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杀害分居妻子后反锁房门、打报警电话,然后持刀割腕割颈自杀——民警破门把他送去抢救。报警了,为什么不算自首?高院:反锁的门,堵住了投案的路。
法院:作案后报警又实施自杀行为并反锁房门阻止民警进入现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规则确立:自动投案要求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接受审查裁判;报警后自杀拒捕、妨碍到案的,欠缺投案的行为与意思
二、裁判要点提炼
报警后反锁房门、持刀自杀阻止民警进入的,并非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无投案行为亦无投案意思
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责任、坦白并部分赔偿的,可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三、赵律师点评
门口听来的一通邀约与次日清晨的刀
杜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因感情纠纷多次报警,后张某某单独居住。2020年3月20日,杜某在张某某住处门口听到她约一名男子次日去公园,心生怨恨。次日早晨,他持刀到门口等候,见房门打开便闯入屋内争执,持刀捅刺张某某致其死亡。之后他把房门反锁,拨打报警电话,随即持尖刀划割自己手腕、颈部欲自杀;民警到场撬门,将他送医抢救。案发后其家属代赔4.6万元。银川中院2020年12月一审判死刑;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改判死缓、限制减刑,赔偿5万元(已付4.6万);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宁夏高院2021年12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缓及限制减刑。
「报警」为什么换不来自首
自首的核心是自动投案——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查与裁判。杜某确实打了报警电话,单看这个动作似乎够格;但裁判理由把时间轴拉全:报警之后,「之后实施自杀行为」,且反锁房门——民警到场要靠撬门才能进入,人还要送医抢救才能到案。这条时间线说明了什么?说明他把自己置于的不是「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是「死亡的控制之下」;反锁的门在物理上阻止的正是司法机关对现场的即时掌控。裁判理由一锤定音:「并非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没有投案的行为,也无投案的意思,依法不构成自首。」对照另一个极端可看得更清:作案后留在现场等警察、或报警后原地等候配合到案的,是自首(本案库内多案如此认定);报警后自我了断、拒捕阻挠的,报警只是呼救而非投案。量刑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与案外人多次同居)、坦白、部分赔偿——死缓加限制减刑,既回应民间矛盾区别对待,又以限制减刑防「过轻」。
对激情犯罪当事人、量刑辩护人和接警处置民警的对表
对激情犯罪当事人:作案后的第一组动作决定自首成败——报警之外还要开门、弃刀、原地等候,把自己完整地交给到场民警;反锁的门和挥向自己的刀,会把「投案」两个字堵死在门外。对量刑辩护人:报警+自杀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不在硬争自首,而在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矛盾起因、被害人责任与赔偿情况——本案的死缓结果靠的是这四项,而不是那通电话。对接警处置民警:报警后失联、反锁、疑自杀的警情要按双预案处置(救人+控制),破门抢救的时机同时关系嫌疑人人权与到案认定;现场处置记录(撬门、送医时间线)是日后自首审查的关键证据。
那通报警电话是真的,那把反锁的门也是真的——刑法看的是后者:你把门锁上的时候,就把「投案」锁在了门外。死缓加限制减刑的结局提醒所有人:报警不等于自首,把自己交出去才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纠纷多次报警,后张某某单住。2020年3月20日,杜某在张某某居住的房屋门口听到张某某约一男子次日去公园玩,便心生怨恨。次日早晨,杜某持刀至张某某居住的房屋门口等候,后见房门打开便闯入屋内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杜某持刀捅刺张某某,致张某某死亡。杜某将房门反锁后报警,并持尖刀划割自己的手腕、颈部等身体部位欲自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房门撬开并将杜某送往医院抢救。案发后,杜某家属代杜某向张某某家属赔偿46000元。另查明,张某某与案外人曾三次同居。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宁0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1076.50元。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宁刑终1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宁01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杜某限制减刑;被告人杜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50000元,已支付46000元,剩余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宁刑终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杜某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杜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捅刺妻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杜某将房门反锁后拨打报警电话,之后实施自杀行为,并非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没有投案的行为,也无投案的意思,依法不构成自首。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物质损失。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作案后报警,又实施自杀行为并反锁房门阻止民警进入现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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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宁刑终55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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