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区支行诉李某、汉中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三月,李某按揭购买商品房,与广某房产公司、某银行南郑区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二十四万元直接支付至房企账户,二〇一九年一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因广某房产公司逾期交房,李某与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约定剩余贷款本息由广某房产公司限期付清,后房企未按约支付。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判决:解除担保借款合同,由广某房产公司偿还剩余本息,并以已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李某配合办理登记变更。
二、裁判要点提炼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购房者对剩余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房屋抵押合同解除后,房屋由购房人返还给房企,房屋上所设立的预告抵押登记效力并不消灭,预告抵押登记的义务主体由买受人变更为房企,由房企继续承担相应的预告抵押担保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两份合同为什么要一起解
商品房买卖与按揭贷款在交易目的上连为一体:买房是为了取得房屋,贷款是为了支付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买房的目的落空,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也随之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因此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主体请求一并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规则——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正是按这一格局处理:李某拿回首付款与已还本息,银行拿回剩余贷款,房屋返还房企。
购房者为什么不用还剩余贷款
这是购房者最关心的结论,也是本案最具现实意义的一点。法院的理由很朴素:房企是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的收款主体,钱是它收的,房屋又是它违约不交的,那么合同解除后由它把收受的款项分别退还给购房人和银行,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若要求购房者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等于让一个既拿不到房、又已经付了首付的人,继续背负一笔为买房而借、买房目的已经落空的债务。裁判要旨因此写得很明确:购房者应当将所购房屋返还房企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但对剩余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预告抵押登记为什么不消灭
第二个争点处理得更为精巧。房屋返还房企之后,原本以李某为义务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怎么办?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与第四百零六条指出,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不因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预购房屋抵押合同解除后,房屋上设立的预告抵押登记效力并不消灭,只是预告抵押登记的义务主体由买受人变更为房企,由房企继续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院还给出了政策层面的理由:如此处理并未加重房企向银行偿还房贷的负担,且有利于处理购房人、房企、银行三方之间的争议,维护市场稳定。
三方各自的动作清单
这份判决对三方都有可执行的指引。购房者要做的第一步是与房企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得生效文书确认,第二步是主动提出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第三步是配合办理房屋与预告登记的变更手续,同时要留存自己已还本息的凭证以便向房企追偿。银行应当将主张对象转向房企,而不是继续向购房者催收;若已就购房者申报征信不良,应及时更正。房企则要清楚自己承担的是双重责任:既要把剩余贷款还给银行,又要以案涉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试图以购房者仍登记为义务人为由推脱,在本案的规则下不会得到支持。
房没拿到,房贷就不该继续压在购房者身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3月,李某与汉中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李某通过按揭方式向广某房产公司购买涉案商品房,广某房产公司应在同年12月30日前交房等。后李某、广某房产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区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南郑区支行)三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南郑区支行向李某发放贷款人民币240000元(币种下同),用于向广某房产公司购买涉案商品房,且前述购房按揭款直接支付至广某房产公司账户。2019年1月,三方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某银行南郑区支行,义务人为李某。
2020年8月,因广某房产公司不能按约如期向李某交房,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包括:1.双方自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已向广某房产公司支付的房款,以及已向某银行南郑区支行归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由广某房产公司向李某退还;剩余贷款本息,由广某房产公司限期向某银行南郑区支行全部付清。
2.广某房产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李某应于7日内配合广某房产公司办理房屋的相关登记变更事项。因广某房产公司未按前述调解协议按期支付剩余贷款本息,某银行南郑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2.李某偿还案涉房屋按揭贷款及贷款本息;
3.广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5日作出(2022)陕07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解除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广某房产公司偿还某银行南郑区支行按揭贷款剩余本息,广某房产公司以已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案涉房屋对前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李某负有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相关义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主体认定;二是广某房产公司是否承担案涉房屋的预告抵押担保责任。
一、《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主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具有目的和成立上的关联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亦无法实现,故享有解除权的主体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房企是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的收款主体,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房企应当将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已偿还的房贷本息返还买受人,并将剩余房贷返还银行;购房者应当将所购房屋返还房企,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但对剩余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因广某房产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李某与广某房产公司已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21年6月经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某银行南郑区支行要求解除合同,李某、广某房产公司均无异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已经解除,故广某房产公司应将李某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已偿还的房贷本息返还给李某,并将剩余房贷偿还给某银行南郑区支行。李某对剩余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广某房产公司是否承担案涉房屋的预告抵押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据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不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受影响,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后,其上的抵押权并不消灭,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参照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房屋抵押合同解除后,房屋由购房人返还给房企,房屋上所设立的预告抵押登记效力并不消灭,只不过预告抵押登记的义务主体由买受人变更为房企,由房企继续承担相应的预告抵押担保责任。以此方式处理,并未加重房企向银行偿还房贷的负担,且有利于处理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房企、银行三方之间的争议,维护市场稳定。
本案中,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某银行南郑区支行系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合同》解除后,案涉房产已经由李某向广某房产公司返还,故广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预告抵押担保责任。李某作为原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应当配合办理相关的登记变更手续。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具有目的和成立上的关联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亦无法实现,故享有解除权的主体请求一并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房企是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的收款主体,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房企应当将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已偿还的房贷本息返还买受人,并将剩余房贷返还银行;购房者应当将所购房屋返还房企,并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对剩余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房屋抵押合同解除后,房屋由购房人返还给房企,房屋上所设立的预告抵押登记效力并不消灭,预告抵押登记的义务主体由买受人变更为房企,由房企继续承担相应的预告抵押担保责任。
相关案例
- 某信托公司诉李某平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借款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881号)
- 许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合同纠纷|(2015)浙民再字第16号)
- 连云港某商业银行诉江某、金某、连云港某餐饮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合同纠纷|(2018)苏民再316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词条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陕0703民初1683号 审理法院: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8-2-10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