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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赣1027刑初8号之一金溪县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21-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先后到江西省传统村落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甲第里石匾、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三公旧第石匾,盗窃过程中造成两块石匾掉落摔断、门楼整体性垮塌,后将断裂石匾以二千二百元出售。

经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费用九千八百一十二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九万三千七百二十七元余;经专家评估,二人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三十一万零六百一十七元。

法院采信经庭审质证的专家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村落属江西省传统村落、主观过错与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酌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三十万元,连同修复费用十万三千五百三十九元余、鉴定评估费一万一千二百元一并判令连带赔偿。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出具主体与形成程序合法、经过庭审质证的专家评估意见作为认定人文生态资源损失的根据。

对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可以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修复资金,并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与修复验收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赵律师点评

偷一块石匾,赔三十万

两名被告卖掉两块断裂的石匾,到手二千二百元。判决的结果是连带赔偿修复费用十万三千五百三十九元余、人文生态资源损失三十万元、鉴定及评估费用一万一千二百元,合计四十余万元。相差近两百倍,差距在哪?在于石匾不是一件可以称斤论两的旧石头,它是门楼的组成部分,是传统村落风貌的一环。判决书的表述很准确:牌匾被盗窃并被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的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古建筑的消亡,损害了其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

专家意见能不能作为定损依据

三十万这个数字不是鉴定机构出具的,而是法院委托的两名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给出的:三十一万零六百一十七元。法院为此专门做了合法性审查——两名专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并查阅资料,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人文生态环境角度对古建筑损坏所造成的功能损害给出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以专家身份出庭接受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出具主体、形成程序均合法,结论明确,且经庭审质证。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还综合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村落属性、主观过错与家庭经济条件、破坏程度,最终酌定为三十万元。

钱交上去,谁来保证花在修复上

本案最有推广价值的部分在判决之后。修复资金长期以来存在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判了钱,却没人知道怎么花、花在哪、花得对不对。金溪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这笔生态修复资金,该组织在官网上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修复验收等内容,让门楼的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原则指导修复。

谁来监督监督者

机制还设计了双监察人: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修复工作的法律监察人,金溪县住建局作为修复工作的技术监察人,共同对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法律与技术两条线并行,一个管程序合规,一个管工艺标准。这套安排被总结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执行之间的衔接问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也唤起了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

两千二百元卖掉的石匾,账要按一座村落的文脉来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合市镇湖坊村下洋组与“中国传统村落”珊珂村、仲岭村距离相近,具备地域文化特色及传统村落风貌。同年4月27日晚上,徐某文、方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期间,徐某文、方某平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装车运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出售给他人。该门楼牌匾被盗窃并被损坏,改变了原有古建筑的风貌,斩断了原有历史文化传承,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古建筑的消亡,损害了其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经重庆市工程设计院福建分院评估,“甲第里”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812元(“甲第里”牌匾已由村民修缮完毕)、“三公旧第”门楼修复工程费用为93727.61元。经专家评估,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古建筑构件的行为,造成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10617元。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1027刑初8号之一民事判决:(一)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甲第里”门楼修复费用9812元、“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93727.61元,合计修复费用103539.61元;(二)徐某文、方某平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人文生态资源损失300000元;(三)徐某文、方某平承担鉴定及评估费用112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中,徐某、方某主动缴纳门楼修复费用等共计11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环境资源案件中的生态保护案件。因破坏古迹、建筑群、遗址等人文遗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人文生态资源损失问题,委托两名专家出具了《专家评估意见》。

两名专家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并查阅资料,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人文生态环境角度对古建筑损坏所造成的功能损害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以专家身份出庭接受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专家评估意见》的出具主体、形成程序均合法,二位专家出具的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分析,结论明确,且经庭审质证,具备合法性、科学性,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综合考虑金溪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甲第里”石匾所在地波源村系“江西省传统村落”、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家庭经济条件、对传统村落整体性的破坏程度,以及专家意见,酌定两被告承担因破坏人文生态资源所造成的损失为300000元。

案涉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涉案生态修复资金,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官网上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修复验收等内容,让门楼的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修复工作的法律监察人,金溪县住建局作为修复工作的技术监察人,共同对修复工作和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案号:(2021)赣1027刑初8号之一 审理法院: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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