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description": "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转让情形下不…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买卖合同纠纷,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用益物权,人民防空工程", "datePublished": "2020-05-20",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买卖合同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renfang-chewei-shiyongquan-de-zhuanra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item": "/anli/shiwu/renfang-chewei-shiyongquan-de-zhuanrang/"}]}]

参考案例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赣07民终886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0-05-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曾某某购买江西某实业公司出售的房屋一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双方签订《地下集中式车位租赁协议》,约定曾某某一次性支付九万五千元,取得该小区某编号人防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内的使用权,租赁期五年,期满后免租金继续使用直至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

案涉车位所属地下人防设施系某实业公司投资建设且未计入楼盘开发总成本,已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竣工验收备案;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向该公司核发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20)赣07民终8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后方可采取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处置方式实现投资利益。

三、赵律师点评

名为租赁,实为转让

判断合同性质看的是内容而不是标题。案涉协议虽然叫《地下集中式车位租赁协议》,但约定的是一次性支付九万五千元、取得车位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的使用权、五年期满后免租金继续使用直至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这几个特征组合在一起——一次性付清、期限极长、期满无需另付——指向的显然是车位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租赁。法院据此认定该合同名为车位租赁合同实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后面关于期限与效力的判断。

人防车位能不能卖

人防车位的特殊性在于其双重属性: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于是形成了一个两层结构——所有权在国家,用益性质的使用权归投资者。投资者经验收合格并按人防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就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投资利益。本案公司已于二〇一四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二〇一九年取得使用证,程序要件齐备。

二十年期限的限制用不上

如果按租赁定性,《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就会成为障碍。但法院既然认定这是使用权转让,结论自然不同:裁判要旨明确,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这也是本案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未能成立的关键——他主张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因而无效,法院认可了“实为转让”这一半,却不支持无效这一半,因为转让本身是合法的。

买人防车位前要查什么

第一,查车位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这在规划图纸与测绘报告中能够体现;第二,查开发商是否已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无证使用的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看合同写的是租赁还是使用权转让,尤其注意期限条款与费用条款是否与名称自相矛盾;第四,明确后续能否办理权属或使用权登记、能否再次转让。买家用这几步把风险筛一遍,比事后主张合同无效要稳当得多。

名字叫租赁,期限写到土地使用权到期,那就已经是使用权转让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8月17日,原告曾某某购买被告江西某实业公司(简称某实业公司)出售的房屋一套,并签订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017年9月12日,曾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地下集中式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曾某某已购买住宅一套,经曾某某要求,某实业公司同意将该小区23栋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04号汽车停车位租赁给曾某某,租赁价格为95000元;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满后,由曾某某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直至曾某某方所购住宅土地使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某实业公司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交付该车位。同日,曾某某向某实业公司支付了租赁款,某实业公司也向曾某某出具了金额为95000元的收据,加盖某实业公司财务专用章。此后,双方按约定交付了车位。

另查明,案涉小区23栋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04号汽车停车位所属地下人防设施,系由某实业公司投资建设,且未计入楼盘开发总成本,该工程完工后已于2014年11月18日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2月25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某实业公司核发了(于都)人防平字第001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2019所8月21日,曾某某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地下集中式车位租赁协议》无效;

2.判决某实业公司返还曾某某支付的车位购买费95000元;

3.本案受理费由某实业公司承担。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赣0731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赣07民终8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协议的性质如何确定;

2、本案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于本案协议的性质问题。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地下集中式车位租赁协议》,从协议内容看,上诉人一次性支付95000元后,取得被上诉人车位的在土地使用年限内的使用权,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性质名为车位租赁合同实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关于本案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条规定,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据此,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

但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后,投资者就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处置方式以实现投资利益。因此,本案属于车位使用权转让,未涉及车位所有权的处置。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案号:(2020)赣07民终88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84-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