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邹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工头侵吞他几年工钱,屡讨不还——他设了个「挖古董」的局,把工头骗进深坑一棍打死,掩埋抹平水泥。三家法院三种意见,最高法一锤定音:被害人有过错,不核准死刑。
法院:被害人侵吞劳动报酬经多次讨要拒不归还、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过错的,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一般不应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规则确立:故意杀人量刑要区分案件性质综合评判;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被害方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审查被害人过错应看在案证据能否认定侵吞财物、屡讨不还等起因事实,而非仅看案发当日有无争执
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与当地群众接受依法裁判的,可不予核准死刑
三、赵律师点评
后院草屋的「古董」局
邹某某与刘某某是同村村民。2015年前后,刘某某带邹某某等人外出务工,从老板处结算劳动报酬后未足额支付给邹某某等人;邹某某多次讨要未果,心生愤恨。案发前数日,他起意让刘某某干活抵债,「否则便杀死刘某某以泄愤」。2019年8月5日8时许,邹某某请刘某某帮忙修复家中墙面与院内下沉地面,刘某某提出次日带人来干;邹某某见他要走,谎称后院草屋埋有古董、挖出给好处费——刘某某同意,挖出一人深坑。邹某某趁其不备持木棍击打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将尸体推入坑内掩埋,用水泥抹平地面。赤峰中院一审判死缓限制减刑;检察院抗诉;内蒙古高院二审判死刑报最高法核准;最高法复核: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之争与不核准的理由
本案三级程序里,「被害人有没有过错」吵了三种意见。一审: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检察机关抗诉: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债务纠纷不能成为邹某某杀人的从轻理由」;二审:案发当日双方未因劳动报酬争执,矛盾非当日激化,被害人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最高法复核拨正了审查视角:过错看的是起因全程而非案发当日——「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侵吞邹某某部分工资,经邹某某多次讨要,拒不归还,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过错,量刑应予考虑」。三个错判的根源同一:把「过错」狭义化为「案发当日的冲突」,而侵吞工钱、屡讨不还的长期起因才是民间矛盾的真实结构。不核准的三项砝码:过错+悔罪表现+亲属积极赔偿;再加程序性砝码——复核期间被害方和当地群众代表均表示接受依法裁判。裁判要点写成规则: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被害方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欠薪治理、死刑复核审查和基层调解的对表
对欠薪治理:本案的血案链条从「结算后未足额支付」开始——劳动监察的欠薪追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门槛要用在「多次讨要未果」的节点上,别等「以死泄愤」的念头长成;欠薪不只是行政问题,是命案高危源。对死刑复核审查:被害人过错的审查视角要放在矛盾全程——侵吞、拖欠、屡讨不还的证据(结算记录、讨要痕迹)都在卷外,复核阶段主动调取;检察机关「债务纠纷不能从轻」的抗诉意见与最高法「过错应予考虑」的结论之差,正是审查视角的分野。对基层调解:多次讨薪未果的当事人是高仇恨值人群,村级调解与司法所要及时引入法律途径(仲裁、诉讼、法律援助),把「讨不回来就同归于尽」的执念引到程序里。
一场以「挖古董」为饵的局,一条人命,一层水泥——三家法院吵的是被害人有没有过错,最高法定的是过错看全程:侵吞的工钱讨了几年没人管,命案来了才有人问为什么。不核准死刑,不是原谅杀人,是把欠薪的账也放上了天平。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左右,刘某某带领邹某某等人外出务工,刘某某从老板处结算劳动报酬后,未足额支付给邹某某等人,邹某某多次讨要未果,心生愤恨。案发前数日,邹某某起意让刘某某为其干活以抵扣劳动报酬,否则便杀死刘某某以泄愤。2019年8月5日8时许,邹某某让刘某某帮助修复家中墙面和院内下沉地面,刘某某提出次日带人来修复。邹某某见刘某某欲离开,遂谎称后院草屋子内埋藏有古董,让刘某某帮忙挖掘,并允诺给其好处费,刘某某同意。邹某某待刘某某挖出一深坑后,趁其不备,持木棍击打其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邹某某将刘某某尸体推进坑内,用土石掩埋,并用水泥抹平地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内04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0)内刑终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被告人邹某某死刑,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中,是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存在不同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债务纠纷不能成为邹某某杀人的从轻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当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未因拖欠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执而导致矛盾激化,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侵吞邹某某部分工资,经邹某某多次讨要,拒不归还,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过错,量刑应予考虑。邹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复核期间,被害方和当地群众代表均表示接受法院依法裁判。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邹某某死刑。对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量刑,要注意区分案件性质,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后果、手段以及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综合评判,做到区别对待。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对被害方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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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内刑终208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7-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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