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环保基金会诉梁某茂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梁某茂系某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两次指使公司司机驾驶厢式货车从东莞市共运载六吨装修垃圾,倾倒至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英光村,倾倒物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并对周围土壤及物体造成污染。
沥林镇人民政府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涉案两堆工业废物垃圾进行清理处理并作无害化处置;环保基金会以生效刑事裁判及发票证明应急处置废物为十六点七八吨、政府支付费用十二万元,梁某茂则主张应按其倾倒的废物重量计算处理处置费。
法院认定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周边物质的处置费,十二万元符合正常收费标准,被告反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判令支付处理处置费十二万元汇入政府财政专账、在报纸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一万三千元与差旅费二千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公益诉讼原告以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与支付凭证证明应急处置的废物数量和实际支出费用,且该费用符合正常收费标准的,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赵律师点评
倒了六吨,为什么要处理十六吨多
梁某茂的核心抗辩只有一句:我倒的是六吨,凭什么按十六点七八吨收钱。这个质疑表面上很有道理,法院的回应却点出了污染的一个基本特点——废物不是装在密封罐里落在地上的。装修垃圾倾倒在地表,会与土壤接触,其中的有害成分会向下渗透,被污染的土壤、被沾染的周边物体同样需要处置。所以处置费的范围不只那六吨废物本身,还包括它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六吨进去,十六吨多出来,多出来的不是水分,是被污染的那圈土。
十二万元的证据链
数额的认定靠三样材料: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与刑事裁定书,证明倾倒事实与被处置废物的性质;发票,证明实际处理处置的应急废物为十六点七八吨以及沥林镇人民政府实际支付了十二万元。法院还特别审查了费用的合理性,认定这十二万元符合正常的收费标准。被告虽然不服,却拿不出足以推翻这些证据的反证,于是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刑事程序中固定的事实与票据,在这里直接成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谁来清的,钱就付给谁
本案的清理工作不是法院组织的,而是沥林镇人民政府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完成的。法院对这个做法给予了正面评价:既清除了被告造成的污染,也防止了损害的扩大,为此支出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这一点很重要——污染发生后,行政机关为避免损害扩大而先行应急处置,是最常见也最及时的做法;如果这笔钱事后要不回来,就会挫伤及时处置的积极性。因此判项明确要求将十二万元汇入政府财政专账,而不是赔给原告。
公益组织的合理开销
某环保基金会为这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一万三千元、差旅费二千元,一并获得支持。这两笔数额不大,但意义不小。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身就是替公共利益出头;如果每次都要自己承担律师费和差旅费,长此以往难以为继。把合理的维权成本判给败诉的污染者承担,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持续运转的必要条件。此外,梁某茂还需在一个月内在当地日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六吨垃圾渗进土里,多出来的十吨是被它污染的土地,一样要算在他头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梁某茂是某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于2019年4月7日、4月10日两次指使该公司司机驾驶厢式五十铃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共运载6吨装修垃圾,倾倒至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英光村。某环保基金会以梁某茂为被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某环保基金会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茂倾倒的装修垃圾存在危险废物特征,对周围土壤及物体造成污染,应承担被污染环境的清理处置义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粤0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一、梁某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处理处置费120000元,汇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人民政府财政专账;二、梁某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惠州日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应经法院审定);三、梁某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环保基金会律师费13000元及差旅费2000元。宣判后,梁某茂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31日作出(2021)粤民终21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费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双方均认可被告非法倾倒的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人民政府委托某环境服务公司对涉案两堆工业废物垃圾进行清理处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既清除了被告造成的污染,亦防止了损害的扩大,为此支出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主张以其倾倒的废物重量计算处理处置费,但被告该主张显然忽略其倾倒的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周边物体亦应当得到处理处置的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2019)粤1302刑初1663号刑事判决、(2020)粤13刑终77号刑事裁定及发票,足以证明处理处置的应急废物为16.78吨,以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人民政府支付的费用为120000元的事实,该120000元处理处置费亦符合正常的收费标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关于被告支付处理处置费120000元,汇入政府财政专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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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粤民终218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66-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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