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倪某某强制医疗案
一、案情速览
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患阿尔茨海默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在家中持斧砍击妻子头部致其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当予以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的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强制医疗,诉讼代理人提出:没有人直接看到他实施杀人,现场斧子上没有他的指纹,邻居也未听到异常声音。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驳回强制医疗申请,责令法定代理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并阐述了精神病人涉杀人案件的四必须证据裁判原则。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精神病人被指控实施杀人行为而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是否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是决定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应当坚持四个必须的证据裁判原则。
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精神病人实施杀人行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三、赵律师点评
四个必须,一条都不能少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没有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锁链,结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四句话合起来,是这类案件的审查清单。
有血迹、有反常,为什么还不够
被申请人鞋内侧、裤管、护袖上有喷溅状血迹,基因型与被害人心血相同;他当日行为反常,还告诉子女妈死了。这些确实可疑。但邻居未听到异常声音、他身上没有搏斗伤、斧子上没有他的指纹、斧子未经他辨认、没有人直接看到他动手——间接证据没能形成唯一结论。
不强制医疗,就放任不管了吗
不是。法院驳回申请的同时,责令法定代理人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强制医疗的前提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前提不成立时,看护与治疗的责任回到监护人身上。这条边界很重要: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不需要看管。
血迹对得上、行为反常,仍然不够。强制医疗虽不是刑罚,前提却同样严格——必须证明是他实施的暴力行为,而且要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3年1月1日17时至20时许,倪某某在其住处用斧头砍击其妻子杨某某头部等,致杨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鉴定,倪某某患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倪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供述。其子倪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其父确患阿尔茨海默病,但其平时表现较好,性格温顺,暴力倾向较小,不同意对其父强制医疗。倪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辩称,从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人直接看到倪某某实施了杀人行为;
侦查机关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斧子一把,未鉴定出倪某某的指纹,只能说明有人用这把斧子杀死了被害人,但不能证实谁用这把斧子杀死了被害人;被害人邻居也没有听到当晚倪某某夫妇房内有异常声音。因此,检察机关的申请书认定倪某某实施杀害其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倪某某患阿尔茨海默病即老年痴呆病三年余,与妻子杨某某系平时关系一般。2013年1月2日8时许,杨某某被发现死于家中。当日上午,倪某某曾打电话告诉他在南京工作的儿子、女儿“妈死了”,当儿子到家后,在场人说杨某某死了,倪某某却说“死了拉倒”。经现场勘验及法医鉴定,杨某某头部和右上肢有锐器砍击形成的创口,深达颅骨。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泰靖刑医字第1号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驳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请人倪某某的强制医疗申请;责令法定代理人倪某对被申请人倪某某严加看管和医疗。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庭审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尽管杨某某于2013年1月1日在家中被害,侦查机关在被申请人倪某某的双鞋内侧、双侧裤管及护袖上发现有喷溅状血迹,经鉴定与杨某某心血基因型相同。且证人倪某甲、倪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申请人倪某某当日有反常行为,并曾告诉其子女妈死了。但综观全案证据,本案系发生于倪某某夫妇所在的集中居住区,其邻居马某某等证人证实当晚未听到异常声音;侦查人员亦未发现被申请人身上有搏斗伤;被申请人倪某某未作过实施杀人行为的供述;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斧子1把,未经被申请人倪某某进行辨认,且该斧子上没有鉴定出被申请人倪某某的指纹;
证人证实被申请人有反常行为,但并未有人直接看到被申请人实施杀人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倪某某虽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杀妻的暴力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不应对其强制医疗,应由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决定。对于精神病人被指控实施杀人行为而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其是否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是决定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对此,应当坚持“四个必须”的证据裁判原则:一是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必须做到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三是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四是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精神病人实施杀人行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间接证据必需形成证据锁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且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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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3)泰靖刑医字第1号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6-1-17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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