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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永登县某社安宁分社诉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最高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2-03-1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兰州某公司与永登县某社安宁分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提供担保,后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安宁分社提起诉讼。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所涉刑事案件的事实与本案民事事实为同一事实,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裁定:撤销该裁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案涉事实的同一性程度进行区分认定和处理;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关于同一事实的理解,应当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认定;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同一的,即使法律事实有一定牵连,也应分别受理和审理。

三、赵律师点评

先刑后民不是一句口号

本案把民刑交叉的处理逻辑讲得极为完整。法院先给出总原则:按照案涉事实的同一性程度区分认定和处理。若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责任,一般遵循先刑后民,在刑事程序中合并处理,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因不同事实、相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应当分开审理;因同一事实、不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一般采取并行处理原则,民事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开审理。三种情形、三条路径,判断的起点始终是同一性。

同一事实怎么认定

最容易出错的是同一事实这个概念。法院给出的判断维度有三个: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并援引《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以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分别审理。本案正是如此:民事案件是公司与安宁分社之间基于金融借贷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是张某某、王某某,主体并不相同。

中止审理与驳回起诉的分界

法院还澄清了一个经常被混淆的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牵连关系时,这种牵连不影响立案受理,但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受案法院可以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并在恢复后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过错责任作出判断。但绝不能以此为理由认定两者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径行裁定驳回起诉。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中止只是暂缓,驳回起诉则把人挡在门外,两者的分量完全不同。

法院自身管理不应转嫁给当事人

裁判理由中有一段话说得相当直白,值得原样记下:实践中有的法院因为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处于刑事羁押状态,送达、开庭存在困难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办结,或者需要与刑事案件协调一致,出于当前审限管理的需要,便以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法院明确认为这些做法都是不妥的,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混淆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对律师而言,这段话是很好的抗辩依据——遇到以先刑后民为由被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从主体是否同一、事实是否同一、是否只能中止而非驳回三个层次逐项检验。

同一事实才谈先刑后民,只是有牵连的,该中止的中止,不该驳回起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兰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永登县某社安宁分社(以下简称安宁分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安宁分社向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及其实际控制的兰州某金属有限公司、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因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故安宁分社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涉及的刑事案件部分的事实与某公司民事案件所涉事实为同一事实,故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7)甘民初177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安宁分社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宣判后,安宁分社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缺乏依据,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77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案涉事实的同一性程度,进行区分认定和处理。对于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一般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在刑事程序中合并处理,民事权利救济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追赃、退赔等方式获得实现。

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材料、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但在刑事案件中未对民事责任予以处理的,应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不同事实、相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或者因同一事实、不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一般采取并行处理的原则,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分别受理,分开审理。

关于“同一事实”的理解问题,应当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角度进行认定,《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以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来判断刑事、民事案件应否分别审理。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因此,应根据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来分析判断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民事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注重区分同一事实和不同事实,对于因不同的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往往以偏概全,导致对于与刑事犯罪有牵连关系的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也未予以受理或者受理以后不恰当地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有关侦查机关,未能依法妥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实践中,还需要注意,民事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虽然不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需要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判断保持一致性。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案件当事人或者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正处于刑事羁押状态,受案法院因为送达、开庭等方面的困难或者障碍,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办结;或者因为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过错责任等方面需要与刑事案件协调一致,民事纠纷案件需要先行中止审理。

出于当前审限管理的需要,受案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以“同一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我们认为这些做法都是不妥的,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混淆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张某某、王某某刑事案件所涉罪名以及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涉案情况来看,无证据证明张某某所涉刑事犯罪情况与本案所涉民商事纠纷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另外,从本案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体来看,本案为某公司与安宁分社之间基于金融借贷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张某某、王某某,刑事案件与本案的主体并不相同。因此,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当事人并不同一,即使在法律事实上有一定的牵连关系,由于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也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如果民事案件受案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此种情形之下,受案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精神,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但不能以此认定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产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分别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8-2-103-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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