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赵某运输毒品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二月,被告人赵某通过一款具有即时消除聊天记录功能的聊天软件与“熊哥”相识。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赵某按指示从云南省昆明市到湖北省武汉市收取包裹,事后收到报酬二万元。
九月三十日,“熊哥”以二点五万元雇用赵某到武汉市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送至指定地点,先支付路费一千元。十月二日下午,赵某到快递店收取两个包裹后准备乘出租车离开时被抓获,包裹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十六包,共计净重四千四百七十九点一七克。
赵某归案后对明知包裹里系毒品的事实予以供认,但一审庭审中翻供。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运输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方法、是否伪装、获得报酬金额、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三、赵律师点评
“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
这是运输毒品案件里最常见的辩解,也是最难被采纳的辩解。赵某在一审庭审中翻供,称不知道包裹里是毒品。法院没有因为他翻供就从轻,反而明确指出:他在侦查阶段已作过认罪供述,庭审翻供,依法不构成坦白。更重要的是,即便没有这份供述,本案的客观证据也足以认定明知。
推定明知要看哪几件事
法院列了四条,可以当作一份检查清单。第一,联系方式——赵某通过一款具有即时消除聊天记录功能的软件与“熊哥”相识,这类软件在毒品犯罪中使用较多,选择它本身就是反常的。第二,前科行为——案发前数日他已经按同一人的指示从昆明飞到武汉取过一次包裹,收到二万元报酬。第三,本次的异常程度——从太原乘飞机到武汉,只为取两个包裹送到指定地点,报酬二点五万元,先付路费一千元。第四,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四件事叠在一起,结论就清楚了:一个正常的跑腿不会是这样谈成的。
翻供为什么反而更不利
坦白的成立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通常要求在一审判决前保持稳定。赵某在侦查阶段供认,到一审庭审翻供,法院据此认定不构成坦白,失去了从轻的机会。这一点必须向当事人讲明白:翻供是一项有风险的诉讼行为,如果没有确实的新证据支撑,只是把已经供认的事实推翻,通常不会被采纳,反而会被评价为认罪态度不好。真正有效的做法是就“明知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受雇与主动的区别”展开,而不是全盘否认。
数量按查获算,不按纯度算
判决中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但很重要的话: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四千四百七十九点一七克是称量所得的实际重量,即便鉴定出的甲基苯丙胺含量较低,也不会据此折算。辩护中如果出现含量极低的情况,可以就量刑提出意见,但不能主张按纯度重新计算数量——这一点在现行规则下是明确的。
从太原飞到武汉取个包裹,报酬两万五——这个价格本身就写着“你知道里面是什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2月,被告人赵某通过蝙蝠App与“熊哥”(另案处理)相识。9月23日,赵某在“熊哥”指示下从云南省昆明市到湖北省武汉市收取包裹,事后“熊哥”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给赵某。9月30日,“熊哥”通过蝙蝠App联系赵某,以2.5万元雇用赵某到武汉市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送至指定地点,先支付路费1000元。10月1日晚,赵某从山西省太原市乘飞机到武汉市。10月2日17时许,“熊哥”通过蝙蝠App通知赵某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畅行天下物流园顺丰快递店收取包裹。赵某到顺丰快递店收取包裹的同时,通过滴滴打车App联系出租车,出租车到达顺丰快递店后,赵某拿起装有毒品的两个包裹准备乘坐出租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赵某按照“熊哥”的要求把包裹送到武汉市东西湖区码头潭地铁站,配合公安民警将驾驶鄂A5EX58越野车前来取包裹的杨波(另案处理)抓获。
经检查,包裹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6包,共计净重4479.17克。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黔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黔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明知包裹里系毒品,为获取高额报酬受他人雇用、指使代为收取后进行运输的事实予以供认,但一审庭审中翻供,辩称不知道包裹里是毒品,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坦白。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赵某为牟取高额报酬,受他人雇用、指使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479.17克,数量大。
虽然赵某在一、二审辩称不知晓是毒品,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赵某明知是毒品而接收、运输:第一,赵某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熊哥”认识。蝙蝠聊天软件具有即时消除聊天记录的功能,在毒品犯罪中使用较多。第二,案发前数日,赵某曾按照“熊哥”指示,从云南省昆明市赶到湖北省武汉市收取包裹,并收到2万元报酬。第三,本案中,赵某又通过蝙蝠聊天软件接受“熊哥”雇用、指使,从山西省太原市乘飞机赶到武汉市收取包裹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可获取2.5万元报酬,后公安机关从包裹内查获到毒品。赵某对其与“熊哥”不正常的联系方式及不同寻常的接收物品方式、高额报酬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四,赵某在侦查阶段对明知是毒品的事实亦作出供认。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多以“不明知是毒品”为由进行抗辩。
人民法院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方法、是否伪装、获得报酬金额、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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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黔刑终214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356-01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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