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明长城紫荆关段于一九九六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石料公司自二零一四年起在紫荆关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厂及道路,经行政主管机关两次下发停止占用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未停建,后又于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扩建并生产经营。
经鉴定,其行为违法占用林地及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林地生态损失五十二万八千余元,分区修复方案修复总费用七十一万七千余元、所需时间两年。
法院认定人文遗迹属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畴,判令停止侵害、拆除保护范围内的石料加工厂、按修复方案恢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赔偿修复费用七十一万七千余元,赔偿林地生态功能损失五十二万八千余元并支付等额惩罚性赔偿金,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并负担鉴定费四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于人文遗迹,符合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范畴的规定,行为人在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经营、破坏历史与环境风貌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
侵权行为初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危害后果一直延续、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与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数额相当。
三、赵律师点评
长城也是环境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概念问题:在长城边上开石料厂,凭什么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告。法院援引《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作答——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落在这个定义之内。既然属于环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于法有据。
两次通知书都没能停下来
这家公司的违法过程有个很顽固的特点:行政主管机关两次下发停止占用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它仍在建设;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又进行扩建,一直生产经营到案发。行政处罚的威慑在这里失效了,这也正是公益诉讼补位的场景——当行政手段不足以制止持续性的侵害,司法程序就要接手。法院最终判的不只是赔钱,第一项就是立即停止侵害并拆除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石料加工厂。
惩罚性赔偿为什么是等额
本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与林地生态功能损失完全相同,都是五十二万八千三百九十七元余。这个等额不是巧合,而是法院裁量的结果。适用惩罚性赔偿要解决一个时间问题:石料公司的行为初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那时法律还没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法院的处理是看后果——危害后果一直延续,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持续性的侵害不会因为起点早于新法就逃脱新法的评价。
修复判到了什么程度
判项写得非常具体: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修复方案及修复期限,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如不能按期完成修复工作,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七十一万七千八百七十六元余,所需时间为两年。注意恢复的目标是状态和功能两项,不只是把坑填上、把树种上,还要让这片林地恢复它原本承担的生态功能。此外还需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国家级媒体向公众道歉并负担鉴定费四万元。判决作出后石料公司未提出上诉,已经生效。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里开山采石,罚的不只是那片林子,还有历史风貌这笔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明长城-紫荆关段”于199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料公司)于 2014 年开始建设,工厂建筑及道路位于紫荆关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行政主管机关两次下发停止占用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未停建,后在2016年、2017年又进行扩建,生产经营至本案发生。经鉴定,石料公司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道路违法占用林地、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造成的林地生态损失为528397.81元;经制定分区修复方案,修复总费用717876.13元,所需时间2年。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石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限期拆除其石料加工厂,修复生态环境或者赔偿上述修复费用,赔偿上述林地生态功能损失并支付等额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负担本案鉴定费,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冀0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石料公司立即停止对“明长城-紫荆关段”紫荆关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及生态环境的侵害,拆除其位于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石料加工厂;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修复方案及修复期限,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如不能按期完成修复工作,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负担鉴定费40000元。石料公司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该法规定的“环境”范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石料加工厂和道路,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也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石料公司的行为初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危害后果一直延续,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长城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系人文遗迹,属被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行为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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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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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冀06民初132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2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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