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陆某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酒后驾车撞倒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被害人跌坐车前,他踩了刹车后为逃避酒驾查处又启动前行,将被害人及自行车拖入车身之下。
行进中他明显感觉车下有阻力、听见金属摩擦刺耳声,多名路人还在叫喊,仍强行前行一百五十余米,直至右轮冲上隔离带才把人甩离,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具有放任死亡的主观心态属间接故意杀人,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事实不构成自首,判处无期徒刑。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明知有异物被拖拽于车下仍继续驾车逃逸,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虽主动投案,但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隐瞒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的,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定故意杀人而不是交通肇事
分界线在第一次撞击之后。他撞上人后踩了刹车,说明知道出了事;接着为了躲避酒驾查处重新启动,把人卷进车底。此后车有阻力、有金属摩擦声、路人在喊,这三条任何一个都能让他意识到车下有人,他仍然继续开了一百五十多米。明知可能导致死亡而放任,这就是间接故意。血液酒精含量一百六十三毫克,醉酒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的辩解,被他事后让妻子冒名顶罪、责怪战友劝酒的行为进一步抵销了。
投了案却不算自首
他在让妻子顶罪未成之后去了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主动投案这一节成立。但到案后前两次供述和一审庭审中,都否认感觉到行车阻力、异常响声、有人叫喊停车、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这些恰恰是区分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的定性事实。隐瞒影响定性的重要事实,就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醉驾肇事案的量刑落点
无期徒刑,是考虑到被拖行致死、手段恶劣;同时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又有投案行为,酌情从轻。这里能读出的实务信号是:肇事后第一时间停车救助,与为逃避查处而逃离,是两条完全不同的量刑轨道,后者会把案件从过失推向故意。
踩下刹车又重新启动的一念之差,把交通肇事推成了间接故意杀人;主动到案却回避主观心态,又把自首挡在了门外。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0年4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酒后驾车撞击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某(女,殁年45岁),致申某跌坐于汽车前方。陆某停车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又启动汽车前行,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其所骑自行车拖拽于汽车车身之下。陆某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将申某及其自行车拖行150余米,直至汽车右轮冲上路边隔离带时,才将申某及自行车甩离车体。后陆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申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案发后,陆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通中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0)苏刑一终字第00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陆某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经查,陆某在第一次碰撞到被害人后已经踩制动刹车,为逃避处罚,其明知汽车有可能再次撞击跌坐于车前的被害人,仍驾车逃跑,将被害人轧入汽车车身之下。在驾车逃跑过程中,陆某在感觉到车子遇有明显阻力,听到刺耳的金属摩擦声音,并有多位路人向其叫喊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强行驾车前行150余米,导致被害人被拖拽、挤压而死亡,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属间接故意杀人。
陆某事后打电话要妻子冒名顶罪、责怪战友让其喝酒的行为,也进一步印证其当时的主观心态。故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陆某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陆某在指使其妻子冒名顶罪未果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主动投案,但陆某到案后的前两次供述以及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其开车撞人后逃离现场时明显感觉到行车时有阻力、有异常响声、车旁有人叫喊停车,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等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自首。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陆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轧入车底拖行致死,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投案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有异物被拖拽于汽车底下,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驾车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行为人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观心态,隐瞒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的,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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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0)苏刑一终字第008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177-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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