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九月,被告人涂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与邵某某四人在外租住房屋、无收入来源。被告人方某某提议让涂某某等人帮忙卖毒品,毒品由方某某提供,一包卖五百元,涂某某等人拿一百元提成,四人表示同意并从方某某处领取毒品。
二〇二〇年九月至十月,方某某通过涂某某等人七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得毒资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九元。另查明,方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往往是在职业毒贩的教唆、引诱下实施,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三、赵律师点评
四个人里,谁是主犯
表面上看,七次交易都是涂某某等人跑的腿,方某某一次都没露面。但法院的认定是:方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三次,利用涂某某、邓某某等未成年人向他人出售毒品七次,情节严重,系主犯。毒品是他提供的,价格是他定的,提成是他给的——真正决定这笔生意做不做的,从来不是跑腿的孩子。这个认定方法值得记:在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的案件中,主犯的判断看的是组织与支配关系,不是谁去送的货。
两副量刑的天平
本案同一份判决书里,天平两端摆着完全不同的砝码。方某某这一端:毒品再犯——二〇一八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十个月;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利用未成年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明文从重。三个砝码压下去,六年八个月。涂某某、邓某某那一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还系从犯,且在盗窃案侦查阶段主动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减轻、从轻叠加,分别是二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
为什么要单列这一条
裁判理由讲得很实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法治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又常缺乏家庭教育,在毒贩的一点蝇头小利引诱下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毒贩的工具和帮凶。一包五百元、提成一百元——这个价码换来的是一个未成年人的人生记录。刑法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单列为从重情节,保护的不是抽象的秩序,是这些孩子不被当作耗材。
给家长和办案机关的话
从预防的角度看,本案的预警信号其实很明显:四个未成年人共同在外租住、无收入来源,却有钱租房、有钱生活。这条线索如果能在社区、学校、出租屋管理环节被捕捉到,事情也许不会走到这一步。从办案的角度看,发现未成年人涉毒后应当同步做三件事:查清其背后的成年人、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并指派辩护人、把社会调查与帮教措施一并纳入。惩罚未成年人从来不是目的,切断他们与上线之间的那条线才是。
一包提成一百元,买断的是一个孩子的十六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9月,被告人涂某某(未成年人)、被告人邓某某(未成年人)、李某某(未成年人)、邵某某四人在外租住房屋,无收入来源,被告人方某某提议让涂某某四人帮忙卖毒品K粉,毒品由方某某提供,一包K粉卖500元,涂某某等人拿100元提成。涂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并从方某某处领取毒品。2020年9月至10月,方某某通过涂某某等人七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得毒资11199元。另查明,方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方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涂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方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三次,利用邓某某、涂某某等未成年人向他人出售毒品7次,情节严重,故其在贩卖毒品中系主犯。方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涂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6次,构成情节严重,其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主犯。涂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3次,构成情节严重。邓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邓某某在盗窃犯罪侦查阶段,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往往是在职业毒贩的教唆、引诱下实施。这些未成年人因心智不够成熟,法治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缺乏家庭教育等因素,在毒贩的一点蝇头小利引诱下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毒贩的工具和帮凶。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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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356-03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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