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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乌海市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内0304民初932号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借款合同纠纷 · 一审 · 2022-09-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樊某庆向乌海市某村镇银行借款五万元,借期十二个月,其妻孙某当日与银行签订偿还借款承诺书,明确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笔债务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二〇二一年樊某庆因意外去世。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行达成协议的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

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先定性:这笔债是共同债务

本案的事实基础非常干净。借款虽以樊某庆一人名义办理,但孙某在借款当日与银行签订了偿还借款承诺书,明确写明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这既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构成一方事后追认。债务的定性没有争议,这决定了后面所有问题都绕不开共同清偿。

内部的约定关不住外部的债权人

孙某的抗辩是离婚协议已写明该笔债务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法院的回应分成两层。第一层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二层是法理: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是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己达成协议的方式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一句话,离婚协议只在夫妻之间分配责任,不能替债权人作出让步。

一方死亡后责任如何延续

本案还叠加了一个变量:樊某庆离婚后因意外去世。孙某主张自己既已离婚、借款人又已死亡,不应再承担责任。法院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给出了相反答案: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注意这条规则的适用前提——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借款发生在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离婚在同年七月二十日,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内,规则自然适用。

给债权人和配偶的两条建议

对债权人尤其是小额信贷机构,本案示范了一个值得复制的做法:让配偶在借款当日签署共同债务确认或者还款承诺书。这一纸文件在本案中直接锁定了债务性质,避免了后续关于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的举证之争。对配偶一方而言,签署承诺书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的,不能以自己不是借款人为由脱责;若确有特殊安排,正确做法是要求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由债权人、债务人、配偶三方签署债务转移协议,而不是仅在离婚协议里自行约定。

离婚协议能分财产,分不掉对债权人的那份共同责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6月24日,樊某庆向乌海市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币种下同),借期12个月。借款当日,樊某庆之妻孙某与某银行签订偿还借款承诺书,明确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樊某庆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孙某辩称,其不是借款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借款由樊某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另查明,孙某与樊某庆于2020年7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银行50000元债务离婚后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2021年,樊某庆因意外去世。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内03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应否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己达成协议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

因此,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借款虽然系樊某庆与某银行达成,但孙某在与某银行签订的还款承诺书中,明确案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案涉借款的清偿,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樊某庆个人承担,但此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樊某庆意外死亡后,孙某仍应当对案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是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作为共同债务人,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自行达成协议的方式,免除或减轻其中一方应当承担的共同清偿责任。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债权人仍有权就该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生存一方仍然应当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号:(2022)内0304民初932号 审理法院: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10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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