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李某胜故意杀人案", "description": "李某胜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对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审查时不能简单罗列证据,而要抓住关键证据深入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先审查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可信、翻供…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故意杀人罪,李某胜故意杀人案,翻供审查,先供后证,证据锁链,非法证据排除", "datePublished": "2018-07-24",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故意杀人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li-mousheng-fangong-zhengju-shencha-fangfa/"}},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李某胜故意杀人案", "item": "/anli/shiwu/li-mousheng-fangong-zhengju-shencha-fangfa/"}]}]

参考案例李某胜故意杀人案

案号:(2018)皖刑终168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18-07-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名制衣厂工人酒后夜宿车间,因手机游戏声音嘈杂发生口角,被告人趁对方不备抱住其左腿,将其从四楼车间窗户掀出,致其当场坠亡。

次日凌晨民警在车间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归案后翻供,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系统阐述了缺乏客观性证据案件的证据审查方法。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审查时不能简单罗列证据,而要抓住关键证据深入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先审查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再审查其他间接证据能否与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重点辨明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根据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实物证据的,供述具有较强的可信性。

三、赵律师点评

翻供摆在面前,法官该做什么

先观察被告人翻供时的言谈、举止、表情;再充分发挥法庭讯问、举证、质证的功能,引导控辩双方就翻供是否有理展开辩论,在争辩中发现前后供述的矛盾;必要时依职权发问。审查的对象不是翻供这个动作本身,而是翻供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

比对的顺序比数量更重要

把被告人的每一份供述与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书证按时间顺序排列,辨明究竟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还要看是否存在人为制造的情形。排除非法取证的前提下,依据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实物证据的,供述可信度就高;反过来,供述里说的细节与尸体检验意见、现场照片对不上,就要警惕。

为什么最后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因偶发矛盾临时起意,与预谋杀人、累犯等情形有别,法院据此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证据审查方法解决的是能不能定、定什么罪的问题;手段残忍程度、起因、事后表现这些则决定刑期落在哪一档,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深夜车间里的一次口角,以一条人命收场。这类缺少监控与目击者的案子,定案靠的是把口供和实物证据一条条按时间排开比对——顺序对了,真相才浮得出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李某胜和被害人龚某某均系安徽省定远县某制衣有限公司工人。2016年9月3日21时许,李某胜与龚某某酒后来到该公司四楼车间内休息。当晚23时许,龚某某醉酒呕吐,后龚某某拿李某胜手机玩游戏,因游戏声音嘈杂引起李某胜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当龚某某走到车间四楼走廊窗户附近,双方又发生争执。李某胜趁龚某某不备,抱住龚某某左腿,将龚某某掀出窗外,致龚某某当场死亡。公司院内一修理厂员工发现龚某某坠楼后报警。次日凌晨,民警在公司四楼车间将正在睡觉的李某胜抓获。经定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由于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皖1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李某胜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皖刑终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胜翻供后的辩解经查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不能成立。李某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因偶发矛盾临时起意,对李某胜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审查、分析时不能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是要抓住关键证据深入分析,抓住主要矛盾点,从整体上去把握证据。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审查证据。

1.审查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在面对被告人翻供时,应当客观中立地进行倾听、审查。首先,应当对被告人翻供的言谈、举止、表情、心态、陈述的口气等进行观察,从直觉上对被告人翻供是否有理作出经验判断。其次,为了查清翻供理由是否成立,法官还应充分发挥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功能,运用交叉询问规则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可以充分引导控辩双方就翻供是否有理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在争辩中发现被告人的前后供述的矛盾之处,并在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上,对每一份供述进行认真的审查,最终找出最贴近事实真相的供述。在必要的情况下,法官还可以依职权对被告人就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以此来打消心中的疑虑,增强内心确信。

2.审查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能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

(1)结合其他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将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对这些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2)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对比审查。审查时要将被告人的多份供述与客观提取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进行比对,将被告人的每一份供述与现场勘查提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详细辨明被告人供述与这些客观性证据的先后顺序,分析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以及是否存在人为制造的“先供后证”等情况。一般而言,在排除非法取证的前提下,如果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实物证据,则被告人的供述具有较强的可信性、真实性。

(3)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同尸体检验意见、尸体照片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被告人有罪供述中供认了采取何种方式杀害被害人,在审查证据时着重应对尸体照片、尸体检验意见中有关被害人伤情部位及形成原因等细节进行审查判断,看能否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特别是细节之处能否对应。

(4)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进行比对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是能够客观反映案发现场的重要证据,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中对案发现场,特别是细节之处的描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中反映的情况进行细致的比对,看二者能否对应。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法官还应视案件情况到案发现场进行查看,身临其境往往能够看到卷宗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所不能反映的情况。

(5)综合全案证据,依照法律程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通过重点审查关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以充分认识并发挥现有证据的证明力。通过查看案发现场、同侦破该案的公安人员座谈、走访部分证人、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等,可以加强对现有证据的内心确认,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案号:(2018)皖刑终1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7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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