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某卖家用户处购买两台芯动某型服务器,商品总价三万九千元,运费一千元,实付款四万元;卖家发布的内容含有“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货物发出后王某拒收,快件退回,商家重新补发三个包裹;王某称此次货物并非其购买货物并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后货物再次因拒收退回。王某诉请返还货款四万元及利息。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货款三万九千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违反国家有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要求,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此类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对因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无效:三条理由叠在一起
法院给了三条相互支撑的理由。其一是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与节能减排,也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其二是监管政策——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十一部门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其三是公序良俗——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三条合起来,合同自始无效。
返还但不赔利息:过错的分量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是本案第二个看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返还货款三万九千元,但对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理由是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损失自行承担。这个处理很值得琢磨:买家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与监管态度仍然购买,卖家明知违规仍然出售,两边都不干净,所以只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谁也别想从无效合同里再赚一笔。
“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也救不了
卖家页面写着“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这在合同有效时或许是一条有效的约定,但合同整体无效后,这条约定随之失去效力。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当事人以为条款写死了就安全,却忽略了条款所依附的合同本身能不能站住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案正是这句话的注解。另外,货款与运费的处理也有区分:法院返还的是货款三万九千元,运费一千元未予支持,因为货物确实经过了运输环节。
同类交易的红线在哪儿
对仍在做矿机、算力设备交易的企业与个人,本案给出的是明确信号:标的物本身未必违法,但交易目的决定合同效力。一旦能够认定买方购买设备是为了挖矿、卖方明知该目的仍供货,合同就会被认定为违反监管政策与公序良俗而无效。后果是双向的:买家拿回钱但拿不回利息与预期收益,卖家不仅赚不到钱还要承担返还义务,交易成本全部沉没。签约前对交易目的作基本了解并留存记录,在今天是必要的自我保护。
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双方都只能回到原点,谁也别指望从中获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5月19日,王某在闲鱼平台某卖家用户处购买两台芯动al0服务器。商品总价为人民币3.9万元(币种下同),运费1000元,实付款4万元。此外,卖家用户发布的内容含有“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根据平台信息显示,上述用户关联的支付宝账号为13***20所有人已经实名认证,货物于2022年5月19日发出后,王某拒收快件,该货物于2022年6月14日退回陈某处。后商家于2022年6月25日又重新补发货物,快递单号为SF135791501****,寄件人为陈某,寄件电话为131****8920,货物重量为16.5KG,共计三个包裹,为子母件。
货物到达王某处后,王某称此次货物并非其购买货物,并于2022年7月4日向临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上述货物进行证据保全,临邑县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于同日前往临邑某农产品综合物流园顺丰快递营业点对上述快递进行查验,当场打开三个纸箱,其中,一纸箱内有白色机器,标签上印有“Model:M3-V2.OrderNO:ZD0028”的标识,一纸箱内机器标签印有“ANTMINERV9Submode:4.OT”的标识,一纸箱内为2组电源。查看完毕后,三纸箱均由上述顺丰速运工作人员重新封装后由顺丰速运保管存放。后该货物因王某拒收退回,于2022年8月24日被陈某签收。至今卖家未重新补发货物或者退回买家货款。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某返还货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均由陈某承担。
另查明,王某闲鱼账户名为“是一个矿工呀”、在其主页其作为卖家有一句“矿过我承认”。在法院调解阶段,陈某称该服务器“一分钱都不值了”“国家不让卖了”,经法院向陈某核实,案涉两台服务器实为“矿机”。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鲁14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一、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货款3.9万元及利息;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8日作出(2023)鲁14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货款3.9万元;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主要涉及案涉买卖协议效力和财物返还等问题。
第一,关于买卖协议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双方所涉交易“矿机”,实为在网络上“挖矿”(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王某购买“矿机”,其目的也是通过购买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王某在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矿机”进行“挖矿”,陈某与王某之间就购买“矿机”形成的协议与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精神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第二,关于财物返还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陈某、王某“矿机”买卖协议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已经以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将货物退回陈某,陈某应当返还王某货款。
第三,关于王某主张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王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损失的一种,因陈某、王某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因合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王某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陈某应向王某返还货款3.9万元。“挖矿”(挖“比特币”)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违反国家有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要求,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此类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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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鲁14民终217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0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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