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陈某某与“侯老金”系微信好友,“侯老金”要求陈某某帮助其分销甲基苯丙胺。二〇二二年五月至二〇二一年八月间,陈某某多次收取下家毒资转给“侯老金”,再由“侯老金”将毒品放置在广告牌下、消防栓内、吉普车后轮毂内、摩托车坐垫内等地点,陈某某将藏匿地点转发给下家。
经查,陈某某共计向他人贩卖毒品七次,重量合计一点三克;被告人樊某贩卖一次零点三克,获利一百元;被告人刘某某贩卖一次零点三克,获利一千元。三人之间形成“上家藏毒—陈某某传地点—下家转手—买家自取”的交易链条。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居间介绍,帮助其代卖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认定共犯应当结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案件中的具体行为综合判断,事前授意与客观行为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其与上家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共犯。
三、赵律师点评
一点三克,五年四个月
这个数字对比乍看令人意外:陈某某经手的毒品合计只有一点三克,刑期却是五年四个月,比贩卖零点三克获利一千元的刘某某重了四倍多。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多次”——陈某某贩卖七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刘某某、樊某各一次,落在三年以下的区间。这正说明毒品犯罪的量刑不是单纯看克数,次数、人数、持续时间同样是加重情节。
他到底是什么角色
陈某某的辩解空间在于:他只是转发位置,钱是转给上家的,毒品也不是他放的。法院的判断路径是两条:一是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侯老金”事前授意其帮助贩卖毒品;二是他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收钱、转账、传递藏匿地点、多次重复,形成了一条稳定的分工链。事前授意加客观行为,足以认定共犯。这里的关键在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不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居中促成交易同样是贩卖的一环。
分工链条上的人各有各的量
本案三被告人的刑期梯度很清晰,可以作为同类案件的量刑参照:陈某某是连接上家与多个下家的中转节点,七次,主犯,五年四个月;刘某某、樊某是从中加价获利的转手者,一次,分别九个月、八个月。法院在刘某某与樊某之间也做了区分——刘某某获利一千元判九个月,樊某获利一百元判八个月。可见在同一链条上,作用大小、次数、获利数额都会被逐一折算进刑期。
代购与代卖的分界线在哪里
这是毒品案件最常见的辩点,也是最容易走错的一步。判断的核心不是“有没有经手毒品”,而是“有没有牟利”与“为谁做事”。为自己或为贩卖者分销、从中抽成、加价、蹭吸、索要红包,指向的是贩卖;单纯受吸毒者之托、原价为吸毒者代买、未牟利且数量未达非法持有标准的,则另当别论。本案陈某某每一笔都有明确的固定获利模式,且长期、多次、面向多人,属于典型的分销环节。承办这类案件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里的“提成”“辛苦费”“带一点”等表述,往往就是定性上最关键的那几个字。
转发的不是一个地点,是这条链子上属于自己的那一段。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陈某某与“侯老金”(真实姓名不详)系微信好友,“侯老金”要求陈某某帮助其分销甲基苯丙胺(冰毒)。2022年5月1日19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樊某购买冰毒,并向樊某转账人民币3700元,樊某联系陈某某,樊某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0.3克冰毒放置在某小区大门旁广告牌下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将藏匿地点发给樊某,樊某转发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0.3克冰毒取走。樊某从中获利100元。
2022年5月3日,邹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冰毒,并向刘某某转账5000元,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约定以4000元价格购买冰毒,刘某某将毒资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将毒资4000元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0.3克冰毒放在哈尔滨市某街牌下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将藏匿地点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转发给邹某某,后邹某某将0.3克冰毒取走。刘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2021年8月15日,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12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后,“侯老金”将冰毒放在哈尔滨某小区消防栓内,陈某某将冰毒取出交付宋某某。2021年12月25日,宋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10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后,“侯老金”将冰毒送至陈某某家楼下,宋某某与陈某某一同下楼将冰毒取走。2022年4月17日,宋某某向陈某某转账20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后,“侯老金”将冰毒放在哈尔滨市路边某吉普车后轮毂内,陈某某将冰毒存放地点告知宋某某,后宋某某将冰毒取走。陈某某共向宋某某出售冰毒三次,重量合计0.4克。
2022年4月26日,唐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5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将毒资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冰毒放在哈尔滨市某摩托车后坐垫内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微信将冰毒存放地点告知唐某某,后唐某某将冰毒取走。5月10日,唐某某向陈某某转账2000元欲购买冰毒,陈某某联系“侯老金”并将毒资转账给“侯老金”,“侯老金”将冰毒某公交站牌后并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将冰毒存放地点告知唐某某,后唐某某将冰毒取走。陈某某共向唐某某出售冰毒二次,重量合计0.3克。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向他人贩卖毒品七次,重量合计1.3克;被告人樊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重量0.3克;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重量0.3克。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黑01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黑01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居间介绍,多次代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樊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认“侯老金”事前授意其帮助贩卖毒品,结合陈某某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能够认定陈某某是在帮助“侯老金”贩卖毒品,其与“侯老金”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共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居间介绍,帮助其代卖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 杨某明等人制造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9)湘刑终212号)
- 钱某制造毒品、韦某传授犯罪方法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3)渝刑终72号)
- 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3)粤刑终213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黑01刑终246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356-01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