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技术工人离职两个月后,前妻出资二百五十万成立同业公司,自己零元退出;他随后与妻子离婚,协议里写「男方对此投资既不知情也不同意」。
上海一中院认定:配偶设立同业公司可认定为劳动者的隐蔽竞业行为,违约金约定为年薪十倍(一百六十余万),法院酌减到十二万。
竞业限制不是只管本人名下——家属的动作,也可能算在您头上。
二、裁判要点提炼
韩某某在某实业公司从事石英加工旋盘技术岗,签有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入职竞争单位,违约金为离职前一年薪资的十倍。二〇一九年九月离职,二〇二〇年一月其前妻王某出资设立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石英公司,同年五月零元退出,五月七日两人登记离婚并在协议中声明男方对投资不知情。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一百六十一万余元并返还补偿金。
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韩某某属竞业限制适用人员;配偶设立同业公司可认定其存在隐蔽竞业行为;违约金酌减至十二万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万七千余元。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个数字看穿一个安排:250万、0元、两个月
前妻认缴出资二百五十万却没有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四个月后以零元转让全部股份;公司成立时间距韩某某离职约两个月;他在公司工作期间曾于二〇一二年至二〇一四年在同类石英公司缴过社保。三个数字串起来,指向一个常见安排:让家属出面设立同业公司,本人在幕后提供技术。法院的表述是「基于技术入股的可能性较高」,并认定公司有理由相信其离职就是为创立该公司。
为什么家属的行为能算到本人头上
判决的推理分三步:其一,公司设立时股东为前妻,属于大额家庭投资,作为配偶不可能毫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行为;其二,前妻对竞业限制合同与保密协议的存在应当知晓,二人相继离职、公司随后成立,时间衔接紧密;其三,前妻不具备石英加工技术,出资未实缴、零元退出,技术入股的可能性远高于资金投资。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本人没有合理解释和反证,综合认定竞业行为成立。
违约金从161万砍到12万:酌减的六个因素
法院列举了六项:原职务与收入水平(年薪约十六万)、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不长、同业公司成立时间短且对原单位造成的损失不大、公司支付的补偿金仅为当地最低工资、公司未就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与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充分举证。约定十倍年薪的违约金,最终落到十二万元。给用人单位的提醒:违约金不是越高越有威慑力,补偿金给最低工资、违约金要百万,法院会按比例调整——补偿与违约的对称性,是酌减时的核心考量。
问三个问题自查风险:您或配偶名下有没有同业公司、离职后的社保与出资记录是否干净、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没有按约领取。三处任何一处有痕迹,都可能被拼成「隐蔽竞业」的证据链。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诉称:韩某某于2015年6月1日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石英加工环节最为关键的旋盘加工。旋盘加工生产的产品单价价值高,工艺流程复杂,对实际负责的员工技术性和熟练性较高。实业公司是一家主营石英制品的公司,具有独特加工工艺,故对从事石英加工生产的员工具有高度保密性的要求。实业公司在韩某某入职期间,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培训,并与韩某某签署了《保密协议书》、《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合同》。韩某某作为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纳入实业公司股权激励范围,认购了4万股股份并实际缴纳了股款。实业公司在员工持股平台中对韩某某的身份进行了注册登记。2019年9月30日,韩某某离职后,实业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韩某某按时足额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韩某某作为王某的丈夫,参与设立与经营江苏某石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一致,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是韩某某之妻王某。韩某某存在违约行为严重导致实业公司在同行业的竞争力下降、潜在客户流失,给实业公司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支付违约金1,617,966.2元、返还违约期间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24,56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100,000元(估算)。
韩某某辩称: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韩某某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无须支付违约金、返还收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实业公司、韩某某订有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约定韩某某从事旋盘岗位工作。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韩某某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实业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竞业限制自离职后开始计算。实业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为韩某某前一年的当地最低月工资,韩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额为其离职前一年所得薪资的10倍,并应返还因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股份认购协议。韩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离职。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实业公司支付韩某某竞业限制补偿每月为2420元,2020年7月支付2480元。
韩某某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保缴费单位为石英公司。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实业公司支付韩某某工资共计161,796.62元。
韩某某前妻王某与实业公司签订有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分别约定从事外贸销售岗位工作及采购主管岗位工作。王某于2019年10月31日离职。
实业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电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石英玻璃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仪器仪表,光学材料,电子材料,日用百货,电子设备销售,环保工程,绿化工程,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除危险化学品),自有房屋租赁。
石英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祁某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石英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石英制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该公司原股东为王某。2020年5月6日,王某退出该公司。
2020年5月7日,韩某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内容载有“……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与祁某某共同投资了石英公司,公司未实际经营,目前正在办理退出手续。男方对此投资既不知情也不同意,此投资前期成本、后期退出产生的任何负担和可能的收益由女方承担和享有,均与男方无涉……”
2020年4月8日,实业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韩某某:1.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
2.支付违约金1,617,966.20元;
3.返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16,940元;
4.返还违约获得的收益10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裁决:1.对实业公司要求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2.对实业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实业公司对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1.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止;
2.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实业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0,000元;
3.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实业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7,273.79元;四、驳回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韩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沪01民终137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实业公司与韩某某对继续履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未持异议,故对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之诉请予以支持。
一、韩某某是否属于竞业限制适用人员。韩某某在实业公司处从事旋盘技术岗位,接受实业公司培训,工作中有接触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且基于其核心业务(技术)人员身份获得股份,故系竞业限制适用人员。
二、韩某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案涉及韩某某近亲属行为是否可认定为韩某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根据实业公司提供的石英公司工商登记所载经营范围,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石英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为韩某某前妻王某,韩某某不可能对大额家庭投资毫不知情,韩某某亦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在无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认定系夫妻共同行为;其次,王某作为配偶,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及保密合同事实应当明确知晓。二人于2019年9月及10月底相继从实业公司离职,石英公司成立于次年1月,故实业公司有理由相信韩某某离职是为创立石英公司;再次,王某并不知晓石英加工技术,虽其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但未有实际出资,且其以0元价格转让其股份,故基于韩某某技术入股的可能性较高。实业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某某存在隐蔽竞业行为。
对于韩某某是否直接参与公司设立及生产经营等确有取证难度,而韩某某未有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认定韩某某存在竞业行为。
三、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韩某某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结合其原职务、收入情况及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不长、石英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对实业公司造成损失不大、实业公司支付韩某某的补偿金标准仅为最低工资,且实业公司并未就违约金约定数额合理性及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进行充分举证等情况,酌情调整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为120,000元。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可综合考察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的关联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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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1民终1370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8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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