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朱某诉某自动化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境外开发者的工业软件被抄进国产设备:公约保护加界面比对,侵权成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境外权利人所属国与我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其软件著作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被诉方拒不提供源程序时,可以运行显示信息比对方式判定侵权
规则确立:运行页面基本相同且保留原版外文、版权信息均指向权利人公司的,构成实质性相似;数据库文件名称部分相同的可推定相似
二、裁判要点提炼
同公约成员国公民的软件著作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一程序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保护范围按实际主张的软件确定
被诉方拒不提供被诉软件源程序导致无法比对鉴定的,可以与权利人授权生产设备的运行显示信息比对判定;运行页面基本相同、版权信息指向权利人的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赵律师点评
切割机里的两个软件影子
境外权利人开发并登记了三款切割机控制软件,授权其公司在境外销售。国内一家自动化企业生产的电脑切割机被权利人公证取证:机器里的软件与权利人软件页面信息、模块构造、画面布局相同,界面里还保留着原版外文专业术语,版权信息赫然写着境外权利人公司的名称。自动化企业的抗辩有三层:软件可能是买家自行安装的、权利人是钓鱼取证、不经鉴定不能认定侵权。
三道抗辩与一次推定
法院的认定逐层拆解。第一层定保护基础:权利人所属国与我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软件著作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境外权利不是维权的障碍;权利人虽分别登记了目标程序与源程序,但同一程序的目标与源程序属同一作品,保护范围按其实际主张的软件确定。第二层定安装主体:买卖合约明确约定设备须满足基本软件操作功能,软件运行界面显示的是被告自己的商号——安装者就是被告,买家自行改装与钓鱼取证之说没有事实依据。第三层破鉴定僵局:权利人已提交两款软件的源程序,被告却拒不提供被诉软件的源程序及其数据库来源,导致代码比对无法进行——僵局是被告制造的,僵局的代价也应由被告承担;此时以被告设备软件的运行显示信息与权利人授权设备的对应信息比对,方法合理。比对结果:运行页面基本相同、保留原版外文、版权信息均指向权利人公司,实质性相似成立;配套数据库文件名称部分相同,亦可推定相似。侵权认定成立,判赔五十万元。
涉外软件维权的证据卡位
对境外权利人而言,本条给出维权的完整地图:公约保护免去了登记焦虑,公证取证固定运行界面,对方拒不提交源代码反而锁死自己的退路。对设备厂商而言,采购第三方软件也须查清权属——界面里残留的原版版权信息是抹不掉的侵权铁证。对法院而言,本条示范了比对僵局下的破解路径:谁拒不配合,谁承担比对不能的后果。
公约让权利跨越国界,比对规则让证据拒绝装死。源代码藏得再深,运行界面里那行原版外文和指向原主的版权信息,早已把抄袭的来路写得明明白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朱某诉称:其是计算机软件Elitron CAD 2D、Elitron Library、K1 VISIO及其各自源代码等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某自动化公司向被告某皮件公司提供的电脑皮革切割机上非法使用了与上述软件相同或实质相似的软件,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在媒体上发布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某自动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某皮件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某自动化公司辩称:朱某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软件侵权,侵权比对软件非朱某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非经鉴定无法认定软件侵权。涉案机器中所安装的软件是否为某自动化公司安装证据不足,某皮件公司完全有可能自行重新安装、更改设备软件。某皮件公司尚有25万元机器款项未支付,某自动化公司并未获取任何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是涉案三款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其将上述三款软件的著作权授权许可给E***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朱某在2005年前曾直接或间接向中国企业销售过切割机等商品,并曾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建厂生产切割机等产品。被告某自动化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产销、研发自动化设备、制鞋机械等。2012年8月,某皮件公司向某自动化公司购买电脑自动切割机一台。2012年9月3日,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依朱某申请,对某皮件公司使用的皮具切割机和联机计算机实施了证据保全。被诉侵权皮具切割机上安装的ALEX CAD 2D软件与朱某享有著作权的Elitron CAD 2D软件页面信息、模块化的软件构造及软件画面布局相同,并保留有意大利文的专业术语。
被诉侵权皮具切割机上安装的YLCUT K1软件运行界面显示Elitron IPM s.r.l.版权信息和公司信息,与朱某享有著作权的K1 VISIO软件的文件夹、文件、目录、索引的构造及命名相同,二者“主菜单”及“机器配置”页面相同。被诉侵权皮具切割机与经朱某授权生产的皮具切割机具有相同的.dll数据库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辽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一、某皮件公司停止对朱某享有的Elitron CAD 2D、K1 VISIO、Elitron Library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行为;二、某自动化公司停止对朱某享有的Elitron CAD 2D、K1 VISIO、Elitron Library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行为;三、某自动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经济损失500 000元;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首先,需要确定朱某软件的权属和权利保护范围。朱某系意大利人,其作为涉案三款计算机软件的作者及软件所有者,在意大利依法进行了计算机程序专业出版登记。
由于意大利与中国均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朱某对该三款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朱某虽将Elitron CAD 2D、K1 VISIO的目标程序与源程序分别进行了登记,但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且朱某提交的程序代码亦仅为该两款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因此,本案中朱某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应为Elitron CAD 2D、K1 VISIO、Elitron Library三项。
关于某自动化公司生产并销售的电脑自动切割机所安装的软件是否为侵犯朱某著作权的侵权软件。某自动化公司认可某皮件公司向其购买了一台ALEX-3000电脑自动切割机,其系应某皮件公司要求进行生产并销售,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书》中明确约定“某自动化公司保证设备能够满足某皮件公司所需的基本软件操作功能”,且在软件的运行界面上显示“意某科技”,表明其商号,应当认定某自动化公司在其生产并销售的电脑自动切割机上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某自动化公司关于某皮件公司可能自行重新安装、更改设备软件、朱某属于钓鱼取证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鉴于朱某曾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建厂,生产并销售切割机产品,且上述三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时间在2001年,远远早于某自动化公司的成立时间及案涉切割机的生产时间,某自动化公司作为该地区的同业经营者具有接触朱某案涉计算机软件的条件和可能性。
朱某已经提交了Elitron CAD 2D、K1 VISIO两款软件的源程序和Elitron Library的数据库信息,某自动化公司拒不提供被诉侵权软件Alex CAD 2D、YLKUT K1的源程序以及相关数据库信息的来源,导致无法进行软件代码及数据信息的比对鉴定。鉴于朱某作为E***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执行董事及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方,其主张经其授权生产的“意技创”牌皮具切割机所安装的“Elitron CAD”软件及“EliCUT K1”软件分别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Elitron CAD 2D、K1 VISIO表现形式相同,可以通过将某自动化公司生产的电脑自动切割机的软件运行显示信息及该信息与经朱某授权生产的“意技创”牌皮具切割机的对应信息进行比对的方式进行侵权判定,具有合理性。
根据比对结果显示,某自动化公司安装的“ALEX CAD”软件、“YLKUT K1”软件及与朱某授权生产设备安装的“Elitron CAD”软件及“EliCUT K1”软件运行页面基本相同,并保留了原版的意大利文,且版权信息均指向E***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与两款软件配套使用的数据库文件名称与朱某享有著作权的Elitron Library亦存在部分相同,亦可推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可以认定某自动化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ALEX-3000电脑自动切割机所搭载的“YLKUT K1”软件、“ALEX CAD”软件及相关数据库系对计算机软件K1 VISIO、Elitron CAD 2D及Elitron Library的抄袭,构成了对朱某依法享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中,在权利人确因客观困难无法直接举证证明其侵权主张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以供比对,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包括软件存储介质内容、安装目录、运行状况及软件署名信息、所用言语等在内的现有证据,合理推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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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辽02民初29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5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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