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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强奸案

案号:(2022)苏05刑初68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一审 · 2023-04-1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七月至十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为实施强奸等犯罪而购买,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采用伪装药品外包装、隐匿收件信息等手段将上述药品从境外邮寄入境,共计走私、贩卖、运输三唑仑片剂一百五十粒、溴替唑仑片剂一百二十粒、咪达唑仑针剂九十二支,非法获利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九元。

同年十月九日,被告人张某某欺骗被害人喝下事先溶解有三唑仑的奶茶,见其未完全昏迷又微信联系韩某某求助;韩某某明知张某某正在迷奸他人,仍指导其如何补充三唑仑、注射咪达唑仑,张某某据此再次下药并趁被害人失去意识与之发生性关系。此外,张某某还伙同他人对另一名被害人实施轮奸,谢某某亦采用同类手段强奸一名被害人。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判决:韩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张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精神药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依法数罪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管制药品就是毒品

本案的第一层定性容易被忽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在临床上都是合法的精神药品,有明确的镇静、催眠用途。但《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的定义是“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要被列入国家管制目录,脱离医疗用途流入非法渠道,它就以毒品论。韩某某从境外购买、伪装包装、隐匿收件信息、邮寄入境,同时触犯了海关监管规定和麻精药品管理规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十余次,属于情节严重。

一次实时指导,两个罪名

韩某某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被切成了两块。一块是案前和案中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传授如何使用这些药品致人昏迷、迷奸的注意事项与逃避侦查方式,这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二年五个月。另一块是十月九日当晚——张某某在作案现场微信求助,韩某某明知对方正在实施强奸,仍实时指导补充剂量和注射方式,这已经不是“传授”,而是对正在进行的犯罪提供实质性帮助,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且因起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七个月。同样是“教”,时间点和对象不同,罪名就不同。

为什么数罪并罚而不是从一重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评价的是把管制药品从境外弄进来卖出去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评价的是向不特定人扩散犯罪手段的行为;强奸罪评价的是对具体那一起迷奸提供帮助的行为。三者侵犯的法益不同,行为也不同,不存在吸收关系。韩某某被合并执行七年,张某某因强奸罪本身有轮奸情节被判处十一年九个月,合并执行十二年。这个结果说明:卖药的人跑不掉,用药的人更跑不掉。

这类案件的取证与警示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留下了完整的电子证据链:境外联络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寄递信息、伪装包装的物证、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实时指导内容,以及被害人体内的药物检出结果。其中“实时指导”的聊天时间戳与作案时间重合,是区分传授犯罪方法与强奸共犯的关键。从社会警示角度看,所谓“迷药”交易的另一端几乎总是一起性侵;购买者留下的是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帮助者留下的是指导记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些记录最终都会成为庭审上的证据。

卖的是药,接的是单,教的是方法——三笔账各算各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三唑仑(俗称“德小三”“日医工”“25”)、溴替唑仑(俗称“德溴替”)、咪达唑仑(俗称“力”“力水”)等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为实施强奸等犯罪而购买,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并明确告知上述药品需从境外购买发货。韩某某收取下家张某某、谢某某等人付款后,联系Telegram用户名为“@yijiade”“@GermanyLiu”等上家,通过支付宝转账或网络支付虚拟货币等方式支付药品钱款,采用伪装药品外包装、隐匿收件信息等手段,将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从境外邮寄入境至全国各地买家,部分药品系韩某某联系他人境内邮寄。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韩某某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共计三唑仑片剂150粒、溴替唑仑片剂120粒、咪达唑仑针剂92支,非法获利人民币38579元;

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溴替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5支,被告人谢某某走私三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2支。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三唑仑等精神药品后,伺机物色迷奸对象,后得知其初中同学周某某住处有另一同住女性梁某,遂意图迷奸梁某。10月9日下午,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浙D1DXXX的车辆,从浙江省绍兴市行驶至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的被害人梁某住所,欺骗梁某喝下事先溶解有三唑仑的奶茶。后张某某见梁某未完全昏迷,遂微信联系被告人韩某某寻求帮助。韩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正在迷奸他人的情况下,指导张某某如何补充三唑仑、注射咪达唑仑等下药事宜。张某某根据韩某某的指导再次欺骗梁某服下三唑仑,给梁某吸入七氟烷、注射咪达唑仑针剂,后趁梁某失去意识与之发生性关系。

2021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姚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某民宿,采用下药致对方昏迷的方式,先欺骗被害人于某某(女)服下三唑仑,又对昏迷的于某某注射咪达唑仑,后和姚某趁于某某失去意识,轮流与之发生性关系。

2021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为实施迷奸,以喝酒、吃饭为由进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被害人陈某某住所,趁陈某某不备将事先溶解的三唑仑溶液通过注射器注入酒杯,欺骗对方喝下,并趁陈某某失去意识,与之发生性关系。

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向其购买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的买家意图实施强奸等犯罪,仍通过微信聊天、发送视频等方式,传授如何使用上述精神药品致他人昏迷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迷奸他人过程的注意事项、成功经验、逃避侦查打击方式等。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2)苏05刑初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违反国家精神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从境外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被告人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二十余次共计三唑仑片剂150粒、溴替唑仑片剂120粒、咪达唑仑针剂9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走私溴替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5支,被告人谢某某走私三唑仑片剂20粒、咪达唑仑针剂12支,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有轮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帮助他人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韩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谢某某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犯有数罪,均予以数罪并罚。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均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从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处查扣的三唑仑、咪达唑仑等毒品,均应当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但指控部分犯罪的时间、金额等事实或罪名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明知他人利用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精神药品的使用等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构成强奸罪,依法数罪并罚。

案号:(2022)苏05刑初6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356-02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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