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郑某诉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郑某与庄某系朋友关系,庄某以建设厂房需要资金为由向郑某借款八十万元,约定月息百分之一点二,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未还。
庄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证明郑某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以来在珠海市香洲区连续居住。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时,一方主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并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诸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表等居住登记信息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地点系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经常居住地。
三、赵律师点评
户籍地好查,经常居住地难证
法院在裁判理由里点破了一个实践痛点:户籍所在地一般通过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即可准确获知,而经常居住地因缺乏固定的判断或者查询方法,容易在诉讼中成为管辖争议的焦点。本案正是如此——郑某的户籍地在揭阳市揭东区,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庄某上诉时才补充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证明郑某自二〇一九年四月起就在珠海市香洲区连续居住。证据一出,管辖连结点随之转移。
什么材料能证明连续居住一年
这份裁定的价值在于明确了证据形式:有权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信息证据材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属于此类,由公安机关或其授权的查询系统出具,具备公文属性,证明力强于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租赁合同、水电费单据。实践中的经验是,主张经常居住地的一方应当尽量提供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材料,并注意覆盖起诉前连续一年以上的期间;仅有零星的缴费记录或者证人证言,往往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完整算法
本案同时演示了民间借贷管辖的完整计算过程。第一步,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第二步,郑某起诉请求庄某付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第三步,郑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步,郑某的所在地不是户籍地揭东区,而是经常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四步走完,加上被告庄某的住所地也不在揭东区,一审法院的两个连结点全部落空,移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就是唯一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管辖异议由被告提出并胜诉,说明被告方在管辖阶段的举证同样能决定案件去向。
对原告与被告的双向提示
对原告而言,如果自己在户籍地以外长期居住,起诉时就应当主动提交居住登记材料,避免法院仅凭户籍地立案后被对方以经常居住地为由推翻,白跑一趟程序。对被告而言,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并同步提交证据,本案中庄某正是因为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关键材料才实现移送。两条建议的共同点是:管辖问题上的证据,越早提交越主动,等到实体审理阶段再提,往往已经错过了救济窗口。
户籍写在户口本上,住所却可能在你实际住了一年多的那座城市。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郑某诉称:其与被告庄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庄某以建设厂房需要资金为由向郑某借款,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当场交付等方式向庄某出借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2%计算。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要求庄某返还借款,庄某一拖再拖,没有还款。故诉请法院判令庄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答辩期间,庄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庄某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郑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本案无论是按照被告住所地还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或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粤5203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庄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庄某提起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粤52民辖终12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3)粤5203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庄某付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郑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郑某的户籍地虽在揭阳市揭东区,但庄某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郑某自2019年4月以来在珠海市香洲区连续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在珠海市香洲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揭阳市揭东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郑某经常居住地在珠海市香洲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故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而言,通过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即可准确获知户籍所在地,但经常居住地因缺乏固定的判断或者查询方法,容易在诉讼中成为管辖争议的焦点。在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时,一方主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并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诸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表等居住登记信息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地点系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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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粤52民辖终12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2-103-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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