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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甲、王某乙与某音乐学院、胡某某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12-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音乐家继承人单独起诉被驳回:不是权利不够,是诉权被自己的协议锁住了

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继承人事先约定涉知识产权诉讼须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的,部分继承人违反约定单独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规则确立: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构成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不满足约定条件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裁判要点提炼

著作权继承人对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诉讼行为的,该约定构成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须受其先前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违反约定单独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和解协议锁住的诉权

著名音乐家去世后,作品著作权由三名子女继承。麻烦起于其中一人在另案中提交了一份伪造的放弃实体权利声明,严重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各方在最高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署后,一切涉及音乐家知识产权的诉讼行为,均须三人共同作出实体决定。数年后,其中两人未拉上第三人,径行起诉音乐学院等人侵权。被告没输在实体上,而是输在了程序入口——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诉权处分的约束力

最高法院的审查逻辑分三层。第一层定性质:和解协议的约定,既是三名继承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成为行使相应权利时的约定义务;也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构成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诉权照样可以协议安排。第二层明范围:协议签署的起因正是原告曾伪造放弃声明损害其他继承人,因此「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行为」尤其应当包括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范围从宽解释,不是挑着用。第三层断后果:三人未协商一致,任何一人乃至两人均无权提起诉讼;不满足约定条件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继承人王某乙继承权利时,同样受该约定的限制——权利随继承走,负担也随继承走。

家事权利的诉讼章程

对继承人群体而言,本案提示:著作权这类可继承的财产权,家族内部完全可以为维权立规矩——共同决定、共同起诉,这份「诉讼章程」法院认账;反过来想单独起诉的一方,先看看协议有没有把路堵死。对被告而言,遇到部分继承人起诉,核查权属链条上是否存在诉权约定,可能是一招程序抗辩。对法院而言,本条把诚实信用原则落到了诉权行使层面:处分过的诉讼权利,翻脸不认是不行的。

诉权也可以被家族协议驯服——白纸黑字约定共同决定,就别想单枪匹马杀上法庭。诚实信用不只约束实体权利,也约束每一次按下起诉键的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认为被申请人某音乐学院、胡某侵害了其通过继承取得的著名音乐家王某丙先生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丙先生于1996年3月14日去世,根据其遗嘱,其音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由其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继承。2016年,王某戊去世,其女王某乙继承王某戊享有的相关著作财产权。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甲、王某乙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王某丁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不具有可分性,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丁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王某丁与王某乙、王某甲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王某甲、王某乙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适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19)桂01 民初 2572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王某甲、王乙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桂民终552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某甲、王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王某甲、王乙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而且也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受其先前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本案中,虽然王某甲、王某乙各自通过继承依法取得了相应民事权利,但王某甲在另案中曾向法院提交了以某海丁、王某戊名义签署的《放弃实体权利声明》,导致法院据此作出相关民事判决。

王某丁、王某戊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于2013年9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该和解协议签署后,“一切涉及王某丙先生知识产权的诉讼行为”,均应由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三人共同做出实体决定。根据这一约定,在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三人未形成共同的实体决定前,即在三人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人乃至两人,均无权实施“涉及王某丙先生知识产权的诉讼行为”。考虑到和解协议签署的原因,是作为继承人之一的王某甲曾在其他民事诉讼中伪造放弃实体权利声明,严重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和解协议中所称的“涉及王某丙先生知识产权的诉讼行为”,尤其应当包括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上述协议的约定,不仅是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成为其行使相应民事权利时所负有的约定义务;

而且也是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成为其作为原告向他人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满足和解协议约定的条件,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甲三人中的任何一人乃至两人,即不享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也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王某乙作为王某戊的继承人,在行使其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时,亦应受到上述约定的限制。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并无不当。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0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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