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来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违章停车被查,辱骂交警后大喊「要撞死你」,急加速调向直冲——交警本能闪避,被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身亡。撞人的动作是他做的,最后一击来自别人,法院:故意杀人,无期。
法院:驾车撞人致被害人闪避被其他车辆撞击身亡的,介入因素系犯罪行为诱发且具通常性可预料性,不阻断因果关系,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规则确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应审查其是否具有通常性、可预料性及规律性;通常情况下会发生或一般人可预料的介入因素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扬言撞死被害人后启动车辆、调整方向加速撞人且全程无刹车减速的,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被害人危急时的本能避险反应不具异常性,事后施救行为不影响行为当时主观故意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十米加速与一次本能的闪避
2021年7月8日7时许,王某来在天津港某路口东侧违章停车,被执勤交警李某发现并准备处罚。王某来拒不配合执法并辱骂,李某回到警车呼叫增援。王某来情绪激动,大喊要撞死李某,随即启动车辆,在距李某十余米处急加速冲向李某所在人群,并调整方向径直撞向李某。李某为躲避汽车,向旁边车道闪避——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王某来返回现场,跟随救护车将李某送医;同月20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车辆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天津三中院2022年12月29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王某来上诉,天津高院2023年4月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间接故意与介入因素的三性检验
本案的法律构造分主观客观两面。主观面: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三重证据拼出完整的故意图景——扬言要撞死被害人、启动汽车、调整方向、快速撞向被害人,「其间没有刹车、减速」——放任死亡结果的杀人故意成立;裁判理由特别堵住一条辩解:事后的施救行为不影响行为当时主观故意的认定,救人是悔意,不是故意的反向证明。客观面才是本案的精华:李某的死亡直接由其他车辆的碰撞造成,因果关系断了吗?裁判理由给出介入因素的检验标准——审查被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可预料性以及规律性。逐项检验:李某向旁边车道闪避,一是身体本能的自然避险反应,二是危急时刻根本没有时间观察周围路况——这个介入因素由王某来的犯罪行为诱发,其发生具有通常性和可预料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不阻断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来要对介入因素的出现及其后果负责。裁判要点把这个检验写成了一般规则:通常情况下会发生、一般人可预料、伴随危害行为发生可能性大且不影响危害进程的介入因素,不是异常介入因素。
对一线执法者、危险驾驶者和所有驾驶人的对表
对一线执法者:查处违章时的站位要在车辆前进方向的侧后并有遮挡物依托——本案交警呼叫增援的操作规范,但停车位置给了对方加速冲撞的空间;遇扬言冲撞立即撤离并请求支援,人身安全永远高于执法节奏。对情绪失控的驾驶人:「撞死你」喊出口再踩下油门,案件性质就从交通违法或妨害公务跳档到故意杀人——车速、方向、有无刹车减速,都是间接故意的证据;一张罚单的纠纷换来无期徒刑,这笔账怎么算都是错的。对所有驾驶人:把车当凶器冲向人群时,闪避的对象、旁边车道的车辆、无辜的路人全都在因果链条上——法律不问死亡的最后一环出自谁手,问的是灾难因谁而起。
他喊出「要撞死你」的那一秒,交警的本能闪避已经写进了因果链——最后致命的一撞来自别人的车,但刑期落在他的头上:无期。这起案件把介入因素的三性检验(通常性、可预料性、规律性)讲成了教科书:本能不是例外,诱因才是因果的主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在天津港某交口东侧违章停车,被正在执勤的交警被害人李某发现并准备处罚。王某来拒不配合执法并辱骂李某,李某见状回警车呼叫增援。王某来情绪激动,大喊要撞死李某,随即启动车辆,在距离李某10余米处急加速欲冲向李某所在的人群,并调整方向径直撞向李某。李某为躲避王某来的汽车,被其他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后王某来返回现场,跟随救护车将李某送往医院。同月20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被车辆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以(2022)津03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来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以(2023)津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及王某来的供述,王某来拒不配合交警执法,情绪激动表示要撞死被害人,并启动汽车、调整车辆方向快速撞向被害人,其间没有刹车、减速,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杀人故意。王某来事后的施救行为不影响其行为当时主观故意的认定。被害人在被王某来驾驶车辆撞击的危急时刻,为躲避撞击,向旁边车道闪避,一是基于身体本能的自然避险反应,二是根本没有时间观察周围路况。
虽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在其他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直接造成的,但该介入因素是因王某来的犯罪行为诱发,且该介入因素的发生具有通常性和可预料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并不因此阻断王某来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来应对该介入因素的出现以及该介入因素导致的后果负责,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判断危害行为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影响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时,应当审查被引发的介入因素是否具有通常性、可预料性以及规律性。如果通常情况下会发生,或者一般人可以预料到,介入因素伴随危害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且影响不到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进程的,则该介入因素不属于异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应当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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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津刑终2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17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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