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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苏0981民初6328号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审 · 2021-12-2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徐某华驾驶货车沿东台市麋鹿线行驶时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林业中心评估认定,两头麋鹿的整体价值为六万元;徐某华所驾货车在某财险南通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百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定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六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向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在麋鹿活动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十余套。

二、裁判要点提炼

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因交通事故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内能够足额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撞死麋鹿,赔的是谁的损失

这个案子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前提:野生动物不是无主物。判决书开宗明义——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所有权属于国家,撞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就造成了国家所有的资源减损,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单位的私益。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才有资格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站出来主张赔偿,也让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进入了公益诉讼的轨道。

六万元是怎么定出来的

赔偿数额来自东台市林业中心的评估认定:两头麋鹿的整体价值六万元。这里的整体价值不是市场肉价,而是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则确定的资源价值。麋鹿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包含物种稀缺性、生态功能与科研价值等多重因素。用资源的整体价值而非可售价格来确定损失,是野生动物类案件一贯的做法。

为什么要保险公司来赔

判项落在某财险南通公司身上,而不是司机徐某华。这个处理有充分依据:徐某华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百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既然保险制度的功能就是分散风险、保障受害人得到实际赔付,那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作为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自然应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这种处理既保障了赔偿落实,也避免了驾驶人因一次意外陷入沉重负担。

判决之后的司法建议

本案还有一段判决之外的故事,值得单独记一笔。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了十余套警示标志。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一案了结之后,把同类风险的预防措施推上去,才是真正的多元共治。

六万元赔付了结一案,十余块警示牌防住的是此后每一次可能的碰撞。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11月11日,徐某华驾驶货车沿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某财险南通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华因交通事故致两头麋鹿死亡的麋鹿整体价值为60000 元。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请:判令徐某华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判令某财险南通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苏0981 民初6328 号民事判决,判决某财险南通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财险南通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一审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华所驾车辆在某财险南通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故某财险南通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交通事故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案号:(2021)苏0981民初6328号 审理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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