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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粤民终412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2-05-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零一六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某环保公司接收五十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四十八万三千四百一十一吨,压滤脱水后由徐某某联系人员全部非法倾倒,除六千九百七十二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另案处理外,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

某检测公司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的检测报告;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

检察机关以污泥去向不明为由,未主张修复受污染场地或承担场地修复费用,而主张共同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六千二百一十五万余元及清运费用三百八十九万余元,法院采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专家咨询意见,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二审维持。

二、裁判要点提炼

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倾倒污染物去向不明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主张侵权人承担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与清运费用,而不主张修复受污染场地或者承担场地修复费用;相关费用依据专家意见与实际处置资料、按最短运输距离等合理标准确定,并应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三、赵律师点评

四十八万吨污泥去了哪里

这起案件的数字触目惊心:五十家污水处理厂、四十八万三千四百一十一吨生活污泥、持续两年多。更麻烦的是去向——除六千九百七十二吨查明倾倒在广州、东莞等地另案处理外,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不知道倒在哪里,就不知道要修哪一块地。这个事实状态直接决定了诉讼请求的写法,也决定了后面费用的计算路径。

不知道倒在哪,就换个要法

既然场地无法确定,主张修复某个具体场地就成了无的放矢。检察机关于是调整了请求:不主张修复受污染的场地或者承担场地修复费用,而是主张三被告共同承担这批污泥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与清运费用。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予以准许。这个转向很实用——污染物的危害在于它本身未经无害化处置,那么无论它在哪里,把它处理掉、运走的钱都应当由造成这一局面的人出。费用的落点从场地转向了污染物本身。

检测公司为什么也要连带

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一点,是把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检测机构拉了进来。某检测公司按某环保公司的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出具的是符合有机肥标准的检测报告。这份报告的作用不难想见:让这批含重金属的污泥在纸面上变成了可以当有机肥用的东西,从而为后续处置提供了便利。法院认定,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具报告的笔,也可以是侵权链条上的一环。

六千二百多万是怎么核出来的

数额的认定靠三类材料:广东诚某信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书,解决接收数量、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污泥重量;有关单位及专家形成的评估论证专家咨询意见,解决后续治理费用;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处置、运输单位明细及中标通知书,解决处置与运输的单价。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些材料,并据专家意见、上述资料及最短运输距离,核定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六千二百一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三元、清运费用三百八十九万三千九百五十一元余。依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这些费用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把含重金属的污泥写成有机肥,报告上的每一个字都要连带担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对污泥进行压滤脱水后,由徐某某联系人员全部非法倾倒,除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另案处理)外,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某检测公司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检测报告。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承担所倾倒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62155223元;

2.判令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承担所倾倒污泥的清运费用3893951.90元;

3.判令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0)粤0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共同赔偿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62155223元;(二)被告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共同赔偿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0元;(三)被告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1)粤民终41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某环保公司接收案涉污泥的数量、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污泥重量及污泥后续治理费用等涉及环境损害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广东诚某信司法会计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有关单位及专家形成的《关于广州某环保公司污泥处置评估论证专家咨询意见》,以及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泥处置、运输单位明细及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资料,均可作为解决的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因某环保公司、徐某某倾倒的案涉污泥存在去向不明的情形,故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主张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修复受污染的场地或者承担受污染场地的修复费用,而是主张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共同承担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清运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根据上述专家意见、广州市某水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最短运输距离,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为62155223元及清运费用为3893951.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粤民终412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2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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