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岭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结婚三十六年被打骂三十六年,曾割腕自杀未果;养伤期间又遭威胁,激愤恐惧中用家用剪刀捅向丈夫。故意杀人成立,但认定「情节较轻」,判八年。
法院: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三年至十年幅度内量刑
规则确立:家暴杀人案件量刑应与普通故意杀人区别对待,综合家暴持续时间与严重程度、被害人过错、杀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评估社会危害性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害人长期实施家暴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非预谋而是出于激愤恐惧杀人的,犯罪动机不属卑劣、主观恶性不大
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近亲属谅解、一贯表现良好的,可在情节较轻档次内依法量刑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十六年与一把家用剪刀
张某岭与张某练198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练经常无故殴打、辱骂她;因不堪忍受暴力,张某岭曾割腕自杀未果。2023年7月14日下午,二人再次争执,张某练将张某岭腿部踢伤,张某岭报警,公安民警对张某练批评教育后,张某岭到儿子家中养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7月31日16时许,张某练追到儿子家,要求张某岭跟其回家,与其子发生争执进而肢体冲突。张某岭见状,手持剪刀捅刺张某练腹部、肋部,被儿子制止。儿子拨打急救电话、到小区门口等候救护人员时,张某岭再次持剪刀捅刺、剪切张某练颈部——张某练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儿子在现场报案,民警当日将张某岭带走,她如实供述。2024年4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
「情节较轻」的四步论证
本案的核心争点不在定罪在量刑:能否认定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在三年到十年幅度内量刑。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给出了依据: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裁判理由分四步论证。第一步看起因:证人证言证实自1987年结婚后常年遭受辱骂殴打,本案因不堪忍受长期暴力引发,施暴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第二步看从宽情节: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一贯吃苦耐劳、敬老爱幼、与邻里和睦。第三步看动机:并非事先预谋,而是在养伤期间遭屡次言语威胁、其子遭肢体冲突的背景下,出于激愤、恐惧而持家用剪刀行凶——动机不卑劣,主观恶性不大。第四步看手段:长期家暴形成强大精神压力(年轻时曾自杀未果),本次作案出于自我保护目的,使用的是家用剪刀,手段并非特别残忍。四步走完,「情节较轻」成立,八年落在法定档内。
给家暴受害者、司法人员和社区的对表
对家暴受害者:本案最沉的教训在案发之前——报了警、验了伤、民警批评教育了,然后呢?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分离居住,法定工具要用足用尽;「到儿子家养伤」式的临时躲避没能中断暴力链条,求助要指向制度性防护而不是换个地方继续被威胁。对司法人员:家暴杀人量刑的四要素清单——起因过错、从宽情节、动机状态、手段程度——可直接对表适用;「情节较轻」档的意义在于把这类案件与谋财、泄愤型故意杀人拉开量刑差距,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社区与妇联:长期家暴家庭要有台账式跟踪——本案三十六年暴力史中,若有任何一次回访升级处置(告诫书转行政处罚、保护令、多方联调),结局都可能不同;「批评教育」不能成为处置的终点站。
三十六年的殴打辱骂,割腕未果的绝望,养伤时仍被追上门威胁——家用剪刀落下的那一刻,罪成立了,但「情节较轻」四个字把量刑拉回了人间的刻度:八年。这起案件给家暴杀人案件立了把尺:长期受暴者的绝望反击,量刑时必须与普通杀人案分开称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张某岭与被害人张某练于198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张某练经常无故殴打、辱骂张某岭。因不堪忍受张某练的暴力殴打,张某岭曾经割腕自杀未果。2023年7月14日下午,张某岭与张某练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张某练将张某岭腿部踢伤,张某岭报警,公安民警对张某练进行批评教育后,张某岭到其子家中养伤。经鉴定,张某岭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3年7月31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练到其子家中,因要求被告人张某岭跟随其回家与其子发生争执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张某岭见状,手持剪刀捅刺张某练腹部、肋部,后被其子制止。随后,张某岭之子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到小区门口等待救护人员。此时,张某岭再次持剪刀捅刺、剪切张某练颈部。张某练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张某岭之子在现场拨打110报案,当日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张某岭带至公安机关,张某岭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张某练的犯罪事实。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鲁16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某岭手持剪刀将被害人捅杀,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张某岭如何量刑,即张某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在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本案中,张某岭的杀人行为可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具体而言:
其一,在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岭自1987年结婚后常年遭受被害人张某练的辱骂、殴打,本案系因张某岭不堪忍受张某练对其长期暴力殴打而引发,张某练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
其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岭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某岭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平时生活中吃苦耐劳,敬老爱幼,与邻里和睦相处,一贯表现良好。
其三,被告人张某岭并非事先预谋,而是在其养伤期间,被害人屡次言语威胁,并与其子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出于激愤、恐惧而持家用剪刀捅刺被害人,其犯罪动机并非卑劣,主观恶性不大。
其四,被害人长期实施家暴行为对被告人张某岭形成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为此张某岭年轻时曾自杀未果。张某岭本次作案系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使用的作案工具系家用剪刀,杀人手段并非特别残忍。对于因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案件,在裁量刑罚时,应当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杀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程度严重,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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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鲁16刑初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7-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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