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婚姻十余年被酒后毒打致常年带伤,案发当晚被拽着头发往炕沿柜角上撞了近两个小时——施暴者睡下还要她按摩,她持尖刀刺入熟睡丈夫的胸口。自首、谅解、情节较轻:五年。
法院:不堪忍受长期家暴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摆脱家暴杀害施暴人的,具有一定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的,可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规则确立:家暴受暴人杀害施暴人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施暴者近亲属谅解等因素妥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裁判要点提炼
长期家暴后激愤恐惧中为防止再次受暴而杀害施暴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加害的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认罚、取得施暴者近亲属谅解的,可在情节较轻档依法从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近两个小时的殴打与熟睡后的一刀
赵某梅与刘某国结婚十余年,育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刘某国经常酒后无故谩骂殴打她——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用棍棒等器具,致她常年浑身带伤、多次卧床不起;他还以她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她提出离婚;连自己的父母、子女也照打不误。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国酒后回家又无端殴打赵某梅,拽住她的头发把头往炕沿、柜角、暖气管上撞,致其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之后刘某国上床睡觉,还要赵某梅为他按摩腿脚。赵某梅回想常年家暴、老人孩子也被打的岁月,产生了杀死他的念头。次日零时许,她趁刘某国熟睡,持家中尖刀刺入其胸部,随即跑到姨婆家中;2时许发现刘某国死亡,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如实供述。经鉴定,刘某国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国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2023年8月15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已生效。
防卫因素的认定与四要素量刑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给了「情节较轻」的两条路:因遭受严重家暴身心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暴而杀害施暴人、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裁判理由在个案之上提炼了一般规则:长期受暴后,家暴被害人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加上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以视情认定情节较轻。逐项对表本案:当晚无端殴打近两小时,明显过错加直接责任;激愤恐惧状态下为摆脱家暴动手,防卫因素成立;「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加害」,情节并非特别恶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认罚,施暴者的父母子女均谅解。四要素叠加,五年落在三到十年档内——裁判要点特别强调,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谅解情况等妥当量刑。
对基层妇联、办案机关和受害者的对表
对基层妇联与村干部:常年浑身带伤、多次卧床不起的家暴不会没人看见——报案记录、伤情照片、告诫记录既是日后「情节较轻」的证据底座,更是阻止悲剧的前置闸门;以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离婚的,要按威胁类治安案件处理,不能只当家务事调解。对办案机关:受暴妇女杀夫案要主动调取防卫因素与过错责任的证据——当晚殴打时长、历年家暴史、子女与老人证言都要查实;本案五年刑期的正当性,建立在近两小时殴打、仅刺一刀、三方谅解的证据细节上。对受害者:离婚权被威胁剥夺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独立于离婚单独申请;亲属庇护、临时安置等脱离施暴环境的路径,比忍耐更安全——忍耐到极限的那一夜,往往就是两败俱伤的一夜。
近两个小时的殴打、一小时的隐忍、一刀——五个数字串起这起案件,也串起「情节较轻」的全部要件:明显的施暴过错、激愤恐惧中的防卫因素、克制的一击、坦白的投案。五年刑期把一个道理说透了:法律惩罚杀人,但把长期受暴者的绝望单独称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国(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刘某国经常酒后无故谩骂、殴打赵某梅,轻则拳打脚踢,重则用棍棒等器具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国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国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国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拳脚殴打赵某梅,并拽住赵某梅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气等处,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后刘某国上床睡觉,并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赵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刘某国家暴,刘某国还殴打老人、子女,遂产生杀死刘某国之念。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国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刺入刘某国胸部,后随即跑到其姨婆家中。2时许,赵某梅发现刘某国死亡,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鉴定,刘某国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刘某国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2023)吉03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害被害人刘某国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以说,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家暴被害人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而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故可以视情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梅在婚姻生活中长期遭受被害人刘某国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刘某国又无故殴打赵某梅近两个小时,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国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国杀害,具有一定的防卫因素,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经充分考虑本案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综上,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结合赵某梅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对于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施暴者近亲属谅解情况等因素,妥当确定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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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吉0382刑初83号 审理法院: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177-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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