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胡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两名摊贩并排经营卤菜摊,被害人多次在争吵中针对被告人自幼的生理缺陷进行辱骂嘲讽,被告人曾托人居中调解,希望对方不要再提。
一次因地面清洁问题再次口角,被害人当众重提此事,被告人一时激愤,持切卤菜的菜刀朝其左侧颈部砍击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随即报警并携带作案工具到派出所投案,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准许撤回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通常只有在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程度较高的暴力行为或者严重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引发犯罪时,才构成被害人过错,一般的辱骂行为尚无法达到被害人过错的程度。
在行为人存在特殊生理缺陷时,被害人针对该特定缺陷进行侮辱从而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因针对性的侮辱言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且行为人因特殊身体缺陷导致对该类辱骂言词相较于普通人更为敏感、受辱后行为控制能力显著降低,应当将此类的辱骂行为与一般的辱骂行为区别对待,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句辱骂,为什么这次算过错
一般辱骂达不到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这是原则。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两点:辱骂专门针对被告人自幼的生理缺陷,言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而被告人因这一缺陷对特定言词格外敏感,受辱后自控能力明显低于常人。法院把这两点放在一起,才把辱骂升格为过错。
砍击部位如何决定罪名
被告人辩称只想砍肩膀泄愤、误砍颈部,辩护人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没有采纳:颈部是致命部位,菜刀砍击力度大、动作迅速,一刀致颈部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伤害部位与力度是判断故意内容最直接的证据,一句「失手」在要害部位面前很难站住。
自首、赔偿、谅解能把刑期拉到哪
被告人作案后当即报警、携带工具投案、如实供述,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近亲属谅解,加上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法院依法从轻,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数个从宽情节叠加,仍然没有跨进更轻的档次——手段与后果摆在那里,从宽有它的天花板。
摊前那句反复出现的嘲讽,被法院认定为过错;而那一刀落在脖子上,也把罪名钉死在故意杀人。两件事各算各的账,这就是量刑的常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在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西门外并排经营卤菜摊点,双方曾经因为揽客等原因多次发生口角。因胡某某自幼身体发育异常,无生育能力,被害人陈某在多次争吵中针对胡某某生理缺陷进行辱骂嘲讽,胡某某对自身生理缺陷极度自卑敏感,因多次被骂饱受精神刺激,曾请托熟人居中调解,希望陈某不要再用“不能生育”“性无能”等言词辱骂他。
2019年8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在小区门口卖卤菜,二人因地面清洁问题再次发生口角。陈某再次辱骂胡某某“性无能”,胡某某一时激愤,持切卤菜的菜刀向陈某左侧颈部砍击一刀致其当场死亡。胡某某作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携带作案工具搭乘他人摩托车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胡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渝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使用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渝刑终10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时,不能正确冷静处理,持菜刀砍击他人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颈部为人体致命部位而仍持菜刀砍击,其砍击力度大、动作迅速、一刀造成被害人颈部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的后果,属故意杀人。
胡某某提出只想砍被害人肩膀泄愤,因失手误砍被害人颈部以及辩护人提出胡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胡某某在杀害被害人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携带作案工具前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胡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因卤菜摊位的地面清洁问题引发纠纷,被害人多次辱骂胡某某无生育能力,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具有责任。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给予了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且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可对胡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通常只有在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了程度较高的暴力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引发犯罪时,才构成被害人过错,一般的辱骂行为尚无法达到被害人过错的程度。
但是,在行为人存在特殊生理缺陷时,被害人针对该特定缺陷进行侮辱从而引发行为人犯罪的情形,因针对性的侮辱言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且行为人因特殊身体缺陷导致对特定的辱骂言词相较于普通人更为敏感,其在受辱后行为控制能力显著降低,应将此类辱骂行为与一般的辱骂行为区别对待,将其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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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渝刑终10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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