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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1)粤0115刑初373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一审 · 2021-09-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深夜河堤边与婚外情人争吵,砖头砸头、落水后把她的脸摁进水里——他离开时她侧趴水中半张脸泡着,被儿子及时发现救回。杀人未遂+不作为+自首+累犯:二年五个月。

法院:先行加害行为致被害人陷入现实紧迫生命危险而拒绝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他人介入救助不改变故意杀人未遂认定

规则确立: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须本人实施、造成实际紧迫危险、与危险有因果关系三要件齐备;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见死不救」应受刑法评价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先行击打行为不足以致死的宜认定故意伤害;摁水致被害人昏迷于水中、有救助能力而径直离开的,超出伤害范围成立杀人故意

被害人反抗拉扯落水属典型自我保护行为,其子介入救助避免死亡结果不影响未遂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河堤上的半块砖头与一张浸水的脸

2021年3月18日0时30分许,陈某在广州南沙某河堤边,因认为婚外情人彭某梅与其他男性存在暧昧关系而发生口角。他捡起地上的半块砖头多次击打彭某梅头部;双方拉扯中一同跌入河涌,陈某又把彭某梅头部朝下往水里按,致其昏迷——随即逃离现场,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1时许,他回妻子的出租屋简单交代了几句,然后自行走进派出所投案。彭某梅被儿子及时发现打捞抢救,捡回一命——损伤程度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谅解。2021年9月27日,南沙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作案工具半块砖头没收销毁。判决生效,无上诉抗诉。

两阶段故意、未遂认定与「见死不救」的三要件

这份判决把三个层次讲得极清楚。第一层,故意分两段评:落水前——没带凶器赴会、没选作案地点,捡半块砖头砸头,体积小、力度不大、离被害人家不远,加害行为「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落水后——摁头入水致昏迷,成年人对呛水窒息溺亡风险有基本认知,离开时她「整个身体侧趴在河道内、面部有一半浸入河水内」,处于现实紧迫的生命危险,他神志清醒、身上没伤、有能力移人上岸或移头离水却径直离开——放任死亡,行为「已超出了故意伤害的范围」。第二层,为何是未遂:儿子及时打捞救助避免了死亡结果——但被害人的反抗拉扯落水是典型自我保护行为,儿子的介入不割裂他「未履行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而放任死亡」的因果链,故认定故意杀人未遂。第三层,「见死不救」何时入刑法:道德层面的一般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但先行行为制造的见死不救要评价——三要件:本人实施击打摁压行为、造成实际紧迫危险(昏迷于水中半脸浸水)、先行行为与危险有因果关系——救助义务与救助条件齐备而不救,评价为放任死亡的不作为故意杀人。量刑:不作为杀人情节较轻+未遂从轻减轻+自首从轻减轻+累犯从重+赔偿谅解酌情从轻——二年五个月。

对恋爱冲突当事人、一线民警和道德讨论者的对表

对恋爱冲突当事人:争吵的下一步若是动手,就时刻准备好两个义务——不许把对方置于危险,置于危险必须救;本案「救一把」与「走两步」的差距,是从故意伤害到杀人未遂、从缓刑级到实刑的分界。对一线民警:河涌、水塘边的情感纠纷警情要问清「人现在在哪」——昏迷于水中的被害人以分钟计生死,先救人是处置第一序位;本案儿子的及时打捞改写了结果,也改写了罪名档位(既遂到未遂)。对「见死不救入刑」的讨论者:本案是「见死不救何时构成犯罪」的教科书答案——不救陌生人无罪,把自己制造的危险晾在一边,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讨论边界时,先行行为三要件是绕不开的标尺。

半块砖头、半张浸在水里的脸、半路折回的良心都没出现——他走了,她被儿子从水里捞回来。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分界,原来就画在「转身」那一步:你制造的溺水,你的手不伸回去,罪名就自己长出来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3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某河堤边,因认为其婚外情人即被害人彭某梅与其他男性存在暧昧关系而发生口角纠纷。陈某捡起地上的半块砖头多次击打彭某梅头部,双方在拉扯中一同跌落到河涌,陈某又将彭某梅头部朝下往水里按,致彭某梅昏迷。陈某随即逃离现场,未采取施救措施。同日1时许,陈某去其妻子的出租屋作简单交代后,自行前往大岗派出所投案。彭某梅被其儿子及时发现而获救。经鉴定,彭某梅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与彭某梅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粤0115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二、作案工具砖头半个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陈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应当从落水前、落水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个阶段,被告人并非携带凶器前往会面,也没有专门选择作案地点,被告人因口角纠纷与被害人产生争执,捡起半块砖头朝被害人头部击打,但因砖头体积较小,击打力度不大,且案发地位于被害人住处不远,此时加害行为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第二个阶段,被害人反抗拉扯,二人一同滚入水中后,被告人用手压住被害人头部,将其面部朝下摁在水里,被告人作为一名成年人,对其往水里摁压被害人头部导致其有呛水窒息溺亡的风险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

被告人供述其离开时看到被害人是整个身体侧趴在河道内、面部有一半浸入河水内的状态,被害人处于现实、紧迫的生命危险之中,被告人神志清醒且身上未受伤,其具备将被害人从水中移到地面或者将被害人头部移开水面的能力而选择径直离开,其对被害人生命具有放任其死亡的故意。结合其返回家中向其妻子做交代、自行去派出所说其杀了人来自首的行为,其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有明确认知。

综上,被告人因先行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现实、紧迫的生命危险之中,放任该危害结果产生,被告人行为已超出了故意伤害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二、他人的介入因素不影响本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应当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反抗拉扯,双方落水,被害人的介入行为是典型的自我保护行为,是为了反抗被告人击打导致的双方落水,且落水后被告人仍进一步实施了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呛水昏迷后身体及大半边脸还浸在水里,此时被告人未履行救助义务而径直离去,直至被害人被其儿子发现而打捞上来进行抢救,其儿子的介入行为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不应以此割裂被告人未履行因其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三、“见死不救”的刑法评价。与道德层面的“见死不救”不同,当行为人因先行行为而导致“见死不救”时,就会被作为刑法评价的对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实施的击打、摁压浸水等行为,就是先行行为:一是被告人陈某本人实施了该行为,即击打、摁压他人,致使他人昏迷的行为;二是先行行为导致了实际、紧迫的危险,被害人于水中昏迷且大半边脸在水中,其自身合法权益是遭受到了紧迫的危险,有救助的必要性;三是被告人的先行行为与被害人面临溺水窒息死亡的实际、紧迫的危险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具备救助义务和救助条件,对被害人“见死不救”,应当评价致被害人死亡的放任的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综上,被告人陈某持砖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用手压住被害人的头往水里按,致使被害人昏迷在水中,后被告人在完全有能力履行救助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后逃离现场,属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行为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其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该种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先行实施的加害行为不足以产生剥夺他人生命的危险的,不宜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但行为人先行加害行为致被害人陷入濒临死亡的环境中而拒绝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

案号:(2021)粤0115刑初373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7-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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