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叶某轼诉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把古文体传说改写成白话文印上饼盒:不是复制是改编,还要署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古文体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属在原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归改编权控制,改编及后续利用均应经原作者许可;改编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侵害署名权
规则确立:人物安排、情节排布来源于原作且含主要创作表达的,文体转换不改变演绎性质;在先权利人对自己委托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属改编权控制,将古文体改编为白话文体并非原样再现,改编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改编原作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的构成侵害署名权;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已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可慰藉权利人精神损害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传说故事的两个版本
老人受托为某食品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写下古文体的观音饼来历,公司将其印在产品包装盒上销售多年。多年后另一家食品公司销售的观音饼,包装盒上印着一篇白话体的同题故事——人物安排、情节排布、关键桥段与原作高度对应,只是把文言翻成了白话、句子做了改写。老人起诉,两家后来的争议焦点变成了:文言改白话,算原样复制还是再创作?
文体转换的法律定性
二审的认定分三步。第一步定性:被告作品的人物安排、情节排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原作,包含原作的主要创作表达,用语也有一定相似度;但把古文改为白话并非原样再现,而是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具有一定主动性——再创作正是改编权控制的行为,改编本身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都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被告事先没有取得许可,改编后印上包装用于商品销售也没付报酬,改编权侵权成立。第二步破权属抗辩:被告质疑老人的权利来源——故事本是他受托为公司创作的,公司用了很多年,怎么还归他管?法院查明,委托创作没有约定权属归属,著作权仍归受托的作者,公司多年的使用源于当初的许可,不能反推作者失权。第三步定署名与责任:改编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署名权侵害成立;一审判令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包装与印刷模板、在省级报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十万元,对侵权行为已作出明确否定性评价,足以慰藉老人的精神损害,两审维持。
企业沿用老故事的合规课
对企业而言,本条是产品文化包装的合规课:委托创作的传说故事,著作权默认留在作者手里——企业可以按当初许可继续用,翻新改写、转授权给别家则要另拿许可;文体的转换骗不过改编权的眼睛。对创作者而言,受托创作时权属约定写清楚,日后维权才不用先打一场权属拉锯。对法院而言,本条明确了文体转换属于演绎而非复制的定性路径,也为传统地方特产的文化叙事纠纷提供了处理模板。
文言变白话,故事还是那个故事——人物没换、情节没变,变的只是衣服。著作权法看得穿这件衣服:换装后的故事是演绎作品,原作者的许可和署名,一样都不能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叶某轼诉称:其系《观音饼来历》的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盒、手提袋上改编使用其作品,且未注明作者,侵犯了其对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在经济和精神上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判令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叶某轼作品《观音饼来历》的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
2.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观音饼”名称,销毁其全部侵权包装及印刷模板;
3.在《浙江日报》上公开向叶某轼道歉;
4.赔偿叶某轼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以及叶某轼因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2216元、律师费1万元;
5.赔偿叶某轼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6.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叶某轼至今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著作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其提供与权属相关的证据均为无作品内容的证人证言,作为传来证据,无法证明叶某轼独创性地完成了诉争作品,且证人的书面证言缺乏有效性,不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叶某轼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根据史料记载,明清年间,“观音饼”“观音糕”“观音土”“观音粉”等以“观音”冠名的食物为灾害年间饥民所食的事实由来已久,有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为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叶某轼受案外人周某之托为筹建中的舟山市某山旅游食品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叶某轼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交给舟山市某山旅游食品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2003年10月,舟山市某山旅游食品公司就观音饼包装盒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在该观音饼包装盒上印制了《观音饼的由来》,全文为:传说观音大士来娑婆世界普渡众生,适逢东土大旱,草木皆枯,人兽相食,黎民多成饿蜉。大士不忍,手擎净瓶,枝洒甘霖,遂使草木长叶,禾苗复苏。奈何一时木难结实,禾未长黍,饥民争相食之,又遭荒歉。如是者三。大士大发悲心,化一村妇,挖山上白土作饼,分斋乡民,香脆胜似面饼。村民仿效,一时山坡矮陷。稻麦既熟,灾荒乃度,土复为土,不可食也。信众知大士赐恩,遂名土曰“观音土”,以示纪念;而将饼之形状艺巧传承下来,并尊曰“观音饼”。
本公司延请传人饼师,选用纯素食料,精工制作。朝山香客,争相购买,供奉莲台,以敬大士;然后携家,分享老幼,消灾祛病,皆得福佑。舟山市某山旅游食品公司在生产、销售观音饼过程中,在观音饼包装盒上使用叶某轼作品的内容并未进行过变动。2014年12月8日,在舟山市某公证处现场公证下,叶某轼的代理人在舟山市普陀区某商场“冠素堂”内购买了“冠素堂”牌观音饼十八盒,并取得了手提袋四个,封存的桂花口味、绿豆口味“冠素堂”牌观音饼的包装盒及黄色手提袋上印制的《观音饼的由来》内容为:古时东土突逢大旱,山中无木、田中无禾。百姓无粮果腹,人兽相噬,苦不堪言。靡靡众生饥苦,跪祈观音大士广施福祉。大士慈悲,下凡普渡众生。取桂枝、洒甘露,只见花叶齐发,禾苗重生。村民久未饱腹,争而食之。只惜禾未成藜,刚施甘露,又现荒芜。大士不忍,化为村妇,挖山麓之白土,制成饼状分斋于苦众,以愈饥痨。乡民食之,香脆似饼,众人争相效仿。
转瞬旱势已去,林木皆绿,稻麦金黄,再食山中白土,已不可食。信众感大士之恩,称其为“观音土”,常铭于心。后人传承艺巧,仿其型,以素料精制,尊之为“观音饼”也。每逢朝山,香客争而购之供奉莲台,以敬大士,继而分食予老幼共享。以求祛病消灾,无量福佑;众生寿者,以是因缘。封存的剩余16盒“冠素堂”观音饼的包装盒上印制的《观音饼的由来》内容为:相传古时东土遇大旱,农田颗粒无收,百姓无粮果腹,人兽相噬,饿蜉遍地。观音大士慈悲,下凡普渡众生,施雨露,苗重生,惜禾末成,饥民争相食之。又现灾荒,大士不忍,化为老妪,取西山之白土,捏成饼状分斋于苦众,以愈饥痨。食之,清素香脆,众人争相效仿。转瞬旱势已去,青山绿地,麦谷丰登,再食西山白土,已不可食。信众感大士之恩,称之“观音土”,常铭于心。后人传承仿制,艺巧品素,尊之“观音饼”。每逢朝山时节,香客供奉莲台,感敬大士,继而分食予老幼共享,以求祛病消灾,无量福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浙舟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即在生产、销售的观音饼产品包装上停止使用侵犯叶某轼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销毁已印制的侵权作品包装盒、手提袋及印刷模板;二、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公开向叶某轼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须经该院审核,逾期不执行,该院将在一家全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三、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叶某轼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驳回叶某轼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叶某轼、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浙民终1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品的人物安排、情节排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叶某轼作品,包含叶某轼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用语也存在一定相似度,但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叶某轼古文体的《观音饼来历》改编为白话体的《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并不是对叶某轼作品的原样再现,而是在叶某轼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由于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对原作品的改编及改编作品的后续利用均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叶某轼的作品改编为白话文体,事先并未获得叶某轼的许可,且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改编后的作品用于商品销售,也未向叶某轼支付报酬,故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包装盒上印制《观音饼的由来》的行为侵害了叶某轼的改编权。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改编原作时未表明原作者身份,构成对叶某轼署名权的侵害。
考虑到一审判决已作出由浙江冠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10万元的侵权责任,对被诉侵权行为已作出了明确否定性评价,足以慰籍被诉侵权行为给叶某轼造成的精神损害,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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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浙民终11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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