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网络股份公司诉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发帖账号已离职就与平台无关?最高法院:控制关系才是关键,雇佣关系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平台性质、用户身份及与平台的关系、被诉行为内容分析;平台与用户存在管理控制关系、用户以管理员身份长期从事平台相关行为的,视为平台实施
规则确立:平台与用户的劳动雇佣关系存续与否不影响行为归属认定,离职前后权限与发帖性质无明显变化的,发帖行为归于平台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平台业务超出信息存储空间范围、与发帖用户存在密切管理控制关系、用户以管理员身份长期持续从事平台管理工作的,其发帖行为应归于平台
用户离职前后其账号权限及发帖性质无明显变化、发帖行为持续且为平台所能控制的,离职时间不影响行为归属于平台的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离职员工的帖子惹的祸
某网络股份公司独家取得一款音乐跑酷游戏的网络传播权利,发现某游戏分享平台上有一个账号发帖,通过网盘分享去除付费验证的游戏软件。平台的抗辩滴水不漏:发帖账号在我们这里只是普通用户,而且发帖时已经离职,纯属个人行为;我们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尽到了注意义务。一审没采纳,判平台赔偿四十万余元。平台的底气来自「离职」二字,最高法院的判决却从三个维度拆掉了这层壳。
从平台性质到控制关系的归属分析
第一步看平台性质:这个平台不只是游戏交流社区,还提供游戏下载服务并以此盈利,业务远超信息存储空间的范围,避风港的前提已经松动。第二步看账号与平台的关系:该账号挂着荣誉称号和官方认证勋章,状态显示在平台总部,长期大量发帖涉及管理员招聘、勋章兑换、职员公示、服务器升级公告——全是以平台管理者名义发布的内容,且公告栏发帖需要特殊权限;平台自己也承认该账号用户曾是员工。第三步看行为归属:账号用户长期持续性以管理人员身份从事平台管理工作,被诉侵权帖正是以此身份发出;所谓离职时间前后,其账号权限和发帖性质没有任何变化,发帖是持续的,也是平台能够控制的。结论:发帖行为归于平台。至于离职抗辩,最高法院一针见血——它混淆了劳动雇佣关系存续与否与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责任认定的关系,控制关系才是归属的试金石。维持判赔四十万余元。
平台责任认定的穿透方法
对权利人而言,遭遇平台「用户行为」抗辩时,穿透路径是固定的:查平台业务范围是否超出存储空间、查账号的权限勋章与发帖内容是否带管理者印记、查平台能否控制该账号——三查齐备,直接侵权成立,无需再绕避风港。对平台方而言,离职不是防火墙,管理员账号的权限回收、发帖内容清理才是真动作,放任前员工用官方身份发帖,等于亲手把个人行为升级为公司行为。对法院而言,本条以管理控制关系替代雇佣关系作为行为归属标准,堵住了「临时工」式甩锅的口子。
账号是谁注册的不重要,权限是谁给的、行为谁能控制才重要。平台与用户之间一旦存在管理与控制,用户的帖子就是平台的手笔——离职证明挡不住控制关系的认定,平台的责任疆域比它的员工名册要宽得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网络股份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独家取得《喵斯快跑》(“Muse Dash”)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葫芦侠3楼”安卓应用软件上有一个名为“【CTG】风哥哥”的网络用户发布链接,通过百度网盘分享了去除付费验证的“Muse Dash喵斯快跑”游戏软件。“【CTG】风哥哥”在该平台上享有荣誉称号“归隐人士”“蓝V官方认证”勋章,状态显示在“葫芦侠3楼”总部,还曾在公告版大量发帖,多涉及网站管理人员招聘、勋章兑换、优秀职员公示、服务器升级通知等明显系以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者名义发布的内容,且公告栏声明显示在该栏目发帖需要特殊权限。
某网络股份公司主张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游戏著作权的行为,理由是“【CTG】风哥哥”在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处从事网站管理工作,其行为应认定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就该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帖子系网络用户“【CTG】风哥哥”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处离职之后发布,属于其个人行为,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某网络股份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5万元,合计40.5万元。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实质在于“【CTG】风哥哥”账号用户的发帖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被诉网络平台经营者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对此,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发帖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葫芦侠3楼”软件平台并非仅限于游戏交流,还包括提供游戏下载服务并以此盈利,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围;
根据“【CTG】风哥哥”的荣誉称号、发帖内容及时间,该网络用户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关系密切,其长期、持续性地以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从事涉案平台管理工作,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亦系其以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平台管理人员身份实施;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认可“【CTG】风哥哥”曾系其员工的事实,进一步佐证了该网络用户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着密切的管理、控制关系,是在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授权下,长期、持续性地以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从事涉案平台管理工作,并且在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所称的离职时间前后,其权限及发帖性质并无明显变化,其发帖行为是持续的,也是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能够控制的,故“【CTG】风哥哥”的发帖行为应归于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
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有关“【CTG】风哥哥”发布涉案游戏时已离职、因而属于个人行为的上诉主张,系混淆了劳动雇佣关系存续与否与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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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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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5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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