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基金会诉某镇政府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某镇政府经批准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拟占用土地栽有树龄百年以上的枣树,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协调村委会人员将一千八百七十棵枣树移栽至他村古枣园,涉及一百九十八点五亩枣林地,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存活、死亡六百八十棵。
该古枣林共有一万七千六百六十株百年以上古枣树,其中一级保护六百九十一株、二级一千八百五十七株、三级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二株,村口设有保护区标牌载明实施文物级保护。
法院认定未办理合规手续移栽古树木并致大量死亡属破坏生态,判令补种致死数目五倍的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参照河南省平均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三千六百四十四元余酌定服务功能损失为五年森林生态价值三百六十一万六千八百一十八元余,并责令现场展示致死古枣树、设立警示标识作为宣传教育基地。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未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名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的,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数额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事人提交的咨询报告未给出确切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成果与林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所载的平均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标准,结合受损面积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酌定。
三、赵律师点评
移栽不是免死牌
被告可能会觉得冤:树不是砍掉,是移走了。但法院查明的结果否定了这个善意推定——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枣树存活,现场有死亡枣树六百八十棵。更关键的是程序:这次移栽没有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森林公安认定移栽一千八百七十棵,涉及一百九十八点五亩。一个经批准建设的社区及学校项目,遇到古树不是不能动,而是必须按程序动;绕过程序强行移栽,性质就从建设行为变成了破坏生态的行为。
百年古枣林的分量
这批树的价值需要从生态与文化两个层面理解。判决书专门写了一句:新郑市是我国的红枣之乡,大量的枣树、枣林所形成的生态环境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是当地生态文明的标志。数据也很直观:该古枣林共有百年以上古枣树一万七千六百六十株,其中一级保护六百九十一株、树龄五百年以上并单株挂牌,二级一千八百五十七株、树龄三百年至四百九十九年,三级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二株、树龄一百年至二百九十九年。村口还立着保护牌,载明对一千零二十三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数量较大、树龄较长,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百六十一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服务功能损失的数额是本案技术含量最高的部分。某基金会提交的咨询报告书没有给出确切数额,法院于是走了另一条路:经咨询有关专家,参照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河南省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河南林业生态省及提升工程建设绩效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以河南省二零一六年平均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三千六百四十四点一五元为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涉案的一百九十八点五亩枣林地服务功能损失为五年的森林生态价值,即三百六十一万六千八百一十八点九元。面积乘以每亩年生态价值,再乘以五年恢复期。在没有精确鉴定时,用权威统计口径加裁量,是可行的认定方法。
判决不只是赔钱
本案的判项很丰富,值得一看。除赔偿外,还有: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十个月内按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技术要求,补种因移栽致死枣树数目五倍的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逾期不能恢复的由法院指定第三方代为恢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在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二审把展示期限明确为一年;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布;支付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十一万七千零三十一元。补种、管护、展示、警示、道歉,五项加在一起,才是完整的生态恢复方案。
一千八百七十棵百年枣树移出去,六百八十棵没能活下来——程序欠的债,要用五倍补种来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某镇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某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枣树,某镇政府于2014年1月组织、协调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移栽枣树共1870棵,涉及面积198.5亩。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枣树存活。某基金会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等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新型社区项目立项请示的批复》。2014年10月31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实施案涉社区幼儿园项目。因上述项目拟占用土地属某庄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栽种有枣树,2014年1月,经某镇政府组织、协调,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带领本村人员和施工队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某庄村西北地的枣树进行移栽,经新郑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共移栽枣树1870棵,涉及198.5亩枣林地,某镇政府称上述枣树被移栽至王张村的中华古枣园内。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有死亡枣树680棵。对某镇政府移栽枣树的行为,林业局曾于2014年3月18日下发过通知,要求其补种移栽树木5倍(9500株)的树木,并于2015年3月31日完成。
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对位于花庄村的枣树移出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土地上已建成三层楼房一座,公示栏显示系案涉社区幼儿园项目。
某庄村树立有编号为“新保038”号的某庄村保护区牌子,该牌载明对位于某庄村1023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该古枣林共有百年以上古枣树17660株,其中一级保护古枣树691株(树龄500年以上,并实施单株挂牌保护),二级保护古枣树1857株(树龄300年-499年),三级保护古枣树15112株(树龄100年-299年)。保护单位为新郑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有林业局、新郑市某科学研究院和旅游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0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一)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二)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要求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法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共同承担。(三)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四)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五)某镇政府及某村委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法院审核后应于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六)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某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117031元。(七)驳回某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豫民终344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期限为一年(从警示标识设立之日起算),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包括图片及说明,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同意),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新郑市是我国的红枣之乡,大量的枣树、枣林所形成的生态环境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是当地生态文明的标志。涉案的被移植或采伐的枣树数量较大、树龄较长,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因该损失数额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某基金会提交的《咨询报告书》亦未提供损失的确切具体数额,经咨询有关专家,参照《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河南省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河南林业生态省及提升工程建设绩效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以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为3644.15元的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涉案的198.5亩枣林地服务功能损失为五年的森林生态价值,即3616818.9元。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2)黔03民初291号)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20)赣0222民初796号)
-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2016)黔03民初520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8)豫民终34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2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