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玩具批发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玩具店喊冤:公证书管辖不对、主体有误——最高法院:拿不出相反证据就别翻
最高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主张公证管辖有误的,应由异议者举证
规则确立:公证机构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任一地申请,未证明受诉公证处不属于上述连结点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证书记载的购买过程,被诉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法院应依据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认定侵权成立
主张异地公证机构无管辖权的,应举证证明该机构不属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举证不能则异议不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一批侵权玩具的三道抗辩
动漫形象权利人的代理人在某玩具批发行购买了印有知名卡通形象的玩具,购买过程经公证机关全程记录。批发行被告上法庭后连出三招:第一,权利人只是被许可人,原告不适格;第二,北京的公司跑到杭州做公证、又用西安的公证书,公证管辖不对;第三,公证书本身有瑕疵不应采信。一审二审都没支持,判赔九千元,批发行仍不服,一路申诉到最高法院。
公证书推定效力与举证分配
最高法院对三道抗辩逐一拆解。第一道,主体资格:授权书经公证,证明权利人取得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授权书写明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维权——适格原告无疑。第二道,公证管辖:公证法允许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任一申请;批发行主张受诉公证处无管辖权,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该处不属于上述任何连结点——管辖异议的举证责任在异议人,空口主张不行。第三道,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涉案公证书完整记载了购买被诉产品的过程,批发行没有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公证书照单采信。至于判赔,九千元综合了作品知名度、店铺位置、销售情况与当地经济水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被驳回。
公证维权的攻防手册
对权利人而言,本案坚定了公证取证的信心:购买过程公证一次锁定,对方不推翻就照单全收;公证地选择也宽——行为地、事实发生地均可,异地公证不是瑕疵。对被诉销售者而言,翻公证只有一条路:拿出实打实的相反证据,比如证明公证购买从未发生或实物被调包,泛泛质疑管辖与程序只会浪费审级。对法院而言,本条重申了公证证据的推定效力与异议方举证规则,让公证维权这条路保持畅通。
公证书是带着国家信用出场的证据,推翻它不能靠嘴,要靠铁证。管辖异议喊得再响,举证的担子还是在喊的人肩上——证据规则的天平,从来不同情空手的一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再审申请人某玩具批发行与被申请人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公证书记载了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在某玩具批发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由于某玩具批发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故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玩具批发行构成侵权,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陕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玩具批发行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某玩具批发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陕民终8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玩具批发行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玩具批发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故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认定某玩具批发行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970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玩具批发行的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2.涉案公证书是否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3.二审判决的判赔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公证书,能够证明其已取得了《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等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且授权书中明确写明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故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公证书是否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本案中,某玩具批发行主张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不具有公证管辖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不属于“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故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玩具批发行还主张西安汉唐公证处公证的涉案公证书存在公证管辖、申请人主体错误等问题,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查明,涉案公证书记载了某儿童文化有限公司在某玩具批发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由于某玩具批发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故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认定某玩具批发行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二审判决的判赔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某玩具批发行所在位置、销售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赔偿9000元,并无不当。故某玩具批发行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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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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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97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8-02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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