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诉韩国某软件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爆款游戏的续约风波:共有一方没商量就签了续约协议,协议无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共有著作权人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行使权利,但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等以外的权利
规则确立:合作作者行使权利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协商程序不当然导致单方许可行为无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基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可参照适用合作作者行使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协商程序不当然导致单方许可无效
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时,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行使除转让、专有许可、出质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全体共有人
三、赵律师点评
一款爆款游戏的续约拉锯
两家境外公司共同享有某经典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其中一家与境内运营方签署续展协议,更新了软件许可授权,另一家及其关联公司起诉:续约没跟我们商量,侵害共有著作权,协议应属无效,运营方也不得继续运营游戏。一审支持了部分诉请,确认协议侵权并判赔三十万元。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争议的实质从侵权认定变成了共有权利怎么行使。
协商不能与正当理由的双重审查
最高法院的审查框架分三步。第一步定性:本案不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共有著作权人对权利行使方式的争议,应参照合作作者行使权利的规则处理——原则上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或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等以外的权利。第二步查协商:一方在发出协议文稿前就以对方申请禁令为由表态协商没有意义,此时审查重点不再是协商程序是否被违反,而是阻止方的理由是否正当。第三步断正当性:阻止方提出的异议指向的是该游戏电脑端之外的手游、页游市场运营问题,而涉案许可协议的授权范围仅限电脑端游戏——异议事由与协议履行无关,真实意图是借阻止续约去约束域外运营,不具有正当性;何况此前的和解笔录早已确认续约权由签约方行使,更新内容也未对阻止方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结论:单方签约虽有程序瑕疵,但协作规则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协议无效。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请。
共有权利的行权手册
对共有著作权人而言,本条是行权手册:想阻止对方签约,光喊「没跟我商量」不够,必须拿出与许可范围直接相关、且造成实质损害的正当理由;异想借拒绝协商去约束协议之外的业务,法院不会支持。对签约一方而言,程序上仍应尽量协商,毕竟收益要向全体共有人合理分配,协商记录留得越足,协议越稳。对法院而言,本条把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规则从「一律协商」推进到「协商不能时不得无理阻止」,为联名作品、合作软件的运营僵局提供了破局路径。
共有不是僵局的通行证,协商也不是无限的对价。规则的天平一边放着协作的义务,另一边放着不得无理阻挠的禁令——谈判桌坐不下去的时候,法律允许权利继续向前走,只要收益分得公道。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韩国某公司与韩国某软件公司是《传奇2》游戏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 公司认为,韩国某软件公司未经与共有著作权人协商,单方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签署《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共有著作权人的利益,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续展协议》侵害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的著作权,并确认《续展协议》无效;某信息技术公司不可利用韩国某软件公司的非法授权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运营《热血传奇》PC客户端网络游戏中文版;韩国某软件公司和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赔偿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7)沪7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确认韩国某软件公司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续展协议》侵害了韩国某公司就《传奇2》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韩国某软件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赔偿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驳回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其余诉讼请求。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和权利行使的规定。基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所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是著作权共有的一种类型,共有著作权人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而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特殊情况下合作作者一方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故上述规定在保障合作作者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允许合作作者单方行使除转让等以外的其他权利,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韩国某软件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亦不能就此认定韩国某软件公司的单方许可行为无效。
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韩国某软件公司未经与共有著作权人协商签署《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共有著作权人的利益。故本案争议并非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共有著作权人对共有著作权权利行使的争议。解决本案争议需要审查以下问题:《续展协议》是否经过共有著作权人协商;如未经过协商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阻止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权利;《续展协议》更新内容是否有损共有著作权人利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6月30日,韩国某软件公司向韩国某公司发送邮件,以韩国某公司向韩国法院提出禁令为由,认为与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协商是没有意义的,并向韩国某公司发送了《续展协议》文稿。之后,韩国某软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署了《续展协议》。在此情形下,应认定《续展协议》未经共有著作权人协商。
韩国某公司、韩国某软件公司在《续展协议》签订前已就《传奇2》游戏除PC端游之外的手游和页游等在中国大陆的市场运营产生争议,且韩国某公司首先提出韩国某软件公司不要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续约以及向韩国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申请,故对《续展协议》实际已不具备协商的可能。在此情形下,应重点审查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阻止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权利,理由是否正当,而非韩国某软件公司是否违反了协商约定和行政法规规定。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阻止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更新权的主要事由涉及的是《传奇2》游戏软件PC端游之外的手游、页游等市场运营问题,因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主张《软件许可协议》授权范围仅限于《传奇2》游戏软件PC端游,故其上述事由与《软件许可协议》的履行无关,其真正意图是通过阻止《续展协议》的签订以约束某信息技术公司对《传奇2》游戏手游、页游等的市场运营行为,这一事由并不具有正当性。
同时,考虑到2004年《和解笔录》已经确认由韩国某软件公司对《软件许可协议》行使更新权,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更新权的行为并无明显不正当性。韩国某公司、韩国某IP公司对上述更新内容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更新内容对其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构成共有著作权人一方可以阻止他方单方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正当理由。
综上,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更新权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续展协议》损害了共有著作权人利益。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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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58-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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