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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基金会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21)甘民终709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21-12-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矿业公司未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在红崖山水库入口处修建大桥,诉讼期间已拆除,违法建桥的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法院委托专家组评估后判令该公司赔偿植被恢复费九万余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一百三十五万余元及原告费用损失三千九百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主张按风险代理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二十五万元,二审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综合律师实际履职情况酌定律师代理费六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数额系受损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或丧失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经测算而得的量化对价,并非普通给付之诉中对应的金钱,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亦上缴国库或专项基金而非给付原告,故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应当在肯定律师工作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诉前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的赔偿额等因素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公益诉讼能不能风险代理

本案的争点在律师费,却牵出一个普遍性问题:环保组织与律师签了风险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二十五万元,能不能按约定支持?二审法院的回答是不能,并给出了三条理由。第一条看案件性质: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仅为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数额是受损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或丧失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经测算而得的量化对价,不是普通给付之诉中对应的金钱,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也上缴国库或者专项基金,并不给付原告。既然钱的去向与性质都不同,风险代理的正当基础就不存在。

第二条理由:道德风险

第二条理由更值得琢磨:风险代理费往往根据裁判确定的或实际执行的金额按比例提成,如果将收费数额与受损的生态价值成正比例挂钩,可能导致为逐利而放任环境损害结果扩大进而诱发道德风险,或误导律师只关注重大事件而忽略小众区域环境问题。这一层考虑很现实——公益诉讼的律师如果按赔偿额定收入,损害越大收入越高,激励方向就与预防性、修复性、公益性的理念背道而驰。此外,起诉时生态价值往往尚不确定,取证难度与诉讼周期也难以预估,风险收费条款的设计因此充满不确定与不合理。

第三条理由:可能突破收费上限

第三条理由是技术性的:如果仅以被告败诉作为支付风险代理费的依据而不附加支付比例,那么当被告及时修复、或经鉴定破坏程度并不严重时,实际赔偿额会远小于签订委托合同时的预期,约定的风险代理费就可能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造成不公。基于这三条,一审把所谓风险代理认定为普通代理,二审予以维持。

那律师费怎么算:看干了什么

不按风险代理算,不等于不给。法院明确肯定了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价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非一般民事主体所能承担,需要律师运用敏锐的洞察能力、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引导社会组织拼接法律事实、提高起诉质量、对抗强势被告。但具体数额要看实际履职——不应仅凭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凭据,还应积极参与诉讼、提交有质量的证据或线索,避免一纸诉状加代理协议就坐等代理费的消极行为。本案的时间线很清楚:某基金会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递交诉状并提交初步证据,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才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此后律师除参加庭前会议及庭审外,在一审其他环节并未发挥显著作用。结合判决最终确认的一百四十四万余元赔偿责任,参照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二审酌情确定律师代理费六万元。

公益诉讼的律师费不能跟赔偿额挂钩——损害越大挣越多,这激励方向就反了。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于2017年12月经原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组考核验收并予授牌。湿地公园由石羊河下游民勤段河流湿地与红崖山人工沙漠水库组成。某矿业公司于2013年4月在红崖山水库入口处开始修建红崖山水库荣达路大桥,并于同年12月竣工。建成后,由于某矿业公司相关项目停建,红崖山水库道路及大桥建成后某矿业公司未实际投入使用。2019年11月20日,原告某基金会向武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红崖山水库大桥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批复文件,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答复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手续。2019年12月26日,某基金会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建桥对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

2.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措施,修复因其违法建桥造成的生态破坏或承担修复费用(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违法建桥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

4.判令被告承担违法拆桥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具体费用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

5.判令被告修复因其违法拆桥造成的生态破坏或承担修复费用;

6.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专家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具体以实际支出为准);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民勤县召开县长办公会认为红崖山水库大桥在建设时未办理防洪影响评价、水保、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未进行竣工验收,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予以拆除,并决定由武威市生态环境局民勤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责令某矿业公司尽快提出方案,对红崖山水库大桥进行拆除处理,并恢复地貌。一审诉讼期间,某矿业公司已拆除红崖山水库大桥,其违法修建大桥对生态环境产生的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某基金会要求某矿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以及消除违法建桥对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

2020年6月19日,某基金会(甲方)与河北某阳合众律师事务所(乙方)就某基金会与某矿业公司就本案签订《委托调查和诉讼代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律师法律服务费标准和支付”中记载:“约定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支付律师费,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某基金会未提交其实际向河北某阳合众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用的票据。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0)甘95民初1号民事判决:(一)某矿业公司赔偿违法建设的路桥拆除后该区域植被恢复费91667元;(二)某矿业公司赔偿违法建设路桥至路桥拆除后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51313.75元;(三)某矿业公司支付某基金会为诉讼支出的邮寄费、差旅费3934元;(四)某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公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五)驳回某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基金会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甘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三)某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某基金会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四)驳回某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应当肯定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价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非一般民事主体所能承担,需要律师运用其敏锐的洞察能力、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引导社会组织拼接法律事实、提高起诉质量、对抗强势被告,有效实现环境公共权益。律师是最能反映受损法益的人群,往往体现着其不可替代的专业性,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合理支出予以保护。因此,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用。

第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但因风险代理适用范围仅为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以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或丧失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经测算而得的量化对价,并非普通给付之诉中对应的金钱,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也是收入国库或专项基金而非给付原告,因此某基金会主张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采用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充分。且风险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约定,往往需要根据裁判确定的或实际执行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提成,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上述金额的确定通常与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或丧失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相对应。如果将风险收费数额与受损的生态价值成正比例挂钩,可能导致为逐利而放任环境损害结果扩大进而诱发道德风险,或误导律师只关注重大事件而忽略小众区域环境问题,这样既有悖公众朴素的价值观,也违背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修复性”“公益性”的理念设计初衷。

再次,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之时,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往往都不能确定,收集证据难易程度和诉讼周期也难以预估,这些都会导致风险收费条款设计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显著增加。如果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仅以被告“败诉”作为支付风险代理费的依据而不附加支付比例,则可能因被告侵犯环境公共利益但及时修复,或经鉴定破坏程度并不严重等因素,最终使得被告的实际赔偿额远小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的预期,并可能由此导致约定的风险代理费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上限从而造成不公。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律师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代理”为普通代理并无不当,某基金会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为鼓励关心环境公益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应予支持。对于律师代理费的确定,应当在肯定律师工作价值的基础上,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进行判断。律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代理费用时,不应仅凭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凭据为依据,还应积极参与诉讼、提交有质量的证据或线索,为社会组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体现出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价值,从而避免“一纸诉状+代理协议”就坐等代理费的消极行为,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的”律师费的客观要求。换言之,如果律师积极履职、认真服务环境公益,即便约定的律师费用尚未支付,人民法院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时间顺序大致为:2019年12月16日某基金会向民勤县人民政府致函要求调查某矿业公司违建大桥破坏水库生态问题,2019年12月26日某基金会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并提交初步证据,2020年6月24日某基金会委托律师参加诉讼。2020年8月10日一审法院决定组建专家组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某矿业公司支付植被恢复费、生态功能损失及某基金会费用损失合计1446914.75元。从本案诉讼经过及在卷证据看,某基金会于起诉六个月之后委托律师,除参加庭前会议及庭审程序外,在一审诉讼其他环节中律师并未发挥显著作用,某基金会主张25万元律师代理费用明显过高。根据上述分析认定,结合一审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关于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二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中律师代理费为6万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案号:(2021)甘民终709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2-466-02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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