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林某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二零一八年八月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在某村后坞石灰山非法开采矿石并销售,经调查评估造成石灰山区域生态环境受损面积合计二万六千五百四十六平方米,其中林地二万零六百零三平方米、旱地三千五百六十八平方米、草地二千三百七十五平方米。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百三十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元、修复方案编制费用九万五千元、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五十五万五千九百三十八元及鉴定评估费用八万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中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合计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三十八元;法院裁定冻结其存款六十三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明确检察机关虽具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二、裁判要点提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人民检察院虽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保全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中确需先行保全的费用相当,例如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要先冻结这笔钱
非法采矿类案件有个现实难题:行为人往往在被追究之前已经把矿石卖了,钱款流向难以追踪,等到判决生效再执行,很可能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正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检察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先行控制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三十八元。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林某民存款六十三万余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先保住,再判。
为什么只保六十三万,不是三百多万
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加起来超过三百四十万元,但保全申请的范围只有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五十五万五千九百三十八元与鉴定评估费用八万元这两项,合计六十三万五千九百三十八元。这个选择是有讲究的:保全应当与确需先行保全的费用相当,不能因保全而过度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修复费用涉及后续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数额和用途尚待确定;而期间损害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性质明确、金额固定,先行保全的理由更充分。
检察院以什么身份申请
本案还有一个程序上的定性值得留意。法院在裁定中特别说明: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这一句划清了身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起诉人一方,应当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而不是动用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去推动程序。身份厘清了,程序才站得住,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才有保障。
受损面积的三笔账
回头看这起非法采矿的后果,数字很直观:受损面积合计二万六千五百四十六平方米,其中林地二万零六百零三平方米、旱地三千五百六十八平方米、草地二千三百七十五平方米。三种土地类型分开统计,是因为它们的生态功能不同、修复成本不同、恢复标准也不同。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诉讼请求要拆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方案编制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四项——每一项对应一类实际的支出或者一类实际的损失,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账。
先冻结六十三万,是为了判决生效那天账户里还有钱可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林某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花某村、樟某村后坞石灰山非法开采矿石并销售。
2022年11月1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委托调查评估,林某民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石灰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损面积合计26546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20603平方米,旱地面积3568平方米,草地面积2375平方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林某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03715元及修复方案编制费用95000元,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555938元及鉴定评估费用80000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4月1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35938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1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林某民存款6359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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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浙01民初210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6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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