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魏某原系九江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副处级,已退休),受拉拢后加入以严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负责或参与内外协调、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管理组织财产;其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多次替组织「说情抹案」、协调关系,帮助组织者及其他成员逃避法律制裁。
魏某自二〇〇四年起在该组织的过驳及采砂业务中占有股份,非法获利六千余万元,并借助组织势力用违法所得投资、入股多家公司及房地产项目;其还以儿子名义参股投资、在多地购置房产、出资办理移民并将上千万元资产转移出境,部分财物放在密切关系人及其女儿名下。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违法所得六千万元及孳息、收益予以没收。
二、裁判要点提炼
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涉黑财产处置的规定引入「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适用于被告人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的财产,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合理性。
适用该标准应限定前提与区间:仅适用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也不包括成员个人实施的非组织犯罪;并应准确把握组织的存续期间。
三、赵律师点评
涉黑财产的难题:钱在别人名下
本案的核心不是定罪,而是财产处置。魏某把大量资产放在儿子名下、放在长期同居的密切关系人及其女儿名下,还办了移民、把上千万元转移出境。按传统证明标准,要证明这些财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所得,需要一笔一笔查清来源,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判决坦言: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获利多样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获取的经济利益合法与违法交织,涉案财产的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复杂,使得涉案财产难以准确认定和处置。
「高度可能性」:一个更低的证明门槛
破题的工具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引入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法院从三个角度论证其适用于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财产:一是符合立法目的——该条对涉黑财产总体贯彻从严打击政策,规定了可以适当低于定罪量刑标准的财产处置标准,目的是有效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二是法律含义的合理周延——该条规定的「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并未限定是被告人名下的财产;三是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经验判断。
它仍然是一个「刑事认定」
判决对「高度可能性」作了一个重要限定:高度可能性规则实际上是一种「基本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认定,其判断应当根据经验法则,作出一般人能够接受的合理结论。这句话把它与民事的「高度盖然性」区分开了——不是五五开偏一点就行,而是要达到基本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同时判决也提醒:机械适用法律将会导致判决结果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出现偏差,也不利于落实打财断血政策。
两个限定:前提与区间
适用这一标准有严格边界。限定前提:仅适用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不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更不应包括成员个人实施的非组织犯罪。限定区间:要准确把握组织的存续期间——只有在该期间内获得的财产,才可能落入追缴范围。这两条限定对辩护极为重要:如果某项财产取得于组织存续期间之外,或者与组织犯罪无关,就不应适用这一较低标准。
给涉黑案件家属的提示
本案的警示很直接:把资产放在近亲属、同居关系人名下,并不能阻断追缴。判决的逻辑是——从司法实践和日常经验来看,被告人的财产不一定仅是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财产,还包括登记在他人名下或由他人代持的财产。一旦被认定为涉黑组织成员,家属需要准备的是「合法来源」的证据:收入凭证、纳税记录、资金流水、经营合同,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才可能保住。空口主张「这是我自己的钱」在高度可能性标准下几乎无效。
钱放在儿子名下、放在同居人名下、转到境外——「高度可能性」四个字,把这些都拉回了追缴范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魏某原系九江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副处级,已退休),在受拉拢后加入以严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负责或参与内外协调、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管理组织财产,用于维系组织发展壮大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魏某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多次出面替该组织“说情抹案”、协调关系,多次直接帮助组织者、领导者严某华及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使得该组织得以长年盘踞于九江地区,并不断发展壮大。魏某替该组织拉拢、腐蚀九江市多个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严重损害了当地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魏某自2004年起在该组织的过驳及采砂业务中占有股份,非法获利6000余万元,并借助该组织势力及非法影响,用违法所得先后投资、入股了多家公司、房地产项目营利。
张某清下岗后于2000年进入魏某实际控制的某典当行担任会计,2006年经魏某安排成为该典当行法定代表人,2010年与魏某确定恋爱关系,长期同居生活至案发。其间,张某清负责打理魏某的各项财产,协助魏某以该典当行名义对外非法高利放贷,还将部分财物放在其与女儿陈某妤名下。此外,魏某还以其子魏某星的名义参股投资,在九江、香港等地购置房产,出资为魏某星办理移民至新加坡,并将上千万元人民币资产转移出境。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赣01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万元及孳息、收益予以没收,未查扣的依法继续追缴或者没收其等值财产。宣判后,魏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魏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严某华,并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魏某近亲属魏某星名下的财产及其密切关系人张某清、陈某妤于2010年以后所获取的财产是否应予没收、追缴。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获利多样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获取的经济利益合法与违法交织,相当数量的案件中涉案财产的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复杂,使得涉案财产难以准确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引入“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为涉黑财产处置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将该条适用于被告人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名下的财产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一是符合立法目的价值选择。《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涉黑财产总体贯彻从严打击政策,并在该条规定了可以适当低于定罪量刑标准的财产处置标准,目的是为有效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提供法律支持。从立法目的来看,只要是在被告人犯罪期间获得的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就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二是法律含义的合理周延。
从文义解释角度,该条规定的“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并未限定是被告人名下的财产,为铲除黑恶犯罪,实现打财断血,扩张其适用范围是法律含义范围内的合理延伸。三是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经验判断。高度可能性规则,实际上是一种“基本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认定,其判断应当根据经验法则,作出一般人能够接受的合理结论。从司法实践和日常经验来看,被告人的财产不一定仅是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财产,还包括登记在他人名下或由他人代持的财产。机械适用法律将会导致判决结果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出现偏差,也不利于落实打财断血政策。
在适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限定前提,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范围。仅适用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不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更不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非组织犯罪。二是限定区间,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续期间。即准确把握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起止时间。三是扩张内涵,涵盖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财产。既包括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期间获得并由其本人持有和控制的财产,也包括期间由被告人的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持有和控制的财产。四是严格责任,检察机关承担“高度可能性”的举证责任。此处的“高度可能”,不是较大可能,而是从证据数量、种类、证明程度等方面来看,已十分接近“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高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五是反向验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辩护辩解权利。
通过检察机关完成对“人”和对“物”的证明责任外,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就涉案财产来源合法性作出说明,这实际上就是在行使辩护辩解权。他们权利行使得越充分,越能强化法官验证内心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供述其女友张某清于2000年进入金威典当行工作,后因表现出色获赠股份,二人于2010年同居,此后由张某清打理其资产。魏某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分红”会投入到典当行及其他公司,张某清女儿陈某妤签署的“开元润景台”十二套房屋的购房合同系魏某在开元公司的分红所得。张某清证实其从江西轻机厂下岗后于2000年进入金威典当行担任会计,后经魏某安排成为法人,2010年开始与魏某共同生活,负责对外放贷、收账并打理相关资产,典当行没有借出去的部分资金会用于购置资产放在其与女儿陈某妤名下。魏某还供述,其子魏某星名下房产大部分系魏某出资购买,魏某在相关企业的股份也放在魏某星名下。张某清证实魏某的股份由魏某星代持,魏某会用放贷资金购买资产放在魏某星名下。从张某清处扣押的境外开户、置业资料证实魏某为魏某星在香港地区购置房产并开设了巨额资金账户。
根据在案证据、相关人员既往经历及家庭情况,魏某近亲属魏某星名下的财产及其密切关系人张某清、陈某妤于2010年以后所获取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近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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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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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赣0103刑初47号 审理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2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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