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鲁某等制造毒品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鲁某、常某商议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药提炼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由鲁某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及化学制剂并提供场所,先后找到贺某、马某帮助购买制毒原材料;常某负责提供制毒技术。
同年八月至十二月,鲁某先后通过许某购买七盒新康泰克感冒药,贺某在明知鲁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又提供二十一盒;二〇二二年一月,马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三盒新康泰克感冒药、两瓶无水乙醇、一瓶二甲苯。鲁某、常某先后三次制造,其中一次得手三克余,两次未成功。
公安机关起获制毒工具及化学制剂,扣押黑色液体十六毫升检出麻黄碱成分,白色晶体二点二八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常某二年十个月、鲁某二年八个月、贺某十一个月、马某八个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购买新康泰克感冒胶囊作为制毒原料,非法制造毒品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出资购买工具原料、提供场所和技术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代为购买原材料、提供帮助者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感冒药怎么变成制毒原料
新康泰克是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其中的伪麻黄碱属于麻黄碱类物质,是合成甲基苯丙胺的常用前体。本案鲁某、常某的分工是典型的家庭作坊式制毒:鲁某出钱买工具、买化学制剂、出场地,常某出技术,两人还拉来贺某、马某帮忙四处凑感冒药。最终公安机关在鲁某家中起获磁力加热搅拌器、量杯、烧杯、真空抽气泵、电子秤、二甲苯、无水乙醇、赤磷、无水硫酸钠、氢氧化钠等一整套东西——这份扣押清单本身就是最好的定罪证据。
成功三次里只成了一次
证据显示,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中旬那次制出了三克余甲基苯丙胺,常某分得二点二八克、鲁某分得零点九克;二〇二二年一月的两批都未成功,扣押的十六毫升黑色液体只检出麻黄碱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法院的处理是:鲁某、常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马某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制造毒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加工配制行为就构成犯罪,是否出成品影响的是既遂与未遂、数量与情节,不影响罪名本身。
帮忙买药的也被判了
这是本案最需要提醒公众的一点。贺某提供了二十一盒感冒药,被判十一个月;马某提供了三盒感冒药加两瓶无水乙醇、一瓶二甲苯,被判八个月。两人都没有参与制造,法院认定他们明知鲁某在制造毒品仍提供帮助,系从犯。也就是说,“我只是帮他买了几盒药”不是免责理由——明知用途仍提供关键原料,在刑法上就是制造毒品共同犯罪的一环。反过来,许某同样帮忙购买过七盒感冒药,是否被追诉取决于能否证明其明知,这正是“明知”在毒品案件中的分量。
量刑情节的一进一出
本案四被告人的刑期是多重情节叠加的结果。往重的一头:鲁某、常某在毒品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往轻的一头:部分未遂可减轻、坦白可从轻、认罪认罚可从宽、从犯可从轻、贺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最终常某二年十个月、鲁某二年八个月——提供技术的常某略重,出资出场的鲁某略轻,这个排序也反映了法院对技术要素在制毒中地位的认定。
明知人家在熬冰毒,你递过去的那几盒感冒药就是共犯的入场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鲁某、常某商议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药(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提炼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鲁某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及化学制剂,提供制毒场所,并先后找到被告人贺某、马某等人帮助其购买制毒原材料新康泰克感冒药及部分化学制剂;常某负责提供制毒技术。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鲁某、常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小区鲁某家中,先后三次制造甲基苯丙胺。
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鲁某找到朋友许某帮助其购买7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又找到被告人贺某,贺某在明知鲁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向鲁某提供21盒新康泰克感冒药。12月中旬,鲁某、常某在大庆市某小区,利用上述新康泰克感冒药制造甲基苯丙胺3.18克。后常某分得2.28克,鲁某分得0.9克。
2022年1月,被告人鲁某找到许某帮助其购买22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又找到被告人马某,马某在明知鲁某制造毒品的情况下,向鲁某提供3盒新康泰克感冒药、2瓶无水乙醇、1瓶二甲苯。鲁某在常某的指导下在大庆市某小区,利用上述新康泰克感冒药,于2022年1月中旬、下旬先后二次制造甲基苯丙胺,但均未成功。
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鲁某在大庆市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室内起获制毒工具及化学制剂磁力加热搅拌器、量杯、烧杯、真空抽气泵、电子秤、二甲苯、无水乙醇、赤磷、无水硫酸钠、氢氧化钠、3盒新康泰克感冒药外包装等,在其中一量杯内扣押黑色液体16ml。当日被告人常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该抓获地点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28克。当日被告人贺某在大庆市某小区走廊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扣押的16ml黑色液体中检出麻黄碱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2.2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黑06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常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鲁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贺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黑06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鲁某、常某多次制造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贺某、马某为鲁某、常某制造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鲁某、常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贺某、马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鲁某、常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在毒品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贺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购买新康泰克感冒胶囊作为制毒原料,非法制造毒品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相关案例
- 杨某明等人制造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9)湘刑终212号)
- 钱某制造毒品、韦某传授犯罪方法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3)渝刑终72号)
- 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3)粤刑终213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黑06刑终177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356-02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