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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沪01民终1049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二审 · 2017-03-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张某在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六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二元二角,生产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保质期一百八十天,已过保质期一天;张某刷卡支付六次,公司分别开具六张购物小票。

次日张某又在该公司购买相同批次四十枚咸鸭蛋,已过保质期两天,刷卡支付四十次、开具四十张购物小票;张某举报后经调解未成,诉请退还购物款一百零一元二角并按每枚赔偿一千元计算共计四万六千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04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退还购物款一百零一元二角、赔偿一千零一十二元,张某返还四十六枚咸鸭蛋。

二、裁判要点提炼

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

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判决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三、赵律师点评

过期食品确实该赔,这一点没有争议

先把无争议的部分说清楚:张某购买的四十六枚咸鸭蛋在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退款退货的请求于法有据。公司没有给出任何抗辩空间,法院也完全支持了这一部分。本案真正要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赔偿基数怎么算。

四十六次结算,能不能赔四万六千元

张某的做法是:两天内分四十六次结算购买四十六枚咸鸭蛋,每次一张小票,然后主张按每枚最低赔偿一千元计算,合计四万六千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确实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法院指出,该款设定的一千元下限针对的是“消费者”的通常交易情形,而本案中被告是同张某这一位消费者进行交易,并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人为拆分结算次数以放大赔偿倍数,明显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数改为价款总额,十倍计算

法院给出的计算方式是:以张某购买四十六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一百零一元二角为基数,按价款十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一千零一十二元;另加交通费、光盘制作费、复印费、照片制作费合计一百元。这个处理的要害在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这个限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激励维权、惩戒违法,而不是为职业索赔提供套利空间。两枚咸鸭蛋过期一天赔两千元,与四十六枚赔四万六千元,后者显然超出了制度设计的功能边界。

对双方各自的启示

给经营者:过期食品是零抗辩的领域,唯一的出路是做好临期管理与下架流程,散装熟食尤其要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并按日核查;本案中公司虽然赢了赔偿数额,却仍要退款、赔偿一千余元并承担诉讼成本,且经历了举报与调解。给消费者:正常消费范围内的维权完全受支持,包括退款与十倍赔偿;但刻意拆分结算以叠加最低赔偿额的做法不会被支持,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有悖诚信。保存购物小票、拍照记录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这些才是真正管用的证据。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保护消费,不是用来按结算次数做乘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277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101.20元;二、原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熟散装咸鸭蛋46枚;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赔偿金1012元;四、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光盘制作费、复印费、照片制作费合计100元;五、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04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双方虽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被告系与张某同一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0元,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判决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号:(2016)沪01民终1049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84-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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