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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叶某尘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2)渝刑终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其他 · 2023-04-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婚内出轨的张某与明知其已婚已育的叶某尘,为扫清结婚障碍多次共谋制造「意外高坠」,把两名亲生幼童从十五楼飘窗掀下。没亲手杀人的叶某尘同样被判死刑——最高法双死刑核准。

法院:非实行犯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对犯意形成强化、行为启动推进实施起关键作用、与实行犯地位作用总体相当的,应认定主犯并可依法判处死刑

规则确立:共同故意杀人中非实行犯的罪责应结合其在犯意提起与行为实施方面的实际作用认定;符合死刑条件的非实行犯依法适用死刑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多次共谋、出谋划策、以分手威胁催促作案并限定时限的,对犯意的形成强化与行为的启动推进起关键作用,属罪责极严重的主犯

作案动机特别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突破人伦底线且案后串供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赵律师点评

十五楼飘窗前的三次未遂与一次得手

张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两名幼童——女儿两岁、儿子一岁。其间张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叶某尘建立不正当关系,叶某尘得知真相后仍继续交往。2020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子女抚养安排与80万元抚养费;叶某尘知晓协议内容后,把两个孩子视为结婚障碍和生活负担,与张某多次共谋,决定以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两名幼童。此后她多次催促作案,强调必须同时杀死两人,以分手相威胁坚定张某犯意,还给作案限定最后时限。10月25日,张某以买衣服为由诱骗陈某把女儿送到自己十五楼家中,因陈某在场未成——叶某尘提议留宿伺机作案,又被陈某带离,她不满再以分手威胁,张某保证下周再接。11月1日再送上门,因张某母亲在家未成;张某驾车赶赴长寿区当面安抚,转账4万元。11月2日15时30分许,张某趁母亲外出,将在飘窗窗台玩耍的两个孩子双腿抱住掀出窗外——女儿当场死亡,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两人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并串供。重庆五中院2021年12月28日判处两人死刑;重庆高院2023年4月28日维持;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没动手的主犯:非实行犯的死刑路径

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句话:叶某尘没碰过孩子,凭什么死刑?裁判理由分两步回答。第一步,主犯认定。《刑法》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叶某尘积极追求两名幼童死亡的结果——多次共谋、积极出谋划策、多次催促张某作案;强调必须同时杀死二人,以分手相威胁坚定张某的杀人犯意,还限定杀害幼童的最后时限。裁判理由的结论句写得毫不含糊:她对张某杀人犯意的形成、强化,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等「具有重大影响、起到关键作用,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总体相当」——属罪责极为严重的主犯。第二步,死刑适用。《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量刑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作案动机、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地位作用——本案动机特别卑劣(为结婚杀亲生子女)、手段特别残忍(伪装意外高坠)、情节特别恶劣、案后删记录串供,「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要点把个案结论推成规则:非实行犯的作用衡量达到与实行犯总体相当的,认定主犯;符合死刑条件的,依法判死——「没动手」三个字,不是免死牌。

对共同犯罪辩护人、情感纠纷当事人和数据取证的对照

对共同犯罪辩护人:非实行犯的辩护空间要围绕「作用是否总体相当」展开——催促频率、有无参与方案设计、有无威胁施压、时限设定等细节决定主从认定与量刑档位;只辩「未直接实施」在本案规则面前已经失效,作用证据的质证才是主战场。对情感纠纷当事人:把「对方有孩子」当障碍的执念是极端案件的共同起点——离婚协议的抚养安排与抚养费支付是既定法律事实,任何「扫清障碍」的共谋都是死罪级风险;发现交往对象提出伤害孩子的暗示,立即离开并留存证据。对办案机关:案后删除聊天记录串供提醒取证时效——云端数据调取与电子数据恢复要抢在物理删除之前;本案三次未遂的未遂细节(转账安抚、保证下周作案)都靠聊天记录固定,共谋证据链的完整度直接决定非实行犯的死刑论证。

两个孩子从十五楼坠落的那三秒,撕碎的不只是两个家庭——还有「没动手就罪轻」的侥幸。这起案件给共同犯罪立了条铁律:谁点燃并推动犯意,谁就是主犯;非实行犯的死刑,写在《刑法》第四十八条里,也写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书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婚后育有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和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其间,张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被告人叶某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叶某尘在得知张某婚育情况后,仍继续与张某交往。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由陈某抚养,张某乙由张某抚养至6岁后归陈某抚养,张某分期向陈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万元。离婚后,张某甲随陈某生活,张某乙随张某生活。被告人叶某尘知晓张某与陈某离婚协议内容后,仍将张某甲、张某乙视为其与张某结婚的障碍和以后共同生活的负担。为此,张某、叶某尘多次共谋后决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张某甲和张某乙。之后,叶谋尘多次催促张某杀害二幼童。同年6月二人分手,同年9月,二人和好并继续共谋杀害张某甲和张某乙。后叶某尘多次以其家人因张某有孩子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不解决孩子问题就不见面和分手等为由,催促、威逼张某杀害二幼童,并给张某限定最后时限。

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以给小孩买衣服为由,诱骗陈某将张某甲送至张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15楼家中,但是因陈某一直在场而未能作案。其间,被告人叶某尘与张某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联系,提议将张某甲留宿以伺机作案,后因陈某将张某甲带离而未果。叶某尘对此不满,再次以分手相威胁,张某即向叶某尘保证下周再接张某甲到家中实施作案。11月1日,经张某联系,陈某将张某甲送至张某家中,后因有事独自离开。因张某母亲刘某在家,张某未能作案,致叶某尘不满。张某即驾车赶至重庆市长寿区当面安抚叶某尘,并向叶某尘转账4万元。11月2日上午,张某驾车返回家中。当日15时30分许,张某趁刘某外出之机,将在次卧室飘窗窗台玩耍的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抱住掀出窗外,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叶某尘删除各自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串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渝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叶某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叶某尘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2)渝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死刑复核裁定: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刑终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叶某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认定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非实行犯与实行犯共谋后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应当结合非实行犯在杀人犯意提起和杀人行为实施方面实际发挥的作用,认定其是否为主犯及罪责大小;量刑时,综合考量其犯罪的事实、性质、作案动机、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叶某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两名无辜幼童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积极参与共谋,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认定其为罪行极为严重的主犯,对此,并无异议。叶某尘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亦应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并依法适用死刑。

其一,被告人叶某尘属于主犯。叶某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多次与张某共谋,积极出谋划策,并多次催促张某作案。叶某尘强调必须将二被害人同时杀死,并以分手等相威胁,坚定张某杀人犯意,还为张某限定杀害幼童的最后时限。其对张某杀人犯意的形成、强化,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等具有重大影响、起到关键作用,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总体相当,故亦属罪责极为严重的主犯。

其二,对被告人叶某尘应当适用死刑。被告人张某婚内出轨,叶某尘明知张某已婚已育仍与张某交往,并多次表示不能接受张某有孩子,二被告人为达到结婚目的,多次共谋以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杀害张某的两名亲生子女。案发后,张某、叶某尘删除各自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串供,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二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予严惩。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非实行犯虽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对实行犯杀人犯意的形成、强化,对杀人行为的启动、推进、实施具有重大影响、起到关键作用,与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总体相当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案号:(2022)渝刑终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8-1-17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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