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诉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谷区河道南侧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已于二零一九年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认定非法采矿导致一般农用地破坏,生态修复方案为先地形整治后进行农作物种植,修复费用含地形整治费二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元、复垦绿化工程费二十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合计四十八万八千三百九十六元,另按恢复费用法计算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损失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九元余。
法院依据生效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王某一年内按评估方案自行完成修复,逾期支付修复费用四十八万八千三百九十六元,另赔偿服务功能损失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九元余,向检察院支付鉴定评估费十三万五千元,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二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效刑事裁判已经确认侵权人实施了非法采矿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据此认定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人经限期仍未履行修复义务的,应当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意见并在诉讼中被采信的,赔偿义务人应向支持起诉人支付该鉴定评估费用。
三、赵律师点评
刑案判完,民案怎么开头
本案的证据起点很省事:王某非法采矿的行为,已经由平谷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确认,且裁判均已生效。法院据此直接认定王某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再结合鉴定评估报告认定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刑事裁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预决效力——同一事实既已由国家追诉程序查实,民事程序就没有必要从头再查一遍,司法资源得以节省,权利救济也得以加快。
修复方案:先整地形,再种玉米
鉴定评估报告给出的方案很朴素:先进行地形整治,后进行农作物种植,如玉米种植。这符合采矿破坏的实际——非法采矿把一般农用地挖得坑洼不平、失去耕种条件,首先要恢复的是地表的形态与稳定性,然后才能恢复其作为农用地的产出功能。费用也按这两步拆分:地形整治费二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元,复垦绿化工程费二十万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合计四十八万八千三百九十六元。所谓恢复费用法,就是把恢复到基线状态所需的各项工程费用加起来,作为生态损害的价值量化结果。
先给一年时间自己修
判决第一项不是赔钱,而是行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方案及标准完成对案涉地块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如未履行,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修复费用四十八万八千三百九十六元。这种以修复为主、金钱为备位的判法,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常态——目的在恢复生态,而非收一笔罚款。逾期未修才转化为金钱给付,且数额与修复成本相当,不至于让义务人产生赔钱了事的心理。
鉴定费付给检察院,律师费付给规自委
本案还有一个程序细节值得留意。鉴定评估是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委托作出的,费用十三万五千元已由该院支付;律师费二万元则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出。法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把这两笔分别判给了各自的支出主体:鉴定评估费支付给检察院,律师费支付给规自委。支持起诉人自己掏钱做鉴定、意见又被采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把这笔钱补给支持起诉人。这一条解决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的费用后顾之忧,也让赔偿义务人不能因别人垫付而少赔一分。
先判你一年把地修好,修不好再谈钱——这才是生态修复该有的顺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5年5月份至2016年六七月份间,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洙水村东北泃河河道南侧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后王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被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委托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王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出具《北京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王某非法采矿行为导致一般农用地破坏,属于破坏生态类型。受损害区域的生态修复方案为:先地形整治后进行农作物种植,如玉米种植等。生态修复费用包括地形整治费286980元、复垦绿化工程费201416元,共计488396元。根据恢复费用法计算,致损人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488396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4339.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合计542735.7元。除此之外,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为135000元(已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
2021年12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与王某就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方案及标准完成对案涉地块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若未履行修复义务的,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488396元;
2.判令王某赔偿案涉地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计54339.7元;
3.判令王某对其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北京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4.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评估费13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均由王某承担。以上共计697735.7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支付给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鉴定评估费支付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持起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2)京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1.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北京市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方案及标准完成对案涉地块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88396元;
2.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案涉地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4339.7元;
3.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北京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4.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鉴定评估费135000元;
5.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刑初19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658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刑事裁判已确认王某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可以认定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鉴定评估认定的涉案生态修复费用共计488396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54339.7元,法院予以采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针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请求王某承担的鉴定评估费、合理的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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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京03民初57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1-2-46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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