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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餐饮公司诉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王某仿冒纠纷案

案号:(2020)沪73民终444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仿冒纠纷 · 二审 · 2021-04-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潘氏姐弟从一九九七年起在上海肇周路经营「耳光馄饨」,媒体报道、食客排队、艺人打卡,是没注册商标但家喻户晓的网红小店。一家投资公司二〇一二年抢注「耳光」等商标,授权关联公司搞全国连锁加盟。

法院认定三层侵权: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误导公众构成仿冒;网站杜撰「杜月笙与耳光馄饨」的故事、宣称五百万元独家购买使用权构成虚假宣传;发布《郑重审明》暗示原告是「假冒」构成商业诋毁。

判决赔偿并消除影响。更狠的是对幕后操盘手的穿透:王某在「盛记一品」案里就是同一手法的被告,判决后故技重施——法院认定公司沦为个人侵权的工具,王某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再许可关联公司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抢注方与使用方构成共同侵权。

对商品含义、起源作无事实依据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发布未指名但足以指向特定经营者的负面声明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人曾因同类不正当竞争被判败诉后再次通过控制的公司实施相同行为的,属个人意志主导,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注册商标的网红店

「耳光馄饨」的知名度证据链很扎实:潘某姐弟自一九九七年起承租肇周路店铺经营;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五年,多家网站刊文称赞;二〇一六年拆迁搬迁成了城中热点,「号称打耳光都不放过的荠菜鲜肉馄饨」每晚排队;二〇一七年人民网转载报道,明星光顾、纪录片拍摄;二〇一八年获行业协会金牌奖。关键时间点:某投资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申请「耳光」商标——此前媒体文章已大量存在,法院认定该标识在注册前就属「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餐饮服务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给这类在先使用标识的保护不依赖注册,抢注方拿到的商标证书,在法律评价里恰恰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证据。

一鱼三吃的侵权组合拳

被诉行为的结构值得经营者细读,因为它是一套完整的「抢品牌」打法。第一拳,抢注加授权:投资公司批量注册「耳光」「肇周路」等商标,授权关联管理公司使用,管理公司凭商标证书对外招商加盟——公众看到的每一步都「合法」。第二拳,虚假宣传:网站品牌故事杜撰杜月笙与耳光馄饨的渊源,宣称品牌系「民国时期上海本地小吃、经五百万独家收购重新包装」——全无出处、纯属编造,既给自己贴金又切断真实渊源。第三拳,商业诋毁:《郑重审明》不点名地说市场上存在「假冒的耳光馄饨店」,读者自然联想到真正的老店;专访文章配合暗示。三拳合计,老店反成了「山寨」。法院对三行为分别定性的思路,是此类案件的完整分析框架。

「盛记一品」案的幽灵重现

本案最狠的一刀落在王某个人头上。法院查明:二〇〇九至二〇一一年,「盛记一品」案中,王某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本案投资公司用一模一样的手法——抢注在先使用标识、授权公司使用、发函指责真店主侵权——被法院终审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之后,王某没有收手,反而受让本案投资公司股权,由管理公司出面再次操作同一套路。法院据此认定:涉案行为体现王某的个人意志,两家公司客观上沦为其实施侵权的工具——公司面纱被刺破,王某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职业抢注人」的警示相当直白:同类案件的前科不是无关背景,是主观恶意的直接证据,第一次可能只赔公司,第二次连你个人身家一起算。

给老字号与小店的保护清单

第一,在先使用证据要持续积累:媒体报道、网络评论、获奖记录、排队照片,本案原告的胜诉根基就是十五年不间断的公开痕迹——小店再小,也要让证据比招牌更醒目。第二,遭遇抢注的应对组合: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打掉抢注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在先使用权益;本案证明两条路可以并行。第三,对手伪造历史的(杜撰名人故事、编造收购价码),注意固定网页公证证据,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可叠加主张。第四,别被对方的「维权声明」吓退——那往往是大棒的一部分,法律已经为被反咬的老店准备好了诋毁条款。一碗馄饨打了十几年,最后护住它的不是情怀,是厚厚一摞判决书认定的「有一定影响」。

一九九七年的小摊、二〇一二年的抢注、二〇二一年的三连败判决——「耳光」两个字最终打在了抢注者自己脸上。老店的牌子没注册不要紧,岁月和食客就是最好的登记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某餐饮公司诉称:“耳光馄饨”是潘氏姐弟在先使用的知名标识。经潘氏姐弟共同授权,上海某餐饮公司享有“耳光馄饨”标识的相关权益。某投资公司大量抢注包含“耳光”或“耳光馄饨”文字的商标,并将商标授权给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耳光馄饨”等商标开展招商加盟活动。某投资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共同构成仿冒。上海某管理公司在公司网站中发布虚假信息,并对上海某餐饮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了商业诋毁,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王某作为某投资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王某个人的侵权意志,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立即停止仿冒行为;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就仿冒行为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88,500元);

上海某管理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50万元,王某就该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在上海某管理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并于《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载声明、消除影响。

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王某、共同辩称:潘氏姐弟开设于黄浦区肇周路的门面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属于非法经营,不应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某投资公司在2012年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耳光馄饨”并不知名。上海某管理公司经某投资公司授权,合法使用“耳光”等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某管理公司在网站引用其他网站的文章,不构成虚假宣传。网站上所发布的维权声明,系对恶意侵权人的警告,不构成商业诋毁。王某作为某投资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的负责人,所实施的全部涉案行为均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上海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潘某。某投资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王某是公司唯一股东。上海某管理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二、王某、某投资公司的过往涉诉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结张某与王某、某投资公司、上海某记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为(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6号(以下简称“盛记一品”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原告张某在先使用的“盛记一品”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被告上海某记公司将在后申请注册的“盛记及盛记一品”商标转让给被告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又将该商标授权上海某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系列行为给张某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造成损害,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上海某记公司、某投资公司对“盛记一品”名称或品牌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民事权益的情况,但两者各自或联合发出的律师函、《声明函》中却声称系为“盛记一品”的合法权利拥有者,指责“张某”发布虚假信息、仿冒等,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记公司、某投资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万元。上海某记公司、某投资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上海某餐饮公司“耳光馄饨”的由来及知名度。潘某于1997年起承租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的房屋用于经营小吃店。有许多媒体、网络用户对“耳光馄饨”进行报道或评论。(1)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华夏经纬网、千景旅游网、腾讯网、上海人网、百度贴吧、微博等网站均有众多用户发布文章,称赞肇周路2**号的“耳光馄饨”好吃,有的文章还附有门店的照片。(2)2016年2月28日,城市生活网上刊载文章称:独家消息!开了20多年的耳光馄饨,因为房子拆迁,3月份要搬到黄家阙路1**号……这家匿于繁华新天地一角破旧弄堂边的小店,成了城中热点,屡屡见于电视与网络,每晚各路人士排队品尝那号称“打耳光都不放过”的荠菜鲜肉馄饨,成了肇周路上的奇景。

(3)2017年1月13日,人民网转载无锡新传媒的《宜兴人在上海创办网红草根品牌“耳光馄饨”》一文中载明:“耳光馄饨”是上海的一家草根品牌小吃店,多年来,小店凭借一碗荠菜馄饨红遍了网络,不但吸引了一波明星光顾,连迪士尼都向它发出过邀请……。(4)腾讯视频中的许多美食视频涉及“耳光馄饨”。一些知名美食节目、知名纪录片亦曾对“耳光馄饨”进行报道。潘氏姐弟于2018年8月13日共同签署的《“耳光馄饨”正本清源之声明》中载明:上海某餐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唯一享有‘耳光馄饨’有关的无形资产及其衍生权利的主体。2018年8月,上海某餐饮公司的“耳光馄饨—辣肉冷馄饨”被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授予“2018年冷面、冷馄饨金牌奖”。

四、某投资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等情况。某投资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第116***86号“耳光”文字商标,于2014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自助餐馆等。此后,某投资公司又在第30类、第43类申请注册第130***32号“耳光”商标、第231***55号“erguang+耳光”商标、第231***15号“erguang+耳光”商标、第290***08号“耳光+耳光馄饨”商标、第317***67号“肇周路”商标。某投资公司将“耳光”等商标授权给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

五、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某管理公司网站有以下内容:(1)网站《郑重审明》(原文如此)载明:耳光馄饨品牌是由商标持有方授权我司独家使用,并独家运营该品牌在全国的连锁体系。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耳光馄饨店以及不法分子擅用我司名义,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或擅自发布虚假加盟资讯借,意图骗取个人信息和金钱……另有山寨品牌鱼目混珠,仿冒我司,意图骗取加盟金……。(2)网站“品牌简介”中载明:耳光馄饨是源自民国时期上海本地的小吃,后经某投资公司重新收购与包装后打造的一个馄饨连锁餐厅品牌。(3)网站“品牌故事”栏标注“转载自搜狐资讯”的文章中称,杜月笙16岁时在十六铺码头附近的馄饨摊吃了一碗馄饨,却无钱付款,被老板打了耳光。过了二十五年,杜月笙又来到这家馄饨摊,不但不记仇,还资助老板租了个门店。老板为纪念此事,特地挂名“耳光馄饨”。

(4)网站“新闻资讯”栏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耳光馄饨老板朱某专访》一文中称:现在外面仿冒的人也很多,肇州(周)路我也是最近听说的,还特地去肇州(周)路找过,没找到。不过在黄埔(浦)区找到一个自称是耳光创始人的无锡人,但是据了解也跟民国期间的耳光馄饨没什么关系,是一个民工夫妻自己开的排挡店……。上海某管理公司的门店或其授权的加盟店使用“耳光”“耳光馄饨”等商标。上海某管理公司陈述,其授权开设的“耳光馄饨”店铺共计70余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8665号民事判决:一、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停止涉案仿冒行为;二、上海某管理公司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三、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因涉案仿冒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411500元;四、上海某管理公司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因涉案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五、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涉案仿冒行为共同于《新民晚报》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六、上海某管理公司就涉案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在公司网站首页连续72小时刊载声明、消除影响;七、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共同赔偿上海某餐饮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8500元;八、驳回上海某餐饮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关于仿冒行为的认定。某投资公司在相关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数个包含“耳光”等字样的商标,其中最早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第116***86号“耳光”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9日。在2012年10月29日之前,新浪博客、华夏经纬网、千景旅游网、腾讯网、上海人网、百度贴吧等网站就已刊载了许多关于肇周路小吃“耳光馄饨”的文章。上述文章表明,原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2**号的“耳光馄饨”此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少食客慕名而来,一些知名艺人亦对此进行了推荐,“耳光馄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餐饮服务标识。潘氏姐弟是在先使用“耳光馄饨”的经营者,经潘氏姐弟授权,上海某餐饮公司享有“耳光馄饨”有关权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某投资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耳光”等涉案商标,又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某投资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分工合作实施上述仿冒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有侵权故意。首先,王某长期在上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其有条件接触到上海本地知名小吃“耳光馄饨”,应当知道“耳光馄饨”是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次,在“盛记一品”案中,王某时任上海某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盛记一品”案件中上海某记公司、某投资公司等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出一辙。王某应当知道本案中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盛记一品”案判决后,王某不但没有吸取教训、诚信经营,反而通过受让某投资公司股权,由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涉案商标,以与“盛记一品”案相同的手段再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王某主观上有实施仿冒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其控制的某投资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实施了仿冒行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王某的个人意志,某投资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客观上成为王某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故其与某投资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应与某投资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海某餐饮公司使用的“耳光馄饨”源自俗语“打耳光都不肯放手”。媒体在报道上海某餐饮公司的“耳光馄饨”时,亦对该含义进行了报道,相关公众对此已有一定的认知。上海某管理公司网站的“品牌故事”中宣传了所谓杜月笙与耳光馄饨的故事,而该故事并无可信的来源,无证据证实其所宣传的故事有事实依据或资料记载,可认定为杜撰的故事。上海某管理公司在其网站还宣称,耳光馄饨是源自民国时期上海本地的小吃,后经某投资公司重新收购与包装后打造的一个馄饨连锁餐厅品牌,上海某管理公司以500万独家购买其国内独占使用权,上述宣传内容亦无事实根据。上海某管理公司对“耳光馄饨”含义及起源等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关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由于上海某餐饮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均使用“耳光”等标识,上海某管理公司的《郑重审明》中虽未明确指明上海某餐饮公司,但阅读了《郑重审明》的相关公众自然会将该声明与上海某餐饮公司联系起来,进而对上海某餐饮公司使用“耳光”等标识的正当性、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产生质疑。《耳光馄饨老板朱某专访》一文中亦提及了类似指向上海某餐饮公司的内容。上海某管理公司上述行为,损害了上海某餐饮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号:(2020)沪73民终444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7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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