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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宋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号:(2020)赣0521刑初215号分宜县人民法院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一审 · 2020-12-2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十一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江西省分宜县某医院附近马路上将重约零点一五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三百元。

当日十二时许,宋某某又在同一路段将重约零点一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二百元。同年八月四日,宋某某再次贩卖重约零点四三克甲基苯丙胺,收取现金七百八十元。八月七日宋某某被抓获,从其驾驶的小汽车内缴获九小包共计一点五五克甲基苯丙胺。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贩卖毒品是行为犯,凡是具有毒品贩卖行为的,无论该犯罪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都会构成犯罪;贩卖行为已经实施且金钱交易已经完成,贩卖行为即已终结,不存在连续的行为。

买毒人再次购买毒品的,必须再次提出购毒意愿、达成合意、完成毒品与金钱的交易,与前次交易程序相同且相互独立,故相对较短时间内再次购买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两次。

三、赵律师点评

一小时内的两笔,算几笔

本案最直观的事实是:七月十九日十一时卖了一次,十二时又卖了一次,中间相隔一个小时,地点相同,买家相同。被告人一方自然会主张这是“一次连续的交易”。法院没有采纳,认定是两次。这个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足三次则在三年以下。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正好落在升档后的起点上。

为什么不是连续犯

裁判理由拆解得很细。贩卖毒品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贩卖行为就构成犯罪,实现目的与否在所不问;金钱交易完成,这一次贩卖就终结了,不存在一个还在延续的行为状态。买家如果还要买,就必须重新走一遍流程:提出购毒意愿、达成合意、交付毒品、支付价款。这套流程与前次完全相同且相互独立。既然每次都需要重新形成合意、重新交付,那它们就是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的几个片段。

为什么这个区分如此重要

刑法把多次贩卖毒品单列为加重情节,法定刑提到三年以上,本身就是针对毒品犯罪“以贩养吸、零包散卖”的特点设计的——单次数量小,但反复做,社会危害并不小。如果把短时内的多次交易合并计算,这个加重条款就会被轻易规避:一次卖十包,和分十次每次卖一包,法律评价应当是一样的,甚至后者更恶劣。本案的认定守住了这个立法目的。

辩护时可以从哪里入手

次数之争的实质证据是交易记录的独立性。承办此类案件时有三处值得核查:一是每一次是否确有独立的犯意联络——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一次性谈妥多包的,与分次联络分次交付的,评价应有区别;二是支付记录能否与每一次交付对应,转账时间、金额是否各自独立;三是缴获的毒品如何归属,是待售的还是已售剩余。本案九小包共计一点五五克是在车内缴获的,法院计入了“贩卖及被缴获”的总量,这一计算方式本身也可以成为量刑答辩的着力点。

一小时卖两次,不是一次卖了两回,是两回各自卖了一次。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7月、8月,被告人宋某某向李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江西省分宜县某民医院附近的马路上将重约0.15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宋某某支付300元。

2.2020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分宜县某民医院附近的马路上将重约0.1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宋某某支付200元。

3.2020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分宜县袁家里村附近的马路上将重约0.43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李某,李某向宋某某支付现金78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分宜县被抓获,民警从其赣KXXXX7丰田牌小汽车内缴获9小包共计1.55克甲基苯丙胺。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赣052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贩卖及被缴获甲基苯丙胺2.2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相对较短时间内再次购买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两次。首先,鉴于贩卖毒品的严重社会危险性,刑法才将多次贩卖毒品的法定刑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打击力度更大。其次,对于贩卖次数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贩卖毒品是行为犯,凡是具有毒品贩卖行为的,无论该犯罪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都会构成犯罪。当贩卖毒品行为已经实施,且金钱交易已经完成,贩卖行为即已终结,也不存在连续的行为。如果买毒人再次购买毒品,则必须再次向贩毒者提出购毒意愿,达成合意,毒品与金钱的交易等一系列交易行为,这与前次交易的程序相同且相互独立,并且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范围广,应依法惩处。

案号:(2020)赣0521刑初215号 审理法院: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356-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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