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description":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所购买的房产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经审查建筑物已经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合同纠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阶段性保证,附解除条件", "datePublished": "2023-05-16",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合同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diya-yugao-dengji-de-you-xian-shoucha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item": "/anli/shiwu/diya-yugao-dengji-de-you-xian-shouchang/"}]}]

参考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渝87民终386号成渝金融法院 · 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3-05-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张某、黄某珠为购买预售商品房向某银行盐都支行贷款三十五万八千元并以所购房产抵押,自贡地产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承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分户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发放贷款并办理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贡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楼栋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但房屋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未变更登记至购房人名下,银行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张某、黄某珠逾期还款,银行诉请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及自贡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令张某返还本金二十七万六千余元及逾期利息、黄某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银行就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其他诉请;银行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所购买的房产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经审查建筑物已经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金融机构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该房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房产商对购房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明确在所购房产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房产商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该阶段性保证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担保,一旦抵押权依法设立,解除条件成就,房产商的保证责任即应免除。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抵押登记,也能优先受偿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甚至还没过户到购房人名下。按老办法,抵押权没登记就没设立,银行只能主张普通债权。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改变了处理路径——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本案中楼栋的大产权登记已经办妥,条件具备,银行的优先受偿主张因此得到了支持。

与另一起案件对照着看

这个结论要和另一起案件放在一起才看得完整。那一起案件中,开发商主张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即免除阶段性保证、要求返还保证金,法院没有支持,理由是预告登记不当然等于抵押权设立。两案的差别在于条件是否成就:那一起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已完成抵押登记,这一起则查明建筑物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同一条司法解释,条件具备与否带来相反的结果,可见关键不在预告登记这个动作,而在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阶段性保证是附解除条件的担保

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说理更为精到。商品房多为预售制,放款时房屋未必建成,银行为化解风险通常要求开发商在放款至抵押权设立这一时段提供保证。法院把这种安排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与房屋抵押权担保前后衔接,以抵押权有效设立作为自己的失效条件。既然抵押权依前述规则已经设立,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已得到保障,解除条件就成就了,开发商的保证责任随之免除。银行既要优先受偿又要保证人连带,在这套逻辑下就站不住了。

对银行和开发商各留一句

对银行而言,本案提示了权利实现的另一条路:不要因为抵押登记没办成就放弃优先受偿的主张,先查明建筑物首次登记与预告登记效力状态,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主张。对开发商而言,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是抵押权已经依法设立,因此在诉讼中要主动完成这方面的举证,而不是仅凭合同约定的免责时点抗辩。至于购房人违约这一层,还款义务与共同还款责任并不因担保安排的变化而改变,张某、黄某珠的责任并未减轻。

条件成就时,预告登记可以顶上抵押权的位置,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也随之退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张某与黄某珠系夫妻,于2015年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盐都支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某银行盐都支行与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的张某、作为抵押人的黄某珠、作为保证人的某地产集团自贡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地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张某发放贷款人民币358000元(币种下同),并将张某和黄某珠所购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自贡地产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向某银行盐都支行承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分户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某珠向某银行盐都支行作出成为此借款共同债务人的承诺,愿意为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义务共同归还该贷款本息及贷款银行因发放和追收贷款本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之后,某银行盐都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358000元,并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自贡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楼栋办理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即“大产权”登记。由于张某与黄某珠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且该房产仍登记在自贡地产公司名下,未变更登记至购房人名下,某银行盐都支行也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某银行盐都支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某、黄某珠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76292.07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2.某银行盐都支行对张某、黄某珠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自贡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川0304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一、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银行盐都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76292.0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黄某珠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张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若张某未全面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某银行盐都支行可对张某、黄某珠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某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张某、黄某珠所有,不足部分由张某继续清偿;四、驳回某银行盐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银行盐都支行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渝87民终3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银行盐都支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张某未按约还本付息,故依法支持某银行盐都支行要求张某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某银行盐都支行要求确认对抵押预告登记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二是自贡地产公司对案涉债务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某银行盐都支行要求确认对抵押预告登记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据此,虽然当事人办理的只是抵押预告登记而非抵押登记,但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法定条件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主张已经取得抵押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本案中,所涉房屋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抵押权依法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预告登记权利人某银行盐都支行即可直接主张实现抵押权,故某银行盐都支行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

二、自贡地产公司对案涉债务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实践中,由于商品房大多采取预售制,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时,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并不一定已经建成,故银行为化解风险,往往会与房产商约定,在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至房屋抵押权设立之前这一特定时段,由房产商提供保证担保。这种阶段性的保证担保,与房屋抵押权担保前后衔接,以房屋抵押权有效设立作为自己的失效条件,属于附解除条件的保证担保。因此,一旦银行就交易房屋合法设定抵押权,即应当认为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解除条件成就,房产商的保证责任即应免除。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及案涉事实,某银行盐都支行的抵押权已于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其贷款逾期时的优先受偿权已得到保障。因当事人约定的自贡地产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自贡地产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免除。故对某银行盐都支行要求自贡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所购买的房产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经审查建筑物已经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金融机构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该房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与购房人约定以所购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又约定房产商对购房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明确在所购房产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房产商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该阶段性保证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保证担保;当所购房产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这一解除条件成就时,房产商对购房借款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即应免除。

案号:(2023)渝87民终386号 审理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8-2-52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