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丁某莲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一、案情速览
民办学校举办人变更后,原举办人丁某莲依约继续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三年承包期满,她未移交学校,对方也未主张,这一「都没吭声」的状态持续七年。二〇二〇年秋季她收取当期学费一百一十三万余元,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一审判三年。
丁某莲上诉后因病去世,泸州中院缺席审理改判无罪:承包经营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终止、双方从未清算,不能直接推断她收取学费具有非法占有的犯意,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同时确认:被告人上诉后死亡的,二审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而非终止审理——人不在了,清白照样要还。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承包经营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终止、双方未就承包期间投入与债权债务清算的,承包人继续收取经营收入的,不能直接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上诉后死亡的,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同样应判决宣告无罪,不得径行裁定终止审理。
三、赵律师点评
七年的「默契」埋下的指控
案情的时间线很关键。二〇一〇年五月,丁某莲把个人举办的泸州某学校投资人身份变更为陈某民,陈某民出资建新校区;两个月后双方签《学校承包合同》:学校交丁某莲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期限三年,二〇一三年七月到期。到期后,丁某莲没有移交学校,继续以校长名义承包经营;陈某民也没有行使权利。这个双方都不吭声的状态持续到二〇二〇年九月。当年秋季招生,陈某民接手学校收了两名学生学费一万一千元,其余一百一十三万余元学费进了丁某莲的账户。刑事指控由此而起:学校已经不是你的了,收的钱就是侵占。一审采纳了这个逻辑,判三年、罚金十万。
无罪判决的逻辑内核
二审把「擅自收钱」的表象拆开了。职务侵占罪要求「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犯意,而本案的财产关系处于一种法律上未决的状态:承包经营关系从未经法定程序终止——合同期满不自动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陈某民怠于主张返还,丁某莲事实上仍在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双方也从未就七年间的投入、债权债务清算。学校这些年的运转成本是谁出的?负债谁背着?这些都没算清。在这种状态下,丁某莲以经营者身份收取当期学费,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之间隔着整整一本没算完的账。不能跳过清算直接推定犯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人死了,案子怎么收尾
程序上的看点同样重要:丁某莲二审期间因病死亡。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大多数案件到这里就结了。但法条留了一个口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确认无罪」既包括事实清楚依法无罪,也包括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情形。泸州中院选择了后者:缺席审理,改判无罪。这个选择的意义在身后名——无罪判决不只是免掉罚金,它撤销了一个将伴随家族的犯罪标签。对已故被告人的家属,这条程序是争取清白的法定通道:不要接受「人都走了就终止吧」,法律说,该判的还得判。
承包经营的收尾功课
给承包经营双方的实务提醒:第一,承包期满是权利义务的节点,不是关系的自然终点——发包方要收回经营权的,书面通知、办理移交、清点资产,程序走完才算终止;第二,续包不签合同最危险,本案七年「事实承包」双方都以为现状会永远持续,一旦反目,连「谁欠谁」都要从零查起;第三,财务要分账,承包期间的经营收入、投入、代付费用单独记账,将来无论是清算还是应诉,这本账就是自证清白的核心证据。学校、门店、车间,承包经营的故事千篇一律:开始靠信任,收尾靠手续——手续没做的,法庭会替你补,但补的方式谁也说了不算。
一纸没有终止程序的承包合同,托住了一百一十三万元学费的性质;一次缺席审理的无罪判决,还给逝者一个清白的结论。证据不足四个字,在这里重过三年刑期。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丁某莲原系泸州市某学校的举办人。2010年5月13日,丁某莲与陈某民签订《泸州市某学校变更学校举办人(投资人)协议书》,丁某莲自愿将原个人投资举办的泸州市某学校的举办人(投资人)变更为陈某民,由陈某民交纳学校拟建新校区土地费,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2010年7月8日,陈某民与丁某莲签订《学校承包合同》,陈某民将学校交由丁某莲承包经营,由丁某莲自负盈亏,经营期限从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承包期限届满后,丁某莲未向陈某民移交该学校,而继续以该学校校长的名义承包经营该学校至2020年9月。2010年7月至2020年,泸州市某学校学费由丁某莲收取和支出。2020年秋季,陈某民接手学校后收取了两名学生的学费人民币1.1万元(币种下同),其余113万余元的当期学费由丁某莲收取。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1)川050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丁某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丁某莲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丁某莲因病死亡。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川05刑终132号刑事判决,改判丁某莲无罪。被告人丁某莲与陈某民之间有关泸州市某学校的承包经营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终止。在双方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丁某莲未将学校的经营权返还陈某民,陈某民也怠于行使权利,直至2020年9月,泸州市某学校实际上仍由丁某莲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丁某莲与陈某民也未就承包经营该学校期间的投入、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在此情况下,不宜直接推断丁某莲收取2020年秋季学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故认定丁某莲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六百零六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本案中,一审认定丁某莲构成职务侵占罪,丁某莲提起上诉后因病死亡,而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一审宣判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死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缺席审理,依法改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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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川05刑终13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22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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