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诉新疆某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案情速览
某手销售公司取得锌矿采矿权后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再由合作方将矿石加工发包给工程公司;在未办理占用草原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矿渣被堆放压埋草原,五百零三亩国有天然草场完全被破坏,草场价值三十五万余元、植被恢复费九十八万余元,合作方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涉草场位于吐鲁番托克逊县,气候炎热、地形为戈壁与石头山、无常流水源,植被依赖季节性洪水和极少降雨生长,经鉴定被破坏的草场不具备人工恢复条件。
法院聚焦恢复性司法理念,主持达成调解:三被告停止侵害、清除压占草场的矿渣、公开赔礼道歉,采矿权人赔偿生态赔偿金与修复费用,合作方与工程公司对部分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修复费用用于在戈壁旁乡村异地种植五百零五亩杏树并设立司法修复基地。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综合考量受损生态环境具体情况,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对自然恢复不足以弥补生态损失的,可以准许以缴纳生态赔偿金、异地人工恢复等方式赔偿。
采矿权人、合作开发方与实际施工方层层转包导致草原被矿渣压埋破坏的,可以依据各自在侵权链条中的地位与行为确定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一块长不回来的草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自然条件。案涉草场位于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那里是我国的热极,主要地形是戈壁和石头山,天然草场由抗旱耐碱植物组成,附近无常流水源,植被依赖季节性洪水和极少的降雨生长。经鉴定,五百零三亩国有天然草场完全被破坏,且被破坏的草场不具备人工恢复的条件,只能在恢复至原地貌后,在有限的人工干预下自然恢复。在这个地方,种草不如等雨,硬要人工恢复反而可能是徒劳。
自然为主,异地补足
法院的处理是两层:对被破坏的草场,以自然恢复为主;对造成的生态损失,以各被告缴纳修复费用开展异地修复的方式来弥补。这个组合背后的逻辑是——原地既然恢复不了,损失又客观存在,那就把钱花在能长出植被的地方,用异地新增的生态功能去补偿原地丧失的功能。最终的选择是在戈壁旁多民族居住的乡村异地种植五百零五亩杏树,设立司法修复基地。五百零五亩对五百零三亩,面积上大致相当,这也不是简单的数字巧合,而是等量补偿思路的体现。
三层转包,责任怎么落
责任主体的结构是一条链:某手销售公司取得采矿权,与某达服务公司签订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后者开采并对生产行为负责;某达服务公司又与某鑫工程公司签订矿石加工承包合同,约定满足政府要求和合法性由某达负责、某鑫在指定范围内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矿渣压埋草原发生在最下游的施工环节。调解的结果是:某手销售公司赔偿生态赔偿金和修复费用,某达服务公司与某鑫工程公司对部分生态赔偿金和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采矿权人出钱兜底,中间与末端的行为人对其中一部分连带。
杏树林长到一米多高之后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执行回访的后续,值得记一笔。法院收到修复费用后,协同当地检察机关、林业和草原局签订资金项目合作协议,选定种植地块。经回访,杏树林已长至一米多高,发挥着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三年后开始产果,将增加当地村民的经济收入、助力乡村振兴,并为后续用水等林木管理提供经济支撑。判决书把这一效果概括为筑牢当地民族团结的生态基础。修复不只是把树栽下去,还要让它活下去、让当地人从中受益,这才是恢复性司法想要的结果。
戈壁上长不回的草,用五百零五亩杏树林在别处补上——顺其自然,也不放弃补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4年5月,新疆某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手销售公司)取得托克逊县库米什镇某锌矿采矿权许可。2015年5月23日,某手销售公司与托克逊县某达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服务公司)签订《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某达服务公司开采托克逊县库米什镇某锌矿范围内的非金属矿石,某达服务公司对生产行为负责。2015年6月12日,某达服务公司与新疆某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工程公司)签订矿石加工承包合同,约定某达服务公司对该项目满足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和合法性负责,某鑫工程公司在某达服务公司指定范围内工作,接受某达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某鑫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在托克逊县库米什镇某锌矿区正式开工生产。某达服务公司在未办理占用草原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放任某鑫工程公司将生产矿渣堆放压埋草原。
2019年12月18日,某达服务公司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币种下同)。
案涉草场位于中国“热极”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某镇,当地气候炎热,主要地形为戈壁和石头山,天然草场由抗旱耐碱植物组成,草场附近无常流水源,植被依赖季节性洪水和极少的降雨生长。经鉴定,503亩的国有天然草场完全被破坏,草场价值35万余元,被毁坏的草原植被恢复费98万余元,因该地自然环境差,被破坏的草场不具备进行人工恢复的条件,应在将被破坏的草场恢复至原地貌后,在有限的人工干预情况下自然恢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手销售公司、某达服务公司、某鑫工程公司停止侵害、修复草场、赔偿生态损失等。法院在审理中,根据被破坏草场无法人工修复的现状和各被告侵权事实,聚焦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被破坏的草场以自然恢复为主,对造成的生态损失以各被告缴纳修复费用开展异地修复方式来弥补。经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停止侵害、清除压占草场的矿渣,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某手销售公司赔偿生态赔偿金和修复费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缴对应财政,某达服务公司、某鑫工程公司对部分生态赔偿金和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新71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法院在收到修复费用后,协同当地检察机关、林业和草原局,签订资金项目合作协议,选择戈壁旁多民族居住的乡村异地种植505亩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杏树,设立司法修复基地。经执行回访,杏树林长至1米多高,已发挥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3年后开始产果将增加当地村民的经济收入、助力乡村振兴并为后续用水等林木管理提供经济支撑,筑牢当地民族团结的生态基础,将“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综合考量受损生态环境具体情况,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努力找到生态保护的最佳解决方案。对自然恢复不足以弥补生态损失的,准许以缴纳生态赔偿金、异地人工恢复等方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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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新71民初11号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1-6-46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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