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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曹某庆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3)晋06刑终76号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二审 · 2023-08-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怀疑妻子外遇,暴打之后把她的聊天记录转发亲友群羞辱——她喝下农药,他站在旁边看她中毒呕吐却不送医不呼救。法院: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十三年六个月。

法院:夫妻一方实施殴打侮辱等先行行为引起对方自杀,有义务有能力救助却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规则确立:不作为杀人的作为义务可源于法律明文规定(夫妻扶养义务涵盖救助延伸)或先行行为引起;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不仅指经济供养,还涵盖生活中的帮扶救助,一方处于危难时及时救助是履行扶养义务的体现

明知对方服毒出现中毒症状、有能力救助而不履行并放任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指控故意伤害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三、赵律师点评

转发到亲属群的不雅记录

2022年7月2日17时许,曹某庆看到妻子赵某手机里与他人不雅聊天记录,认定她有外遇,对其辱骂并殴打。18时08分,他把聊天内容发送到亲属微信群,并要求赵某的母亲和妹妹出面解决。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敌草快」;曹某庆明知她服毒,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20时20分许,赵某的亲属发现她已服农药,立即送医——经救治无效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朔城区法院2023年6月30日认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曹某庆上诉,朔州中院2023年8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作为杀人的两源义务与间接故意

判决的说理从一句话展开: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实施。曹某庆的救助义务有两个来源。其一,法律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裁判理由把「扶养」拆开讲: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应涵盖生活中的相互帮扶和救助」,救助义务是扶养义务的自然延伸,一方处于紧急危难时,另一方及时提供救助就是履行扶养义务。其二,先行行为引起——他先暴打、再把隐私转发多名亲友羞辱,直接诱发赵某服毒,此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更重。主观面的认定同样两层:明知赵某喝下农药并伴有中毒呕吐症状、已处危险境地,有能力履行(亲属20时20分发现即送医,说明救助并不困难)却未履行,「采取放任态度,置赵某生死于不顾」——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成立。顺带纠正了罪名:公诉的故意伤害定性不当,法院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不作为杀人不以身体伤害为构成要件,故意内容的评价对象是死亡结果。从轻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及心理活动,庭审最后阶段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对婚姻冲突当事人、公诉人和同住家属的对表

对婚姻冲突当事人:冲突中把对方隐私发到亲属群是伤害倍增器——羞辱性先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的义务链条,正是本案定罪的基石;发现对方服毒,送医呼救是法定义务不是情分,站在旁边看就是刑法评价的姿势。对公诉人:先行行为诱发自杀加不救助类案件,指控罪名要过「间接故意」关——本案公诉的故意伤害被法院纠正,量刑起点差异巨大;罪名审查要把「放任死亡」纳入构成要件评价,不能只看有无动手。对同住家属:本案亲属发现后立即送医的操作,反证了救助的可行性,也让「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判断落在时间线里;家庭冲突升级到一方情绪极端时,亲友的即时介入与陪同监护是最后的保险。

没有推搡,没有利器,甚至没碰她一根手指——但两个小时的旁观,把一场婚姻纠纷变成了故意杀人。这起案件把「不作为」的分量称得很清楚:扶养义务里藏着救助义务,先行行为点燃的火,袖手就是纵火。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庆看到妻子赵某手机内有与他人的不雅聊天记录,认为赵某有外遇,遂对赵某辱骂并殴打。当日18时08分,曹某庆将赵某手机内的不雅聊天内容发送到亲属微信群,并要求赵某的母亲及妹妹出面解决此事。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敌草快”。曹某庆明知赵某喝农药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日20时20分许,赵某的亲属发现赵某已喝农药并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赵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晋06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曹某庆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2023)晋06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形式实施。

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负有的作为义务既可以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在经济上的供养,还应涵盖生活中的相互帮扶和救助。救助义务可视为扶养义务的自然延伸,当夫妻一方处于紧急或危难状况时,另一方及时提供救助是履行扶养义务的体现。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庆与被害人赵某系夫妻,曹某庆因情感纠纷先对妻子赵某实施暴打,并将赵某的隐私在多名亲友间肆意转发予以羞辱,致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且出现中毒症状。无论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还是基于曹某庆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曹某庆均应积极给予赵某相应的救援帮助;而且,曹某庆明知赵某喝下农药并伴有中毒呕吐症状,已处于危险境地,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未履行,采取放任态度,置赵某生死于不顾,最终导致赵某抢救无效的死亡后果,充分反映出曹某庆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曹某庆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曹某庆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及心理活动有如实供述,虽有多处意向减轻罪责的自辩,但在庭审最后阶段表示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照顾扶助的法定义务。

夫妻一方实施侮辱、殴打等先行行为引起对方实施自杀行为,另一方有义务、有能力救助却怠于履行救助义务而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构成不作为杀人,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号:(2023)晋06刑终76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1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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